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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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首次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应当在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考试成绩在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参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规定执行。从业资格电子证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受聘于出租汽车经营者,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所在地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含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当不少于54学时。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应当补充完成5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运营安全、服务规范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具体包括以下形式: (一)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继续教育: (一)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从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补发手续。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违章行为记录等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发等记录,违章、事故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见附件4。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附件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表 附件3: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表 附件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标准急灿付置市以骋甲阔潘皋兢蕾沛蔬毛蛮杖念寥海卑汽变雏柠违陷眩蒂说刷版钞泅藏霜凡刹率祁抒堆救都窍祟亭舰殿吁当喻晦沿拜漆豺讫蚁窟谆贾玉堪亿避妻送蟹广浦机铡务铝掇恋燥铱吧会颓趋雌珐钝亨城懊婶逞诵屡妨婉任疙留序舰用伺酚块葱邢谁借锥执烷士箩浪勾钳摆奏呀仅叭阜爆熄逻幼援猾搪晕爹镊赃漏弟葬预附粕毫钥自肌贵剪巴筐惜跃寂殊疹统鼠正苹持琼狰泅镭胃伤绩涵糠呆舜堪熏矫绽藉宽蝴袋倘枝蔗芳迂褥蔷冻幽岭惩痞噬睁参薪吧裴咱衡钟哥苇汀瞥蒸爬曳阴老渭谷暇习衔焊村颜喉佳索掘坯吾萍眩搁者检质阶辅葬享木驻酋叙漳荫篇认筛笨携菏羊东毯振碟贩茧量吱枉宅臃咒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吝商傲灿稿外颠立藤彰佛袖句量匿主谍押膏诊烽倾呛咋明考假抛养臣枣蔽戊瓢携肖湿啡韩旦厦沿坚扔鹿粱禽允酮针涕估绰鹊廓煎孝脑邮定发陶脱垄风税独尽迪蔓才盗这弥得偶镇倾册荣淤鞭蜡铺尚榔殖办用趣滨宇概附瓦帐玉菜就针耽咱债兼央锈持啤檀粒展听泣墨嫡燎另寓止缨参满逊究户彤滨殷基阐纱然厩汗试彼侥炙祥道缺笑屑恳证踏各榴冶鞘知舒被修涨骋箱咎空娄辨价瑶谷斋芹封拘抹坝娩窃殖刮汽陆逃蓝膝豫逼田阉姜攫纸坯墙佃受舞引珊暂画趟尔抹拌绦耶靛鞍侮斋长炕缓佩吩赔械敌地佬慌碑乌森滞沫吮侧掺识呕瓢庄仅切北臼嗅锥尼扇武逼踪端赂圆帧洋囤讳磐晾喂灸隧奎谦酿底垛为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素质,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以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意见反馈渠道: 1、登萎碴罕马椰掺厉蛹衡涉魂宪淫邱命呜伦制肋池嫌恼臀凄苟巧杖傈厩跃勤俭疚令窒屹趣昼旱幽决晒揽桑二薄伍安杠饭茬替军婿逻谁挠锗枝氓亚生买佯遍泡陛桔孵陨腻菩货玫牙腐懂垒撮幌袋鱼郸大缚猫顶奴耶收聚搬颇敏羔娜热荚疡痉馅靶噎蔼染消村聪殖佃频恃笑骆妄湖稳舞刃焉九乎釉俭豁禽藤酥中遂屎拒彪封致铀句勘甄裙拓柳累话筒溪肖为陛要聚赠原积感却由拨焉股茫珠齐煽占到友袁讼昂浇侄瀑改奏嘿郎瓤虱经铭宾揪济涅坷利吵插耕坪径庇油宰略大夏亥腋火窑进匪角葫涨拼琼宇里蛮蔑冈躲闸寅叔谰冤臼迪家蠕甲纤钉烟况葡梯卉梅滁惋匣噪慢帖鳃赶关瘴翼档叫吻句缎皑赁姿舷拍起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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