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信息披露报告(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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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信息披露报告评估期间:二二三年度目录执行摘要.-1-变动摘要.-2-公司背景介绍.-3-原则一:法律基础.-9-原则二:治理架构.-23-原则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30-原则四:信用风险.-41-原则五:担保品.-44-原则七:流动性风险.-48-原则八:结算最终性.-53-原则九:货币结算.-56-原则十:实物交割.-59-原则十一:中央证券存管.-60-原则十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67-原则十三: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68-原则十五:一般业务风险.-71-原则十六: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74-原则十七:运行风险.-76-原则十八:准入与
2、参与要求.-96-原则十九:分级参与安排.-99-原则二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102-原则二十一:效率与效力.-107-原则二十二:通讯程序和标准.-110-原则二十三:规则、关键程序和市场数据的披露.-112-原则二十四: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116-附件.-119-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信息披露报告(二二三年)机构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司法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相关信息可参见:https:/-1-执
3、行摘要评估范围评估范围本报告的评估对象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结算公司”)。该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事实上也承担了交易数据库(TR)职责,目前不涉及支付系统和中央对手方职能。本报告依据PFMI中适用的原则和要点,对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的与其CSD、SSS和TR职能有关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方法评估方法本报告依据“CPSS-IOSCO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采用“披露框架和评估方法”中的方法论完成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2-变动摘要配合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能划转和平稳过渡配合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能划转和平稳过渡。20
4、23年,中央结算公司贯彻落实管理部门要求,完成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和企业债券业务条线组织架构调整,圆满完成过渡期使命任务,并持续提供发行支持和登记托管服务;继续承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公司的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登记、风险排查和绩效评价,创投企业备案登记等职责。落实风险管理制度要求落实风险管理制度要求,推进风险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风险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运转有效运转。深化京沪数据中心一体化运维,持续推进主要业务系统容灾建设、双活/多活部署和切换演练。-3-公司背景介绍公司职能和组织架构公司职能和组织架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或“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
5、的中央金融企业,主要承担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职责,事实上也承担了交易数据库(TR)的职责,在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公司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和指导,基于金融基础设施企业架构和专业优势,稳步搭建透明便捷的金融资产中央登记平台。目前,中央结算公司打造并形成债券市场重要运行服务平台、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支持服务平台、中国金融市场定价基准服务平台和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主门户。为更好履行管理部门和法规政策赋予的各项使命和职责,中央结算公司逐步建立和形成集团化企业架构。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已建成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全资设立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
6、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债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参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组织架构债券市场主要业务债券市场主要业务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重要运行服务平台,是最重要的直接融资平台,也在支持间接融资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市场提供包括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付息兑付、估值、担保品管理、统计监测、信息披露等在内的全生命周期一体化服务。1.债券发行服务债券发行服务为满足不同发行主体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开发并维护适应各类券种的发行系统,支持招
7、标和簿记建档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市场提供债券发行定价服务。同时,为债券发行人、债券市场其他成员提供安全高效、覆盖债券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披露服务,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信息、重大事项、评级报告、财务报告等,保障市场公开透明健康发展。-5-2.债券登记托管服务债券登记托管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各类券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分配相关券种的银行间债券代码及简称,为发行人申请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 码),便利国际投资者追踪识别;负责债券要素的初始登记及初始额度分配,基本覆盖债券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要素;为承销商提供 DVP 模式的债券分销服务,协助完成一级市场发行缴款;确立发行人和投资者间的债务
8、债权关系,为债券所有权的归属提供确权服务;办理债券上市流通事宜;为发行人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查询服务,发行人可因召开持有人会议、选择权行使、兑付付息违约风险等事由向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提供公司行为服务,包括为发行人代理拨付各类债券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选择权服务、资本工具减记业务和信息服务;为托管债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抵债、破产清偿、捐赠、投资主体合并或分立、应管理部门要求发生的债券投资和核算管理主体变化和交易违约清偿等情形下的非交易过户,自助对账等账务管理服务。3.交易结算服务交易结算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中心”)、中
9、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联网,实现了结算后台与交易前台的直通式处理。中央结算公司与主要支付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与大额支付系统的对接运行,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央行货币为结算保证的实时全额逐笔的券款对付(DVP)结算服务;通过与人民-6-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对接,公司支持内地与香港“债券通”业务的 DVP 结算。4.柜台市场服务柜台市场服务柜台债券业务是指债券等金融工具以电子记账方式通过承办机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面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其它机构发售、交易、提前兑取和兑付的业务。该业务分为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零售领域的延伸,旨在助力多层次债券市场
10、体系建设,为居民和企业提供多元化资产配置渠道。中央结算公司承担柜台债券注册、发行、账务管理、交易/提前兑取、付息兑付等全生命周期债券服务;现阶段支持的柜台流通式债券券种包括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国开债、农发债及进出口债等。5.担保品管理服务担保品管理服务中央结算公司致力于打造人民币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中枢”和“风险管理中枢”,依托专业化、智能化、参数化的中债“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涵盖担保品选取、计值、质押、解押以及期间管理等全流程一体化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并逐步形成以政策类、市场类和跨境类业务为主体的服务体系。6.统计监测服务统计监测服务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市场统计服务,提高市场透明
11、度,并为管理部门和客户提供多维度、有深度的定制统计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坚守中央确权和透明托管体系,根据穿透-7-到终端投资者的真实持仓和交易数据,按产品和市场参与主体双支柱建立全覆盖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7.估值服务估值服务估值服务是中央结算公司立足于中央托管机构的专业优势和中立地位,为中国金融市场精心打造的定价基准服务。目前提供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中债指数、中债风险管理指标产品、中债可持续金融服务、中债 DQ 金融终端、中债数据服务六大产品服务体系。其中中债价格指标产品已发展成为国内债券市场权威基准定价,以及全面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及风险状况的指标体系,有效促进了债券公允价格形成和市场透明度的提
12、升,其应用领域逐步从债券市场扩展至其他金融市场,已成为宏观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以及市场监测的有力工具,有效配合了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中债价格指标产品在金融机构中有着广泛深入的应用,涵盖债券交易定价、风险管控、会计计量、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8.信息披露服务信息披露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债券市场提供安全高效、覆盖含债券发行前、发行后及存续期间的全生命周期的发行人信息披露服务。-8-(面额单位:万亿元)(面额单位:万亿元)2023 年年2022 年年2021 年年发行量发行量26.9925.0122.84托管余额(年末)托管余额(年末)106.0996.4787.2
13、0结算量结算量3,073.062,502.911,945.26债券兑付量债券兑付量16.9915.7012.80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业务主要数据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业务主要数据11本报告采用“宽口径”结算量数据,其中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统计首期及到期结算量。-9-原则一:法律基础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就其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而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就其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而言言,FMI 应该具有稳健的应该具有稳健的、清晰的清晰的、透明的并且可执行的法透明的并且可执行的法律基础。律基础。要点1.1: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法律基础应为 FMI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提供高度确定性。中央结算公司
14、在中国法律2管辖下开展各项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318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31025 号)及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2141 号),中央结算公司是财政部授权的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总登记机构,运营和维护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 号),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结算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2本报告所称的“中国法律”仅指中
15、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规。-10-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以及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文印发)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算系统(SSS)的运营者,需要有高度法律确定性的重要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工具中的权益、结算最终性、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DVP 安排、担保品安排(包括保证金安排)和违约处置程序,下文将分而述之。
16、1.1.关于金融工具的权益关于金融工具的权益金融工具的权益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具有确定性。一是明确了政府债券的权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文印发)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债券账户记录投资人持有政府债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对其持有的政府债券单独享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政府债券不享有所有权.”。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债券)的权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二十条规定:“债券持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
17、余额为准”;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11-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2.2.关于结算最终性关于结算最终性结算最终性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4239 号)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18、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84 号)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冻结、扣划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结算资金、结算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品(包括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 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第四十三条规定:“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政
19、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文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12-“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的政府债券结算具有最终性,一旦完成不可撤销。”上述规定明确了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进行登记结算的过程是连贯的,且其结算结果具有最终性。此外,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指引(中债字202316 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中债字200576 号),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中也对交收最终性进行明确规定。中央结算公司运行的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债券系统”)为证券过户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用以办理债券登
20、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支持结算机制的最终性。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特许参与者发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资金清算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2016 年修订发布的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业务在大额支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因此,中央结算公司资金业务的外部结算机制也具有结算最终性。1.1.关于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关于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近年来,中央结算公司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支持债券市场开放,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一是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互联,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
21、债券交易的 DVP 结算。中国人民银-13-行公告2013第 12 号第三条规定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二是中央结算公司与交易中心互联,实现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前台与结算后台的连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十七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8 号)第四条、中
22、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市场201435 号)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 4 号等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应建立系统直连、数据互换以及信息共享。2020 年,中央结算公司先后与交易中心签署了数据接口改造合作备忘录及外币回购业务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了双方在涉及三方回购、买断式回购、外币回购等业务的合作。三是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互联,提供跨市场流通的券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之间的转托管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与商业银行互联,实现债券场外批发市场与银行
23、柜台零售市场的连接。政府债券登-14-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文印发)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和特定市场的政府债券登记机构应建立系统连接,共同办理政府债券转托管业务,为投资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转托管服务。”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 号文印发)第三条规定,对于国债的托管和转托管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就日常监管提供必要的协助。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及时为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跨市场流通债券提供转托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7 号关于
24、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的公告中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互联互通作出明确规定。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财库2022004 号文印发)在第七条中规定,中央结算公司“为记账式国债债权总托管机构,同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行柜台)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第十二条第二项中明确“各期国债可按规定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四是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香港 CMU”)互联,提供了中国债券市场与境外市场联通的新渠道;此外,以支持香港“债券通”实现 DVP 结算为契机,中央结算公司与 CIPS 建
25、立互联,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身份成为 CIPS 直接参与者。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15-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 号)第二条明确了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 CMU 和 CIPS 的互联互通。2017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也明确中央结算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 CMU 开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银办发2018150 号文印发)第一条也规定了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 CMU 和 CIPS 的互联互通。此外,中央结算公司与中金所和上清所的互联合作,加速推进了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前后台的直通,实现了中期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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