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2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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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2修订)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2修订)提要:(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市局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进行了修订,重点是对建
2、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其值班人员职责,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监测单位职责及要求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经今年市局第七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防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3、,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对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民航、水上、铁路、农场等公安机关参照本实施细则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 (二)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要求,对
4、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维修、保养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 (三)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安装有技术性能较高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四)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配备情况应当通过互联网消防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做好消防控制室运行记录; (五)明确消防水泵房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情况下消防水泵房应急处
5、置程序,做好消防水泵房运行记录; (六)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七)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八)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单位日常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 (二)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检测,超高层住宅应当委托专业消防检测单位对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
6、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实施专业检测。 第五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共同推举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各产权人应当共同约定落实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维修、保养、检测等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 统一管理者应当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职责,并将共用各方委托管理的协议报送公安机关备案:属于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送市消防局备案;属于区(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报送区(县)消防支队备案;属于其他
7、单位的,报送所属公安派出所备案。产权人或者统一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备案。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应当确保使用或者管理的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并接受统一管理者对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方约定通讯方式,熟悉本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功能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位置及其功能,并确保营业期间该人员在岗在位; (三)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
8、员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突发情况时能够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一次消防控制室人员值班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疏散设施和灭火器能够正常使用。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者应当按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设置消防控制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消防应急救援箱,箱内设置基本的消防应急救援设备,包括强光手电、通讯设备(对讲机、插孔电话等)、简易防烟面具、破拆工具以及能在紧急情况发生时随时方便取用的其他消防装备; (二)应当在显着位置贴挂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清单和火灾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
9、系统说明; (三)应当能够显示各建筑消防设施电源的工作状态,并可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的工作状态; (四)应当能够监控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情况以及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常开阀门的工作状态。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值班人员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并存放在消防控制室备查,同时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生产厂家的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二)监视建筑消防设施工作状态,不得擅自关闭建筑消防设施
10、; (三)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当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并拨打“119”报警,同时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警信号的,应当及时确认,并迅速通知相关技术部门排除故障;不能排除的,立即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在交接班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自检。 第九条(巡查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当定期开展巡查,确保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被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擅自拆除和停用;电源及管道阀门、压力表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标志、标识清晰。 对建筑
11、消防设施的巡查应当做好记录,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至少每月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开展一次巡查,并对消防水泵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满额定扬程的启动检查; (二)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至少每日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的5%; (三)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应当至少每周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一次,每次巡查量不得少于总量的25%。 第十条(故障修复要求)发现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者应当立即组织修复;不能够立即组织修复的,应当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和维修、更新方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需要建筑消防设施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修复。 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
12、设施如有损坏,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外的,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单位的职责)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消防设施
13、保养人员,应当持有高级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在承接维修、保养项目后,应当清点项目,建立目录,并根据承接项目列出实施计划; (三)配备专业维修、保养设备和工具,并储备与承接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各类系统相匹配的易损件; (四)维修、保养结束后,做好消防标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指导委托单位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保持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六)制定建筑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手册,对维修、保养质量负责,并建立维修、保养档案; (七)执行每日值班制度,随时受理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的故障报告并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维修、保养的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
14、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及时维修、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每半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正常。故障排除后,应当进行相应的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确认。 维修、保养实施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以下内容定期保养: (一)对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进行清洁、除锈、注润滑剂; (二)根据消防产品说明书要求,对火灾探测器定期进行清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无明确说明的,每2年进行至少一次清洗、标定; (三)对火灾报警系统故障点不得长期设置为隔离状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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