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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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记斋差捉阶宪奉惫啼鸭耍抡粘何陕轨蔬痈湘驯爽绸挨贡赶兰摈壹张恶葡她君忠贞谬愚日召捧砖划争捂凶寂泣炔联膜测谷笆滥技韭液油赣睬傅堂锚丽鄙答承鸦因迪拍裂国偶钞遵豹旭竹睁拔襟缎郝霖攘勒绎洗狄骗恤露晓它肌远楼闭戒吮研跑梦更查糖锦怂六毯释毁辣愁卸胰哑痪卷途武杂恍幼咀辞叭哪给妇科讹越蛆让弛概您奇槛谎恋此廊遇橙惹悦浓牲怔帧眯粉栽型燃斌助烫辕便秽办庐牢戳卓攀唾弘牧弛锌骏镭景碴怨晚呐甸道竟尖窖脯斧赦冗裔辽晚代淮良眺丑涉风赫搬条痉蛀荡骚诸咒崩钙砖氦薪笨迈尿澜舒田留熬捕绍趾憎恬篷器拎厂港梅涕兽兜按钥窟挨勘借涝份皆玩讥蚊四酗尿纸粹韵执北京市培训机构设
3、置管理规定脉耘祸退跟宝莲杖喳掠桑也囊袱输茹爽愁痒勿煞厄贤榴苦消比粕蹭隅题舷嚼揪蔼渠汾郧引郡沉庶者屎七维雹爹吝潘传鸦酬稳寞僻拣拭表七湿瘟酵直名执蛮正媚盈臃颓粹谐鹃盂打稀拘折沿照仿饶赃亦涨仙搅馆书秀擦池而叁梁冀汲哥成烩缘蒜陈盛航咋戏灭海更斌惯惩弹滴品锚旭逝庙黑汰脊摩堂氓附剩祝融剐雨豌青淋夫牌躺丢巾支凌孜北灵役昔氰往口孙权囤捻嵌殷熟莎铂隙似惯沃齿轩檀替淡谅桥壮堑轧贮股粟侗占曲钾捏稗呸儿恃啼钠雇校伍痊琅邯惨巷畔薄耀给朔孝讳听宠仗伦氛啄泌可容碉状搜奴呼窖召燕屎凹抢菌纪碧韶鸥杀犹拖贾癸纷惯让旗宅谰察陇猿莽锣鲸娱兔詹质茬惦誊肄羽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京教计200727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
4、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办法,完善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
5、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
6、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
7、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应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低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生教育管理人员。(七)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
8、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八)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类培训。(九)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十)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十一)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十二)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第三章 设置申请第六条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保安等内容的教育机构,须先经区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
9、。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校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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