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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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卫监发2011203号发布时间:2011-05-13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厅制定了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或修订)、审批、备案、发布、实施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库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检验等方面专家以及政府有关部
3、门人员组成。协助制(修)订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参与标准的起草、审查和论证等工作。第四条 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当其与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规定内容不一致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省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商务、工信等部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各有关部门每年年底收集本行业相关的立项建议进行研究汇总,根据需要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八条 承担标准制定(或修订)主要起草工作的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立项建议予以初审,
5、并组织“陕西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家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确定下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计划。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第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延期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的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 起 草第十一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起草地方标准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
6、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还应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申请。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第十二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二)编制的原则和制定主要技术内容的依据,属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及原因;(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四)开展风险评估工
7、作的,应说明风险评估情况;(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八)废止现行有关地方标准的建议;(九)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第十三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利用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第十四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申请报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第四章 审批、发布
8、和备案第十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抽取“陕西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人员组成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会议审查,提出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由7名以上的单数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人员不得参加审查专家组。第十六条 专家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准确性,与国家标准的协调一致性,标准技术内容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审查纪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查情况、审查结论意见以及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主要修改意见,并附专家签名。审查结论以不少于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第十七条 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会议审查意见对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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