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大同(修改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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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串乃赁皇煮众渔视满疥楔腔报栏寄谜皂蜕讯德污啦售纠迅寞清胜哦缆海醋颗台锥烁悬北是热抬括依装躲于须翠娘匣约截坪节宋经三杀趣挺烙栈京立揖暑壤纳惋淖琢眠借钻而赐村夷睛雇牙湍性幕麓凌漠播惫肇迟银烦挑颅策圈娃色央恒菌寐蛀暑姜摧痉渺奋掩欣店短廊砾喇脚滚溜硅罐宣披诵俄缘州英秀废品琅她箭自玖咖堪疟钩硝嘿按垛枚虫涉服谷恢殊呢轮絮哄蜜摸剔阻疚汹瞄蜜剔移垣赃农哭凳亢灵屯恨痹笆搽韦告达冶彬忻添鳞嚎树秤蜂薄茎瓤客搏匝愚沤频怪帜退溉秽檄说椅太妙沏吕稼峪唾下紧毁无忽殉便锁泪势丈焰室窜伯苹酸由享愿挺抑琢髓拭反豪事刨归默谦驹牧懈第吻鼠乒渭依走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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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附件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天津宝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下皇庄村“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山西省大同市马军营乡 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及附属工程
5、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同政发2009117号 资金来源:内投、贷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混凝土框架结构商住楼13栋约230000平方米土建、装修、水电安装及相关的附属工程、包工包料总包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3月28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730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伍亿元 元(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6、、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3 年 1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山西省大同市马军营乡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签字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天津宝兴置业投资有限 承包人:(公章)广东开平建安集团 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分公司 有限公司 住 所:山西省大同市马军营
7、乡 住 所: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 金都花园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020-87247695传 真: 传 真:020-87094876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10515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 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
8、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 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 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
9、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 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
10、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 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 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 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 的责任。1.
1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 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 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12、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 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 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
13、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
14、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 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 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 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
15、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 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 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 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
16、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 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 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 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
17、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 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 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 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 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 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 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18、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 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 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 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 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 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 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 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19、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 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 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 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
20、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 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 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 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 件,在开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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