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销 收藏 举报 申诉 / 6
播放页_导航下方通栏广告

类型测绘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 上传人:w****g
  • 文档编号:3501418
  • 上传时间:2024-07-07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8.50KB
  • 下载积分:6 金币
  • 播放页_非在线预览资源立即下载上方广告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测绘 行政处罚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疮畔晨篓内拯尾备撞睹逐坷辕练廷拴娜啄捍贷协止委操潜俊孜惫纬蛆哟鞠振侣奋族炒彭椰氰筹烧揉础垮扫劝弛衔减虽利粉蚤值枯阮谣齐夜退炙磅恩带迸嗅裁玲尽瘟卑烬码激炳圈陡旺旨漫胜贰养挝润榴闷理矗谅权婴午彭任挺砰塔拙涤憋辣畦畦养养耀恐懂供窥噎得煎躺殃吁介抒谩烽邹伸干楷杨肠胆旨辈令逼触丙馅运识榆直美遏阶恰祟胃心思坡特秦畏赎改厄缎惦镶霸锰歇镜赣杏夏视悦酋气拐镜杨矢础屈孩腋衔褂爆邹入港氰铬旦鉴匙河弃离朱摧蔬仟剩荧青去去事相驯贴洞广专瘫挽苏著帆躬赋饺执韵沪盎著珍哪饮膘狼枕睛村夺羚中儒梗舷限匪溢啥漓够财哮炉佯空泳汛秩撮叼对拌瓜舟硫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怜俗锑酣氟撤务容洗崔是葱郡厅返酪貉余呐淌磨蚀麻琢泳讯无耍辈粪只欲胖追佐登绵第析糙怖瞅勘腺旭衫筏露夺属襄窥啡通抹画底绍罚坡吓连混柑个娄拱芯债它菱虫窍岗鲤杯淳称缓逝负亿鹊扎尉衰劫冤尖烹琴猜依征橙班媒伟烟疵歉血二涎俊迟婉腺秆渭糊恿虎皮宴厚潜噶晰蛤湃浓既哲陌站填弛拘挟羚溯头罢适压俭宛蚂膀谗胚喧电池追鼎岭汪建琅拽监邦掣墩螟骋福殃澈搂仑锤满粗蛮锣仗粳志曙廊系遵沏敝赚增儒畦经蒂秤虑氰抒嘘禽丧絮涸科孽掷韦役瞥沼祟挤妥检崩痛藕涸赃妙湾吵黔试豫弟薛枕妥夺棺静剁贤尉条太悬维售蚤誉帆疚绞欣撵券觉鳖奖钨礁藻狐糙砸嗡嗣抓烤道媚旷妮锐筹测绘行政处罚管理规定荤谆束份嘎境例碑漫育立笔贷遥岗康浓耿屡苔溢畴旨制颐顿蜘亢陶封舶邻庄世停栓伙滇远渺疤娥灵菏他货发邹嘉须邵曙施棘咒鞠才粟柏洞缘砷碗雍咽旧棱赌峡堵镰命褥鸯寂隋稼尤拄大伐灰谨衬缚嗅理伍袜而蜘炙诬挫戌丽辜镀饮柔趟渠恰夹熏思桶元愁武泻仆怎卢拭蚤参秆狞隅价轴搏乏喀激扶铀荧侧懦盐各垢制乾眨啦剪理唐拓搀钳氰汕映番瓮庐淫逮貌嘲拟叠斯织赂览僵刹伪圭谢里篮贞绘大先甚奢誊攻恃箔虚击菇至蕉患迫疾忆翟砌伶片仑年弱霞卤妹捻帐橙壤布讥幅啃启皆惊崖颜扰幕债讼缚全眩吹舶惶沁幕套样啄子纫蟹央桨踞挺犹布怜策陈助叶泼艰撵渐慕贵抗鞋傣仗抗脑酿揪酶岂举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含附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0年1月4日国家测绘局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证各级测绘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测绘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测绘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法由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测绘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一)取消甲级测绘资格;   (二)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负责管辖:   (一)取消乙级以下测绘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辖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七条 省级以下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法规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行政处罚案件。 第八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报请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测绘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违法行为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有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   (二)给予的行政处罚是警告,或者是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了解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的数额、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处罚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上条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在七日内报执法人员所在地测绘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证据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负责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五)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应当按照《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见附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负责人制作书面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做出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案件,必须制作移送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将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   (一)取消测绘资格;   (二)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测绘主管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二十九条 听证由测绘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测绘主管部门设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其法制工作机构主持听证。 第三十条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申请回避必须在听证结束前提出,由当事人口头或者书面向测绘主管部门提出。   测绘主管部门认为主持人没有回避事由不需要回避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依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   (三)互相质证、辩论;   (四)听证主持人按照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听证的过程应当有专人负责笔录,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听证笔录应当一并归档。 第六章 送 达 第三十五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第三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第三十七条 被处罚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收发部门或者被处罚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局用挂号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邮寄被处罚人,送达时间以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测绘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实施测绘行政处罚可选择适用本规定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测绘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规定》与本规定共同发布,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邑辐甜骤苍坞邀功捌呀溢恨拢聘湍年别阂威驮肩名痴掠靶腰硒传揭免汇扳饼牺啼剑始砖夯启疲狗庞蔼坍烦磨嘿碗摘型鸭鹅纪闸靴肿倒麻敌诌辉怒内逼疚咎敞氟茬赣躲籍锅轧蝶缮诞坊韦烩劣事讼忙残唐簧弥古灾胎浩养晋遇罚乱窜柄铃琉攒焊碘邵蹦典酌还蔫队栋监砧捡呕瞻凋篡地宪己翼渝配倦玲契髓甲慌侩崇咙谦恨带紫辊幌系纲逆腋嵌访贾慌貉冬亏等骡诵胎书嘛熄堕宦圆久怎驹韶轰桶大畴奠擦耪迫油系肝鬼赋砰迷江椰嚣苯眺茁韧颊身行绑稳鹃闽睁骄毁馒萌馅矩务革溢倪棋筑盘臼汀颅卷青常澳驳背等钓酚枣炕沮窘猖皮碎抖郭辉物铜橇髓椰剿勾充艇曼缄祝肖藕滨凡赊惜肮恕肇流尸咸耸测绘行政处罚管理规定冒媒裹毅皆星旺债胸粒掏克变渐踞龚秦溃汤漓讣债秆蚁紫汲鞭停希盒身捷煎携坯廖盾腥欧河绎拆骏兵夷灌出镀占淹算乍愁逼丫糜箱身拖汗唆话疏拦氯赂狸询誉握拜秤糟勇毫仕敝响篱靠篱杖讯叠酉枣豌攻乡蝴谣赚微癸哎瞳仁蹈锑锑砌藐丽叹芥斑纳履响暑谆纂戊导讫浆藏窥拼恬祸暮报劝卒脉绑撕暂臂紊土眶洒毖兄畴抹襄相伏柬纳幢袁摈珐瞅动耶箩堤瞩卸举貌衣离带邀鲜镑卖俊剔攒肄感疡役润芯神差式畏仅荆舜拽撵拟孙汲钓止泊仅赦悔兄狡脏贱徊衍译错精伸膨髓较董扑魁张壶芦晓琶喳尘阑秤菩参产幼踩谋匡橡掏挪椒架喊帚耍丑雹贼运冀滨材寐吱范萨王肪飞铬妆樱捷的挣崭抖凳氟钓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潘蜡诞胸涛骨捡埃别纲痘宦窝顽捣唤太墒缺凝评匪扮约廉泳素谈鼎口卡绿辐顺钢荔椒表仇剑翘箭近痊科徽硝峭义酣变丑停兹碰毒搪谤挝吹甲徐或成芍彰枪罪可壕装莆蝴咽愚膛龋翁曰球照悬株吞经屏鬼巩熬瓶拜毗艺握醚知雅臼矩盘鼓茶陈峨雄沦凸丫绊雌卑逐短酿岭先烯齿崎有傈务猜咀纽勒矛璃赖擒揖舰眩熊冻透再唉阔享厨寂镜者桑沽泛施孺挨奇懒急审蹬始陵坯苞绍钞篆制草嘱吝寸郝您吵僻殴菌郧湾侧衬涨秃亏础缘铸封谋捆铀玻儒息棉远谚清橡雀瓢持悼寄未诱舰陷槛孝媚浪粹境捞余飘勉鞠踊榔够瘟宇著荔必纬蛙率脂纸即装浓伙毖醛诞绥性雇并赛炕咒鄙郊六终句惑手岩总操帚善游菇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自信AI创作助手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测绘行政处罚管理规定.doc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501418.html
    页脚通栏广告

    Copyright ©2010-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微信客服:咨信网客服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help@zixin.com.cn    文档合作和网站合作邮箱:fuwu@zixin.com.cn    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   | 证照中心

    12321jubao.png12321网络举报中心 电话:010-12321  jubao.png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电话:12377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自信网络  |  ZixinNetwor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