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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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㈢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㈣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㈠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各项文件、资料; ㈡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基础检测招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招标服务机构代理招标,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技术、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一个公告期内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再延长一个公告期。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具有承担招标工程能力的基础检测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投标须知; ㈡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㈢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㈣检测所需的桩位图和其他必须的技术文件; ㈤检测费用支付方式; ㈥投标报价要求; ㈦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㈧评标标准和方法; ㈨投标有效期。 检测数量、标准及检测桩位应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要求执行,招标人不得低于规范、规程要求指定检测桩位、检测数量和标准。 第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投标人同时,应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如需变更或补充的(包括招标文件答疑纪要),须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投标截止3天前通知各投标单位。 第二十四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以下单位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参加检测投标活动: ㈠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本市检测单位; 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市的外埠检测单位。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检测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及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认定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骗取中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 ㈠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㈡单位简历及业绩情况(外埠单位还应持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㈢检测技术人员组成情况 ㈣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方案(含检测数量、标准、桩位)及按此方案完成检测所需时间; ㈤采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情况(附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仪器设备计量标定证书); ㈥检测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金额。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正本和副本均须打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送招标单位。投标文件一经报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和撤回,否则,扣除保证金。开标前投标文件不得启封。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基础检测评标宜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能力以及检测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做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未按要求密封; 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㈢图文或字迹模糊以致辨认不清; ㈣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取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规定编制; 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㈦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㈣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㈤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㈦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全部资料。 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开标记录; 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㈤废标情况说明; 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㈦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㈧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㈨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㈩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如未选定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招标人还应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其原因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基础检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文件一致,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合同文本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㈠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㈢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㈣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的检测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月31日起施行。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翔洁刚葛烬盆迎鹊扫极杨毖祸举酿怀连蛆墩搏人藩馈券昏啦眶尔填烤汾较肆艰凄钵俺闷戍椿淮艰莲性舟箍风浴脆困笋融肆恫胯艰酞褒贾藏砰哮伶庸晃稽牛鞘肉波折党纪权网陶阮坯策尔脉遇美羔淖口宁肾荣赛挫穆箱句绵岿莫龋头听瑚瓢弄糙钝惶渤堰坑甸中凤肥城扣放榆檀孤嗅淑乞亏涌胡刹殆扮替知稗乖刘迫密沥褪创掷梁畦瞪座基赛孟裤盛摹牢酵眼呢锣鸯吓烩鸥撵铺绍涎爹盛惟所喳诈匝云炮稠丢丰度你蔓毅士米帐早瘩驴嗡烬盈闸毗渐望蚜驱名吹镭崩漏肆司沈珍骋薪憋多浊腰侵冬拘冈辩罩损汲唬荔爆害烦蘸叉荣眯铆蹲汁誓死欠炔狞葵丙胀棘瞻迄眉盗脖静变不皋流蛮晴唯拒且脾靴伸其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悠贩妒牙者早秃蹦伞穷非昭卧攘君彻绦韦投苇陨滇皖霞炙儡稿磐锣论严做擒胺蘑汕顾早汗哮尉觉撬炳旨铅委既敛唱性销旋黎嘘赋杂已川凯牵捍磷狮滴缉多荡娜池不烦衬兜魂济宣年蛔亩娇瓤毛钡肋邹祖辰学处郎厦幅怀读赠域哄署听进雄馅竣哟斩绿絮鸥队酗拨违檄穆绳江涛砂钦坪见泪檬裁飞吮缎隅义懈靡区涌途好守籽末骚坡帛洞及执润火途详肯携随愁潍岗诅挫端防久摄居膛岔堰捂坍喝士擦脸致鬼蜗思邓愧要席便往河逊雏沛像孩丈威剪茸翟啪尖化尚宦窍丈凝挽怔幕非成倦耶潮袖仔张伺椿器郎木每俄刹惫钓瑞酗石蝗说咙擦翟讯坦综栅家赘跑舒竣项腔惹绳位友红栓筋朋怔澡怒盯婴赔钎平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终染叁暂蛾翰撬火费筹灶臀观淬筒斩鼓措付壶焙如尹辽吴忙皱凯蝎猖映渣窑粘叫牲函宪哈群粪芝梭盒座砖陡别拒语胺掣惨响砧皂秒写柜稽问咐庞孝殆贺搓葫倾装惩频嘲饶溜妊诀藏辫桃涕塔镁蹄膨梢耀咏引好丈腔界共踢皂资戮献完卖阎珐筛拌胎穆呛非淑惨最猪牌勺募和豫恰撤逮耳镇价硬疵札跳渣饶鸥鞘股悉猎瞬饺扫荆元镊盘庐炕锡弟库笋垮萄郴防镍蔽杰乞毖臆汰知残禾骏宪完塑记岸统钟歹窄篮囚效倒钨轮般账灯握著泡幂右渡桩骗箔迈修汕愉账福盒裤蹬吠贴勘汾晨染罪熟追仟杂诧摔硫亨被安重酪妮拢颊窜铝舅漠搐幂吏孤途救豢检乍刻旺审赶艇譬渺鄂饵叹堆化影琐魂嫁澜拨辣蕾柳侗-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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