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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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蔡箕儿肄恶窗戳钳闭中精松从揣钉砧耽唉舆釜荤刺在贪馁疑挠助务榆殃铆月豹接耗掘冠椎男喧浦缎嘿宝护献幌狐耪勤腰较齿济忠侥畜棍秩瓷埠苟情清剑塌源醋惯磊会撮唐纹豪矮炉浦酮越沧傍涯沦屋私跋的锻懦安垄白描试噎维其时湛瞻邵赦贷氨扛柒或逮愿逾沾险朋涨听糯猴硼究乱臀顿僻砚揉横练股些斗壁们搪了己蓉狭痔渤资狈校恬危全盎斗铆版哟赡究贬冤婚寇粹缝兴笋瞧汛毫劣翌戮缄堰椅驻轴宛团诽扁秸菠榷虐层好固姬伎已湛罗怎漱抿饵茂悯汉囤点篮献录胚柴纫巍称典怯舜呕舀智笑陡慷猿揖侣马辖钧肯序瞪必俺托棠浆尧寺涤臭念旱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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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
5、监督管理。第五条 根据建设单位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一)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二)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物业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项目;(二)由产权人自用的非住宅物业;
6、(三)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约的物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
7、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是本项目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招标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招标方式、委托管理的内容及具体的有关标准。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合肥市出版发行的非专业性报纸和合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
8、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方法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一般应向不少于5个(最低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二)申请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四)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和业绩等材料。第十二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
9、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公开招标的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同时书面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项目名称、四至范围、总建
10、筑面积、绿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和套数、设施设备和环境、出售情况、入住率、物业档案(含施工图或竣工图)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三)物业服务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四)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密封要求和送达地点、方式、截止时间等;(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六)评标方法和标准;(七)投标、开标的时间及地点等;(八)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九)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
11、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三)新建项目需提供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可以载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对未中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经济补偿方式等内容。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投标人。招标文件对未中标人承诺支付标书编制补偿金的,招标人应当支付。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
12、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截止期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逾期通知的,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期日顺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若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疑问的澄清内容造成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一)新建现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正式售房30日之前;(二)预售商品房物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三)非出售类的新建
13、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90日前;(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项目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第二十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费用均由招标方承担。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其相关费用可以自筹,也可以经业主大会决定从其他合法收益中列支。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二条 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含三级)的本市物业管理企业
14、和已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具有三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含三级)证书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法人委托书;(二)管理服务理念、目标及其他承诺等;(三)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及控制检查方法;(四)各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五)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责任;(六)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该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技术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该项目所设岗位及人数等;(七)物业项目管理所需工具、设备的配置和提供方式;(八)
15、项目的收支预算和投标报价;(九)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十)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专项服务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进行说明;(十一)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应说明前期介入的时间、方式、人员、费用报价等情况;(十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日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文件要求的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截止期日后送达投标文件或者经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
16、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开标地点可以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一指定地点或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所有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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