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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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泉市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领导,全面科学规划,做到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与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
2、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贯彻实施。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章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3、治理”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配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级负责人应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做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非公有制企
4、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协助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5、,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六)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七)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八)本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其它工作。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登记、监控治理制度
6、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应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的基本概况;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办法;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隐患情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安全资金投入、员工安全教育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相应后果承担责任。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费用应当专
7、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现有工艺、在役设备存在危及生产安全因素的,应当及时改进或者更新,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第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第十六条 非公有
8、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
9、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对企业内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辨识,并加强管理,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电力、城市交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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