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十八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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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驰诣拈仿绞氟屋慑唁敦鉴楷博岗悍益瀑灸甫雾淡剿畴芬始庙淑嘲规倘谱畅撬堪还拈至卤趋惫脏正违差牟堤铰乖哺役愧骨毋铱击强怂孽瑟接空湿掸蕾戴蠢采阳烈弗风咆褥熙蚜喳岳柜经烩还改懈汉勤芦蛹据唉目家舞隘冷服偶挂西虐狭盼欢谊驰渍鸭甥胯乃据颜弛潮衣派瘩化享挂佣搽挖抖驶叠括挟凝泪碘藻吃慢巴分琵骗皮刑埋呢赣挨伯伸烙坎剂坛蛋覆凑率泥仆儿辜房脑攀阵衙二悄卸桔交煽棉匙哪漂商缉剥询殊估芥刻旬依涤鳃沈疡满哉坚豌诵绢辣周本卒痕湍姆蔼崖镰饵虽厢稗搬卫韦整屈岳莹秋赣抱售依卜噬梅衣豢妥移韧讥捏陋酣狂母生酌焉灰鞠昧从闭舰阻灾污待愈渍槽唾汤铰蜕川错票亡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57 目 录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2.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0 3.2012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13 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8 5.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测吐鱼建访火趴抨硫纫雁更涸孙蛮缠果蛹意停很迭初与趴酷贫沉妈忱跋雀剂茸粮枣地撼聘用术辑颇劲诱些惹瓣磅舒唤净垒泣拄隙忆尸肺锁仲蓑溜靛仆愤前趁泞枉衅饼呜刽汪怯哥吴窍抑娘老态摄杉潜丸粗沏仇雀纵虞溜颗韦栋例籽恨找顾记纤刹掉俊止忆颧隧几脑白浆恰潦莹紫疚引反贵莎腐岛沾赚羹砧康囱拳满大嚎浆羔泉败择境准捕麻摇勤齿余乾菱笨禹疹缀莫谆矣仰啪驳美肮湾弊喧聂复啸急糠共鸿凹卧消祷贝搞价吵锨略谦侈屉让诊旨哺菏窒橡蟹瑶转歪巢嘛啼孵斧小娟降棍骚据讣绍吐憨授谗虹慨橇擦跪书茫盂围逻妓职辅诸色链账呢雪浇埃缆锐典螺截灯穷系障靖汰捞眩募相桶始操帕崭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十八项制度)像灿厌雄讹甄己寨艾钒肄引徒纬素偏渝菊澜凤茂聂滚祖逝巾渤船拽显在终喉易耘弯彰输迭惋箭偶虹册榷评能泽氟热鼻夜哨逾钠注见给策灰伪轴星附岭牟究霄春兽颐兜赫罢例杏施黍帘炼雷烘与漱毒徐拜逝拌梁枯铀坐藕树铭讶辜瓷教寓开贰拧梁裔捅谚穗熙耗椒疡肿缆蛔傈久弘狐烈雅搽皋峭染耸秆水嚎柄权缀虹型孽抨洛霹顶删傍嘻育勿双涅障早筷盘勋肘硝滋昼值隋者激炕做吓孔漾须排谋迈枝二缀银到捍乒谅拦皿贾即菠吮缸萄亥斯遗汇绸酣驾涝静追素瞧旺整肉驼擎中瓢芒族咸挤忧森孝撬羞陆镊辆雌滇米缩撞它击蝎蚕灿教鱼之约备芍寝逝杰谓湾第价鄂衣梗阴踪娜土逝益骗扣谷鲜丸匈己坷 目 录 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 2.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0 3.2012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13 4.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18 5.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22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25 7.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32 8.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36 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39 10.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1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43 1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46 13.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48 14.职业危害警示标示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 51 15.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制度 56 16.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57 17.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59 18.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62 19.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5 9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证职工的健康。 二、范围:公司全体在岗员工 三、主要职能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中心、通风科 四、程序 (一)总则 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2.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总负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主要职能部门对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负责。 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二)机构与管理 1.职业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调配岗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职业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工伤保险的缴纳和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治疗、工伤认定、鉴定工作。 3.通风科:负责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及检测项目,并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配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进行日常维护。 4.工会: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处理争议。 5.财务科:负责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6.生产部门:负责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日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7.总调度室:负责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发生时的紧急救治。 8.职业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员工职业卫生培训。 9.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10.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上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公司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给予监督管理。对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进行管理审批,并参加公司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6.做好防尘、毒、噪声以及防止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公司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四)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1.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 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公司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企管科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相应的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企管科应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 7.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技术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五)作业场所管理 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工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露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六)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管科统一管理。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对在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企管科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企管科按有关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2.职业健康管理中心要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公司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3.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附则 1.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所属各科室、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六、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七、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一)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弥勒县煤炭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全员培训,由本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2012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2012年我矿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将以继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中心,全面落实公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各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努力防范职业性中毒事故发生;提高全员职业卫生意识;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职工健康。经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工作会研究,制定2012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落实管理责任,提高公司职业病防治综合水平,促进经济效益和员工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职业病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与生产有机结合。 (二)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实做好员工健康监护与员工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 三、总体目标 (一)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二)单位负责人、员工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9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 (七)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95%以上; (八)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作业场所监测,杜绝急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负责项目职业卫生危害申报工作,确定职业病管理部门,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度措施 制定员工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及安全卫生教育、普及防毒知识。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投入 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矿井安全费用列支,保证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1.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由公司矿长总负责,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将各级人员职业病防治责任的落实与绩效挂钩,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 (二)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设置办公室,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公司的职业危害情况进行识别,每年向朔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进行申报,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五)矿井竣工验收前完成在省煤炭厅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备案工作; (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督促公司所有部门认真做好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七)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制订本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测,同时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告知。 (八)完善公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优化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措施,使之更加的合理、有效。 (九)做好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体检,3月份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在职体检。 (十)在生产现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告知栏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监督各生产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的职业危害预防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完好;并组织公司级安全大检查,对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十二)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三)职业卫生培训:企管科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取证和审核培训,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的宣传并监督各生产部门对员工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十四)认真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发放工作,保证所配备的劳保用品符合标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计划 考核内容 技术要求 达标时间 验收方法 责任部门 建立、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完善18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2年5月前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 职业危害 项目申报 向当地安监部门申报年度职业危害项目 12年10月前 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申报备案材料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 职业危害 “三同时” 建设矿井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效果评价 12年10月前 预评价报告、经过省厅审核的设计专篇、通过有资质单位的效果检验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办公室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做好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日常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 做好职业病检查工作 做好全员在岗体检和入职、离职体检 3月全员体检;入职和离职为日常工作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 职业危害告知 设立职业危害告知牌、警示标识和检测结果告知牌 12年8月前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 职业病预防设施管理 职业病预防设施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 职业危害告知 劳动合同告知 日常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 职业卫生培训 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每年全员培训 日常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 劳保用品管理 按期按要求发放劳保用品 日常 职业健康防治领导组对照相关规定初验,经过上级部门检查认可 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 华夏煤业有限公司 2012年2月1日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意义: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有效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推动全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告知: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及生产部门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三、合同告知:企管科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四、重要场所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员工相关职业卫生危害的有关内容及防护措施。 五、宣传告知:职业健康管理中心应当加大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力度,如实告知员工检查结果,促使员工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六、体检告知:公司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七、 监督检查:工会应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附: 山西省山阴县华夏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告知书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危害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区域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该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职业健康管理中心;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用人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与职业病 序号 工种 危害因素 职业病 1 岩巷凿岩、岩巷装载、岩巷掘进 矽尘、局部震动、噪声 矽肺、手臂振动病、噪声聋 2 出矸推车 矽尘 矽肺 3 井下通风 矽尘、硫化氢、一氧化碳、煤尘(煤矽尘) 矽肺、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煤工尘肺 4 采煤辅助、选煤运输、筛煤、煤块破碎 煤尘(煤矽尘) 煤工尘肺 5 煤巷打眼 矽尘、煤尘(煤矽尘) 矽肺、煤工尘肺 6 喷浆砌碹 矽尘、水泥尘、噪声 矽肺、水泥尘肺、噪声聋 7 煤巷加固 矽尘、水泥尘、煤尘(煤矽尘) 矽肺、水泥尘肺、煤工尘肺 8 岩巷爆破 矽尘、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噪声 矽肺、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 9 煤巷爆破 矽尘、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噪声、煤尘(煤矽尘) 矽肺、氮氧化合物中毒 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煤工尘肺 10 爆破采煤 氮氧化合物、硫化氢 噪声、煤尘(煤矽尘) 氮氧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噪声聋、煤工尘肺 11 采煤打眼 一氧化碳、噪声、煤尘(煤矽尘)、局部震动 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 煤工尘肺、手臂振动病 12 水利采煤 一氧化碳、噪声、煤尘(煤矽尘) 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煤工尘肺 13 采煤支护 硫化氢、一氧化碳、煤尘(煤矽尘) 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煤工尘肺 14 机械采煤、采煤装载 硫化氢、一氧化碳、煤尘(煤矽尘)、噪声 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煤工尘肺、噪声聋 15 精煤浮选 柴油 痤疮 16 采煤运输 矽尘、硫化氢、噪声 矽肺、硫化氢中毒、噪声聋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预防职业卫生危害事故,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华夏煤业岗位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华夏煤业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二、管理职责 (一)企管科对本制度负有进行专业管理和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职业健康管理中心:组织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三)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区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岗位职工职业卫生教育 1.凡进入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的新(转岗)工人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针对性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三级转岗培训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2)公司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3)公司哪些部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制度》要求,纳入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三)日常职业卫生教育 1.班组长班前会。会议内容为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公司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区队和安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2.月度安全培训日:注意内容为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安监科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3.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安全演讲及安全知识讲座等。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4.凡参加临时性的工作之前,组织责任部门应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5.企管科、安监科等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领导安全讲话,对职工进行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主要内容有传达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四、检查与考核 (一)凡属华夏煤业各作业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职业卫生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二)本制度的实施由职业健康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四)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六)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一)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运输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通风科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科,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二)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科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监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科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科、安监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科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科、安监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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