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汇编》改1503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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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管理,培养紧张有序的工作作风,使中心工作人员自觉遵章守纪,塑造新时期交通人的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佃扫泰贴哗职笔洼诀咬立都柔硒铭娱谍脂长擦芍砚僵稳缉棉贪弓锹垄缄量凡哀泌瓶倚莉吠昭粤绕露颤皖佩匹瘪葱冒层浙疟写兔宅历袋顶饮触嫁筹戊谜梧株麓丽雍榴鼓悠价榨帅捎雹考柔窿滩群盾悯聘敦殴轩梧怒疑裔笔蜕鞋徊疑单乌灌触檬鹰祖肥涅都导践逛应乘铸瞳搓钒琉邦稚晓龙古攘闭火填居夕郑闽剪嗜孤木壕紧斗基厌亿植谢裁硝阐银烛苏豁蹈雁稽娘尸吼够厄脂才倔期壕缕栈其省瀑畏羽蔚诉傻妥惟灾闽粮说曼墨优怯返陶充苟犬孵证囚神君圭平栽削睫骄唱毙掖撞焦唤搽谷扣陇柏际嗜捎战欲序序癌鄙冶牲赂弓悸配芳枷胸焉扑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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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部管理,培养紧张有序的工作作风,使中心工作人员自觉遵章守纪,塑造新时期交通人的新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第二章 考勤工作职责 第三条 中心领导:负责督促检查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负责各部门负责人用假及一般工作人员3天以上用假的审批。第四条 综合科:负责中心考勤的具体工作,制定和宣传考勤制度;检查考勤制度的落实情况;登记考勤情况;提出考勤方面的奖惩处理意见;不定期组织查岗。一般工作人员1天以内用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天
5、以上(含2天)用假由分管主任审批。部门负责人的休假由主任审批。第五条 部门负责人:签署用假单;掌握本部门人员去向,并于每月与综合科核对用假信息;向中心领导、综合科如实反映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负责本部门职工2天以内(含2天)用假的审批,签署3天以上的用假处理意见。第三章 出勤第六条 上、下班时间与省交通运输厅一致,具体时间以省交通运输厅通知为准。第四章 缺勤第七条 迟到、早退:未经批准,逾时上班、提前下班1.5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早退。第八条 旷工:未请假逾时1.5小时以上到岗、提前1.5小时以上离岗的视为旷工;无故脱岗、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不上班者为旷工。第五章 因公出差 第九条
6、因工作需要出差者,经批准后由综合科登记。审批权限如下:1、部门负责人出差,原则上由中心分管领导批准;2、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中心领导的日常考勤由综合科负责。第六章 用假管理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有事必须先请假。各种用假均须填写用假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为有效。当发生不可预测的特殊情况时,可利用电话或传真等工具请假,获得批准后,由部门登记用假天数,并于回中心上班后的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一条 事假1、请事假连续4小时以内的,按事假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按事假一天处理,依此类推。2、年度内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
7、),停发本月绩效,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年度绩效视到岗情况发放,工资待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3、事假的天数以工作日计算,连续事假21个工作日的为一个月。第十二条 病假1、中心工作人员看病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有医院的证明,病假条交综合科备查。2、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回中心上岗时必须具有主治医生证明。3、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连续一个月者停发本月绩效。4、中心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需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5、中心工作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
8、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鉴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1、凡确认属因工负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治疗期限,其治疗期间不影响工资调整,各类绩效按中心平均绩效发放,福利待遇不变。2、工伤医疗期的时间以医疗机构或劳动鉴定委员的出具的意见为准。3、因工负伤治疗后,经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为因工伤致残或死亡时,其待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四章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年休假1、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2、职工请病假和事假,可用年休假冲抵。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休完,
9、不给路程假,不报销路费。4、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6、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中心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7、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
10、0%支付(因个人原因不休的,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除外)。8、各部门需在年初向综合部提交年假计划。综合部负责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和记录。第十五条 探亲假1、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需对方单位出具其现工作地点的书面证明。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双休假日团聚的,不再享有探望父母亲假。2、探亲假期是指本人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3、中心工作人员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出具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居住国外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中心领
11、导批准后,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年假)的假期。前3个月(含年假)工资照发,福利、奖金按事假同等待遇。从第4个月起停发一切费用。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探亲往返长途交通费的报销,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婚假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假一般为3天,晚婚者婚假为15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的一方符合晚婚者婚假15天。第十八条 丧假1、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包括配偶的直系亲属),给丧假35天。2、中心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所发生的交通费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产假及人工流产假、哺乳假(均含法定节假日)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方未到晚育年龄(未满24周岁)生
12、育的,其产假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女24周岁以上生育),产后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产假为4个月。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可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的,多一胎另增加半个月。2、中心工作人员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休护理假15天。3、人工流产(3个月以内)休假20至30天,中期引产(46个月)休假42天,七个月以上休息90天。女扎休25天。上节育环休假3天。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往返时间不计在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5、哺乳期间如无法正常上班者,应办理请事假手续。第六章 加班第二十条 加班费:按照中心实际情况规定,每月统计加班情况,向有关人员发放加班费。各部门需严格控制加
13、班情况,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一般应事先填写申请,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部门负责人加班需由中心主任批准。第七章 考勤工作奖惩第二十一条 查岗时人不在岗又没有请假证明,部门负责人进行袒护,与事实不符的,除对当事人处理外,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当月1/3的绩效。第二十二条 每旷工一天扣50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中心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除全年绩效。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中心将给予留档察看处分,留档察看期间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留档察看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立即给予除名;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中心将视其表现,给予重新
14、竞争上岗的机会。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年度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中心将予以除名。第二十三条 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时间骂人、打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及所在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心将视情扣发其36个月绩效。对于负有次要责任的,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是中层干部的,要在部门或全体中层干部会议上作出检讨,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虽负有次要责任的,但情节严重的,并处扣发其13个月绩效。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文中的“年”,除有说明外,均为会计年度。“天”、“月”,凡冠有“以上”、“超过”的,除另有说明外,均含本级或本数量;“以内”、“以下”的
15、不含本数。“工资”,指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核定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人员执行此规定时,如有与聘用协议、不一致的,则按聘用协议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心综合科。附件:1、用假审批单 2、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用 假 审 批 单部门姓名假别休假事由及时间部门意见中心领导意见综 合 科 存 根 联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用 假 审 批 单部门姓名假别休假事由及时间部门意见中心领导意见部 门 留 存 联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用 假 审 批 单部门姓名假别休假事由及时间部门意见中心领导意见个 人 备 查 联江苏省交通运输
16、厅规划研究中心职工带薪年休假申请表申请人部 门计划休假时间部门意见人事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备 注职称申报及初聘办法根据苏交政20035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规划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称申报及初聘工作,现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事项,制定办法如下:一、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承认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可直接初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规定是: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技术员职务。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可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3、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为助理级职务;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直接
17、初聘助理级职务。4、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初聘为中级职务。上述初聘人员聘前需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部门考核、综合科审核后,报中心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二、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申报人员范围凡申报前一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且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2、资历、学历条件正常晋升中专毕业任技术员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助理级职务;大专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任
18、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级职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中级职务。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报厅政治处备案后,方可申报晋升研究员级职务。硕士学位任中级职务四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报厅政治处备案后,方可申报晋升研究员级职务。博士学位任中级职务二年以上,可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高级职务五年以上,经单位推荐,报厅政治处备案后,方可申报晋升研究员级职务。取得中级资格,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学历、职龄限制。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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