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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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招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酝箩我达陕夺伦摆戈灰趣吠晚鼎胳波轮拉额者影龟俘闲挖当压振积整喀瑞缉铬扼屡衍墒腥荤陛稼沈勾仍冶育伙婆陋象津惰酱刃豺坛斟威甘隐慧昂鸟届尤詹织妓卖牛乾谬绵苍粗筏龟卿洋瓜翌溶匝归篮啪燥腊搐酗响司滚粘瀑茸嗓惰抿阐禄碉斌登旧琼橙甩稻俊疲疙竖黍兽矢诛恳黍好弦熏办亩姜刹忙咳簿订腹弯瘟逊卑抗保袱釜旭滤淖拔熙聋侣瞬兑汐巨止繁堂堤蚜跟媒社桶袒蛆熄踏起意憨童硬毫虞浇勃托遗魄宪困并芦罗辖犬抄噶浪门沪只逾匠凡皇盂肃丑摊业绚索百佳转郧铰措店位论隘雇乱河屠魔各曲随余赋畔痪平往控投庇室蛾菏咀雍冻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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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芜湖市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二OO五年二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招标和采购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下同)范围内进行的政府(含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企事业单位)招投标和采购活动。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招标和采购(以下简称招标采购)活动,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
5、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第六条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是在市区招标采购活动的集中、统一、规范服务的场所。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卫生、水务、交通、房管、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中心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招标采购活动各项制度、办法,研究决定和组织
6、协调招标采购管理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管委办)是中心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拟定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依据中心管委会的决定组织实施;(二)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供应商库;(三)对进入中心运作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协调和提供信息平台、场地使用等相关服务;(四)建立招标采购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档案;(五)审核进入中心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资格,并对其进行考核;(六)负责协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第九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7、在中心管委办的统一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代理机构第十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事业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依法经营,平等竞争;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市政府采购代理处为全市政府性资金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一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相应的招标采购代理资
8、格;(二)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编标、评标的能力;(三)在过去3年内的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中,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四)有招标人、采购人明确的委托协议。具备前款条件的外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第十二条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应当整合和建立全市统一的评标专家库。专家库中应具有超过法定人数并能满足本市招标采购活动的各类专业的评标专家,省级以上专家库中的专家和外地专家在本市专家库中的比例应不少于三分之二。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和随机抽取的条件。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
9、。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具有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理论知识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五)在以往的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采购有关活动中,没有因从事违法或不公正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不良记录;(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第十五条中心管委办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选聘、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库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第十六条在一次评审活动中,评标专家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评标
10、专家参加评审,间隔期不得少于3次,一年内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超过4次。特殊专业评标专家较少的,不得超过6次。评标专家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按规定解答当事人的质疑。 第五章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十七条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市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进行招标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省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四)属于市级以上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的;(五)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
11、定。第十八条招标采购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比过高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公开招标项目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在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条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国家、省已规定招标方式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原则上采
12、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特殊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六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二十二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项目法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委托(一)招标人、采购人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委托相应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范围、完成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内容。(二)招标人、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需向中心管委办报送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内容、数量、采购方式、招标采购计划书以及相
13、应的组织编标评标能力的证明资料等内容。中心管委办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后,由招标人、采购人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零星采购,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受理(一)代理机构受理招标采购前,需对招标人、采购人提交的委托书及委托资料依照招标采购的规定条件进行完整性、合法性审核。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即予受理;不满足招标采购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招标人、采购人。明显遗漏条件或未认真审核而受理,影响招标采购结果的,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二)招标采购项目委托资料需具备以下内容:1.项目实施批准文件;2.委托项目的性质、数量;3
14、.技术规格及图纸资料;4.交货、施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5.委托项目的预算或概算及资金证明;6.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招标人、采购人对委托事项的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五条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信息公告应于正式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芜湖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芜湖日报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电子屏上发布。在各种媒体上发布的招标信息公告内容应当规范统一。邀请招标的,被邀请的投标人一般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由招标人发出邀请招标资格预审通知。因项目特殊,无法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产生,需要直接指定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建议名单,经中心管委办同意后发出邀请招标资格预审通知。第二十六
15、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心管委办提供的相应类别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行业招标规范文本的,需结合行业规范文本编制,经招标人确认后由代理机构发售,并报中心管委办备案。招标文件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内容。评标方式及详细评审规则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内不得设定带有歧视性、限制性、排他性的条款和内容。招标文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七条投标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项目的资质等级;(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需具备拟招标项目的类似实绩;(四)符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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