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州矿业(002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证券之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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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辰州矿业(002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证券之星.txt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丶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辰州矿业(002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_证券之星我的证券之星 登录 注册 | 邮件订阅 | RSS订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首页 | 股票 | 行情 | 数据 | 公告 | 研报 | 股评 | 港股 | 财经 | 观点 | 专题 | 基金 | 债券 | 外汇 | 黄金 | 银行 | 期货 | 理财 | 学堂 | 股吧 | 博客 | 赶牛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股票 - 必读 - 公司公告 - 正文 高速行情 个股宝典
2、分时走势 K线分析 成交明细 历史行情 基本资料 股本股东 财务数据 公司资讯 股票吧 辰州矿业(002155)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10-24 9:20:00大双底之后反弹格局初步形成,弱市中凸显领涨先锋逆市而上,聚焦周赚33.9%的个股(附股)字体:大 中 小 收藏 订阅 RSS 分享 打印 网友评论0条 手机也能看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2007年10月22 日公司一届八次董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七条
4、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
5、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
6、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7、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
8、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
9、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截止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四)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10、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
11、三节 临时报告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12、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13、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14、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15、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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