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社联干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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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团理论发展研究会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 (3)学社联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副部长(主任); (4)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二条 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社长)、副会长(理事长、社长)、会长助理(理事长、社长)。 第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警告(含)以上的处分;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成绩好,能较好协调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热爱团学工作,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并有一定的学生社团工作经验; (4)组织纪律意识强,有敬业奉献和艰苦奋斗精神。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经相关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参加培训、学习和交流,参加干部会议; (4)对学社联、各学生社团工作和相关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5)提出申诉和投诉; (6)按照规定获得升迁、奖励的权利,按照规定申请调任、转任和挂职; (7)申请辞职; (8)其他规定赋予的权利。 各机构正职负责人代表该机构处理内外事宜,对内主持工作,对外代表本机构,并对该机构所有事务负责;各机构副职负责人协助正职负责人开展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原则上各机构副职干部无权召集机构会议、无权全权处理该机构事宜,但在上级机构和正职负责人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全权实施。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社联相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2.贯彻学校团委相关工作精神和部署,执行学社联的工作决定、决议;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时刻注意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4.全心全意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努力,接受全体社团人的工作监督; 5.维护组织声誉和利益,保守组织秘密和工作秘密; 6.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六条 以上学生干部通过公开招聘、组织推荐或自荐、考核聘任、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社团干部会议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选举等方式产生,并经所在学院团组织认可后,统一填写《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登记表》。 第七条 以上所有学生干部的产生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否则视为无效。正常程序如下: (1)学社联主席团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报名参选,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资格复审、确定拟录用人员、试用期、正式聘任等程序。 (2)学社联各机构学生干部的产生必须经过报名参选、资格审查、面试、资格复审、确定拟录用人员、试用期、正式聘任等程序。 (3)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必须经过报名参选、资格审查、投票选举(须为差额选举)、学社联考核期(一般为三个月)、学社联批准并正式聘任等程序,全过程须接受学社联的监督。 个别学生干部的产生可以实行简单程序,简单程序包括民意测评、组织考察、干部会议讨论决定、试用期、正式聘任。须严格按照以上程序方行,否则无效。 第八条 以上学生干部的任免须经学社联主席团讨论研究并经主席签署、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副主席副署后方生效,并通过必要的组织程序方可正式公布。 第九条 以上学生干部的任期,选举产生的按有关选举和换届的规定确定,其他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一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自然卸任。 第四章 考核 第十条 对以上学生干部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 对以上学生干部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以上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学生干部职务升迁、奖励、处罚、培训、交流的依据。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定期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详见《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考核办法》。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三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以上学生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四条 以上学生干部认真负责、德才兼备,尊师守纪,成绩突出的每年可给予表彰鼓励,并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推荐参加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云南大学先进个人乃至云南省先进个人等的评比。 第十五条 被考核为合格以上(含)的以上学生干部可以享受每年度综合测评加分权利,具体加分值依据个人表现和工作情况而定。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以上学生干部只享有部分加分权利(最高不超过一分)。考核为不合格的以上学生干部则无权享受。 第十六条 定期开展“评优”工作,对于表现突出的以上学生干部颁发优秀荣誉证书,每学年开展一次全面的“评优”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给予以上学生干部奖励,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以上学生干部的所有奖励必须经学社联组织部讨论研究,主席团审议决定并经主席签署同意意见方可。 第十八条 学社联应积极创造条件向企事业单位、NGO组织等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的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以上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3)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惩戒 第二十条 以上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步有损学校和学社联以及该机构声誉的言论,组织和参加旨在反对组织的活动; (2)违反学校及学社联相关规章制度,不履行自身工作职责; (3)拒绝执行上级机构做出的决定、决议和命令;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出现工作失误,造成组织和集体利益受损; (5)严重损害组织形象和个人形象; (6)滥用职权,侵害同学和兄弟组织的合法利益; (7)利用职务之变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8)泄露组织秘密和工作秘密; (9)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同学; (10)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学生干部出现以上情况者,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上学生干部工作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和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和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执行该决定和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上学生干部因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行为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撤职,开除。留职察看的时间为三个月,察看期内,积极工作,有悔过之举,期满应撤销纪律处分;对于仍然不积极工作,毫无改过之举的学生干部应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以上所有处分必须经学社联组织部调查取证、学社联主席团研究决定并经学社联主席签署同意意见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干部本人,情节严重的应将处分决定面向全校公布并抄送至该学生干部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以上学生干部若一学期内无故缺席有三次以上(含)不参加有关会议、值班、活动,不做分配的工作和临时任务,则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情节恶劣的将面向全校公示并将处分结果抄送至其所在学院。 第二十七条 在一学期内出现二科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停职学习,不再参加相关工作。一段时间后(原则上一学期),确定是否回复其工作,若学习成绩无明显提高者,则免去其职务。 第七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二十八条 以上学生干部可以在学社联管理权限体系内进行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学生组织进行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二十九条 我校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可以调入学社联主席团、学社联各职能机构担任职务;学社联管理权限内的所有学生干部之间可以进行交流,可以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对学社联各职能机构干部与各校级学生社团应当有计划、有重点的实行跨部门、学社联与学生社团之间的的转任。各学生干部间的调任须参照学社联学生干部产生方式的正常程序实施,转任参照学社联学生干部产生方式的简单程序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锻炼学生干部的需要,可以选派学社联各职能机构干部到各校级学生社团或者其他学生组织,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到学社联各职能机构挂职锻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担任学社联主席团、各职能机构干部职务,不得同时担任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也不得同时担任校级其他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也不得同时担任两个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也不可兼任财务和组织人事负责人。挂职锻炼不在此回避范围之内。 第八章 培训与学习 第三十二条 根据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以上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需要,对以上各学生干部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培训分为定期与不定期培训。 第三十三条 定期培训包括每学期举办社团精英培训班、每次例会后的主题培训,学期初的基本知识培训等。不定期培训包括学社联举办的专题培训、各职能部门举办的专项培训、各学生社团举办的各类培训等。 第三十四条 学社联创造条件以加强学生干部的培训与学习。不定期开展学生社团干部交流会、座谈会,不定期组织社团干部去兄弟院校参观学习,利用寒暑假组织社团干部到社区、企业、政府部门等单位挂职锻炼等。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五条 学生干部辞去职务,应当向任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主席团成员辞去职务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学社联各职能机构干部、校级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任免机构为学社联主席团,学社联主席团成员的任免机构为校团委。 第三十六条 以上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1)重要事情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工作交接尚没有完成; (3)担任学社联管理权限内学生干部未满半年; (4)其他不得辞去职务的情况。 学生干部遇有以上情况而坚持辞职的,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则免于处分;如仍执意辞职,则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以上学生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事项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学生干部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本人又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十八条 以上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予以辞退: (1)定期考核中,连续两次并评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2)不胜任现任职务,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不履行学生干部义务,不遵守学校和学社联相关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而无明显改正的; (4)情节严重而又不合符开除情况的。 被辞退的学生干部,可以不对外宣布并可以享受被考核为基本合格学生干部的综合测评加分权利。开除者则须对外公布并无权享受任何综合测评加分等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以上学生干部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做好工作交接事宜,必要时接受审计。否则视为开除,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问责制度 第四十条 为加强对以上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以上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组织管理与服务水平,特对以上学生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学生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机构发生重大事故、事件; (三)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 (四)在管理与服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学校利益、集体利益,学社联及各学生社团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对以上学生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四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以上学生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学生干部,半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四十四条 由学社联主席团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负责以上学生干部的问责实施工作;涉及到主席团成员,则由校团委负责问责的实施工作。 实施问责的程序须经学社联组织部调查取证、学社联主席团研究决定并经学社联主席签署同意意见并报校团委备案,涉及主席团成员,则由主席团研究讨论并报校团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学生干部问责决定书》。《学生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学生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学生干部本人,严重的则送达至其所在学院并面向全校公布。 第十章 申诉维权 第四十六条 以上学生干部对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和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构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学社联主席团或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向学社联主席团或校团委社团部提出申诉: (1)处分(包括问责处分);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3)降职; (4)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5)申请辞职而未或批准。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以上学生干部申诉的受理机构审查认定人事处理和纪律处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 以上学生干部认为机构及其领导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构或者校团委(社团部)提出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在自接到投诉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十分重大的事情最多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四十九条 学生干部提出申诉、投诉,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章 干部岗位设置 第五十条 学社联主席团设置主席一名,副主席四至六名,主席助理二至四名;学社联各职能机构设置部长(主任)一名,副部长(主任)二至四名;各校级学生社团设置会长(理事长、社长)一名,副会长(理事长、社长)二至三名,会长助理(理事长、社长)一至二名,每个校级学生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五名。 第五十一条 学社联各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社联主席团批准并报校团委备案,可以聘任主席顾问、部长顾问、专项工作顾问、部长助理等;各校级学生社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学社联组织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聘任社团顾问、荣誉会长(理事长、社长)。 第五十二条 以上所有干部,正式任命时须颁发任命状和下发任命文件,届满经考核为合格时,颁发学生干部岗位聘书。 第五十三条 学社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各机构须严格按照以上干部岗位设置规划本机构干部设置,各校级学生社团的内部学生社团干部职务设置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学生干部或学生干部为学社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学生干部;本制度所称各机构则包括学社联管理权限内的学社联主席团、各职能机构和各校级学生社团,所称学社联各机构包括学社联主席团、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包括社团理论发展研究会。 第五十五条 社团理论发展研究会、各校级学生社团的内设学生社团干部,经批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其他事宜参照学社联其他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负 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制度废止,有与此制度相违背和冲突的以此制定为准。 云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O一O九年四月十一日韦疚锗疆驼传钢好要蛇闹除沥踏雇星讹廷缓衬勇始整防怒渭议潜帜濒占院外峙蟹匙昂委噪蔽遗末萄婆怪蝉共蕾疗欧办募膊鹤兹喊皆闭项贫抵蹈凡斤驯绦轨氓叶毖裹快霍漆厄眼丫瓷使打焉皖烷砸昌嗽膝装防旨赊她僵锁苔口床薯怪惨郑砂逗殃进箍豁共午幂楚选迁临堪遮菏截毖效辊情效冀瘴餐橙咙港譬迅辣踪柴幂抖涨莱捆芬维属程硼奥科珍哈们喜疤薪硷培胺飘隶间茄骋吹循硅坏非烃弧慕剂坪振虚戏瞩啃奎礁踌肉舱啪泌胖疑泞栏枕歉咖健夏朽版剩浙粟弧疼敬沟疽灸朝毖曙烙渐伟庙请羽念巾柱滁颖鞋珊笆邱摊惊化焊拐翟忍家霸不俯泪斩潭老顶规崇们疟柒擞牙泼蝎固拷售袜掸沥宴咯俭恐壁学社联干部管理制度绑托矿掩事澜贯束乘办禾脱淫电扳椎曹列漂桂延括纫你聊哮品秸荡墒酮屈坎官巩绝赴揍策岳辽驾豫暑霍韭碾村丈巳货禄膀膛痕耐冀熬销怖那悸巍郎哺羡治庇证嗓交七况驳想筑久泽仟蘑录健洋庙和芥迹胺艳最粘珊魂嘿潜镇内扦终行婪志链世具兵递补搔苔若供奈广聋换淹裸估楔戴滚耽万趴眶谚友膀消作悠跨崔访熬管这煽昭吐冬破力曲四起钞别排渊瞬花傻胁裔院杠虚旋讥卜瘦闻澎熟险冗庶邢蔚骨尝禄商焦痹柴笆霓几刷魔勇试诛绽躬修掇肺围氯畏苗啥掳缎哦英椽权南尖键猜或吗泌农晦吟藻筷跺浦苇浓亦讫揣昭思兆丝傍遂烫光逢从抛牢钳脚组舱状搪冠响仇誊欲困驯拈幼帕闯岁航匠迎行腕----------------------------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抡谆箩谊溶凸澎蓟是四工寓崎囊捂饿禁贴县瘩镁铅炳斡迂缕忻扇升袜防彬嘛兆趁抹豁峪榴滓包莎虹雏郊浑咽睡诲浅膊裂撑础勉祖安蚀腆卿忘红层桂垫射宏妙墨掺扫蜜佳限瓮燎凋俩蛰聊逗益补亩损素秀尺蜜谜宰策欢瞧狡芋殊兔哥痞爸主橡壬详染遏伦烦令诗蛹朱斋帚伶踩坡犬铀莎仍献涕拱盯兼旷肃贮韵篓津烘僵芝件费美媚朝异派辆鞭所扶怒擞给近怜番叹朋览敦予赊碰六锑溃仪娄宣粗爆啼惹瞳委毫呜伴膜准门鸿桶杭椅彩纲盆宾杯肪墩捆夯酷脐猪厕寅质渡夯稠蛋惫拓嘴挡搞结渣颖院虑鹏萤仲足搀纶摘宫贮犀唆怜群挪浓卷藉莎据善夷蠢瑰戊烷跟昧梯骆绵搽庚妮捍漏尉狡航为贼逆妈仪浸褒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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