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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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附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试行) 项目 细 目 分值 考核指标 详细标准 评分办法 主要参考文件依据 备注 业务合规 60 国际收支 11 9 结售汇业务管理的合规性 1.办理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是否已经过外汇局审批或备案,是否具备开办结售汇及相关业务的基本条件。 2.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是否具备真实性交易基础。 3.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备案。 4.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如资本金本外币转换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自身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实需原则;代债务人结售汇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等;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外汇净收益进行结售汇业务报备等。 5.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如外币代兑机构是否存在超代兑协议期限办理代兑业务的情况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 1.银行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以及其他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每发现1次扣3分。 2.办理结售汇及相关业务所需的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每发现1次扣0.4分。 3.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缺乏真实性交易基础的,每发现1次扣0.4分。 4.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或者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退出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未及时办理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5.银行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自身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审批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6.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的,每发现1次扣0.2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统一标识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条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 7.《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3* 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合规性 1.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每个工作日10:00时之前报送上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 2.是否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外汇局核定的头寸限额内(通过核对外汇局核定的银行综合头寸限额批件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实现)。 1.未经外汇管理局许可超过限额的,每超过1天扣0.1分;连续2天超限额的,扣0.3分;连续3天超限额的,扣0.5分;连续4天以上的扣1分。 2.银行存在未经外汇局许可超限额情况或超过限额没有如实填写报表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3.漏报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1次扣0.1分,迟报1天扣0.1分,每发现错误1次扣0.1分。 迟报:超过当天规定报送时间、但在当天工作时间之内报送;漏报:在当天未上报上一日数据;错报:报送数据经外汇局验证错误的。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银行集中管理结售汇周转头寸的通知》(汇发[2005]5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9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核定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5]11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结售汇头寸统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08]38号) 仅适用中资银行总行、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头寸报告行。 1 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合规性 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是否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 2.报送汇价数据信息是否及时和准确报送。 3.银行对议定客户(如大额客户、重点客户等)的美元实际结算汇价是否存在超出牌价浮动幅度的情况。 1.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不符合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2.银行发生迟报、错报汇价数据信息的,每发现1次扣0.1分。 3.银行与议定客户美元实际结算汇价超出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的,每发现1次扣0.2分。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5〕183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 250 号)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2006〕第1号)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的公告》(2007年5月18日公告)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5]84号) 1 银行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报备 是否按照规定将对客户大额结售汇交易进行报备 1.银行未按规定将对客户的大额交易进行报备的, 每迟报、漏报、错报一次扣0.05分。 2.发现经常项目项下同一客户一个月累计发生超过1000万美元或资本项目项下同一客户一个月累计超过2000万美元的而未报备的,扣0.05分。 1.《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 经常项目 23 5 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 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货物贸易购付汇、收结汇业务,具体包括:(1)是否按规定审核进口购付汇和收结汇相关单证;(2)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是否按规定进行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并核注结案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3)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并在企业相应出口可收汇额内办理结汇或划出资金手续;(4)出口收汇是否按规定对出口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并核注收汇额度;(5)是否打印、留存相关单证;(6)是否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7)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项下来料加工工缴费超比例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8)是否配合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工作;(9)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货物贸易购付汇及收结汇,是否按规定签注相应单证,结售汇业务是否按规定在相应登记证明中标注、是否按规定督促企业提交单证,并报告外汇局。 第(1)(2)(3)(4)(8)项,每笔扣0.1分;第(5)项,每笔扣0.04分;第(6)项每次扣0.04分;第(7)项每次扣0.1分,第(9)项每发现1次扣0.04分。 1.《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9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4]8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66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及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 汇综发[2008]123号 1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 6 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情况 银行按照服务贸易、经常转移、收益外汇管理法规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的情况。包括:(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2)是否按照规定在相关登记证明或单据上进行签注;(3)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4)是否配合外汇局做好事后核查工作等。 (1)每笔扣0.1分,(2)-(4)每笔扣0.04分。 1.《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209]号 )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汇发[2002]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5号) 5.《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1999]372号) 6.《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 9.《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1999]7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 12.《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国税函[2001]155号 13.《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 14.《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 15.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 (汇发[1999]319号)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 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 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 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22.《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 23.《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 24.《国家外汇管理局 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 25.《关于免税商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73号) 2 办理保险公司项下外汇收支的合规性情况 银行是否按照保险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险项下外汇收支。包括银行在办理保险公司外汇业务时,(1)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应单证;(2)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应单证;(3)是否根据外汇局审批内容办理有关结汇、售汇业务等。 (1)(3)每笔扣0.1分,(2)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 3.《关于保险外汇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85号 ) 4.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75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93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7号) 3 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合规性 银行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合规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包括:(1)是否经批准合规开办各项个人外汇业务;(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违规开办电子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与汇款机构、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4)是否存在银行协助客户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情况;(5)银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对个人外汇政策的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业务开展的合规性;(6)银行是否对个人外汇收支、结售汇、外汇账户、外币现钞等各项外汇业务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个人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备查;(7)银行是否对异常、可疑业务具有敏感性,及时将发现问题报告外汇局,并进行有效处理。 出现(1)-(4)违规情况,扣1分; (5)-(7)每笔扣0.04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4 银行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有效性 银行运用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的合规和准确情况。包括:(1)银行是否按规定接入系统,并按业务流程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2)是否按规定将经常、资本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笔笔录入系统;(3)是否使用具有业务权限的银行代码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4)录入数据是否准确、完整,出现错误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修改、撤销、冲正处理;(5)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脱机操作或补录数据。 每笔扣0.04分。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汇综发[2007]9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49号) 3 银行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性和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银行办理外汇账户业务的合规情况和报送外汇账户系统数据的准确情况,包括:(1)银行是否按照规定开立、变更、关闭外汇账户的情况;(2)是否存在串用账户或超范围使用外汇账户的情况;(3)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将应纳入外汇账户系统的数据逐日报送外汇局;(4)报送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人为修改;(5)是否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填报交易编码;(6)是否及时查看系统,修改出错信息;(7)规定应通过账户办理的业务,是否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每笔扣0.04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接口程序规范性要求(试行)>的通知》(汇综发[2004]12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105号) 8.《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用户使用手册(金融机构版v2.0)》;《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业务操作流程(银行)》 9.《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 资本项目 26 3 直接投资项下账户开立与变更 1.账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审批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是否符合外汇局审批要素 3.账户开立、变更、注销数据备案是否准确、及时 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变更账户及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数据备案不及时、不准确每笔扣0.2分。 1.《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2.《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 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 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账户收支 1.资金结汇是否符合支付结汇制的要求 2.外汇资金入账是否符合要求 3.资金入账、结汇是否准确、及时向外汇局备案 4.其他项下资金账户结汇是否经外汇局批准 5.转股资金是否未进行挂账处理或入错帐户 结汇每错1笔扣0.5分,入账每错1笔扣0.1分,备案每错1笔扣0.1分。 1.《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2.《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 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3 境外投资 是否按外汇局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售汇 结售汇每错一笔扣0.5分,汇出入每错一笔扣0.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 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3 外债账户开立和变更 1.外债账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2.外债账户变更、关闭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开户不符合要求扣0.2分,变更账户及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1.《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5 外债账户收支 1.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是否对应一个外债账户 2.外债资金是否已存入所对应的外债账户 3.外债资金使用包括外债结汇和直接对外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用途:是否遵行外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用途不能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是否遵循支付结汇制;是否遵行外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借款企业质押人民币贷款。 企业多个外债账户出现混用扣0.2分 入错账户扣0.3分,短期外债资金直接进口付汇时用于中长期用途扣0.2分, 外债资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债务扣0.4分,未按支付结汇制执行的,扣1分,违规办理外债质押人民币贷款的,扣1分。 1.《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2.《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 3.《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 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5.《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 2 境内贷款项下的境外担保管理 1.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是否按时办理或有负债登记及报备手续 2.担保履约后,未办理外债登记情况下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 未能按时报备扣0.2分;擅自将境外担保履约资金结汇的扣0.5分 擅自为被担保人办理对外还本付息的扣0.5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2 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 1.是否定期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报表 2.是否提供不符合条件的担保 3.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如需履约,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4是否将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控制在余额指标之内 每次报送不及时扣0.1分; 提供不符合条件担保的,每笔扣0.5分;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每笔扣0.2分;融资性对外担保超余额的,在1分内按超标率扣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 2 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及结售汇 1.账户开立是否经外汇局审批 2.账户性质、收支范围是否符合外汇局审批要素 3.是否在额度内入账 4.是否按照外汇局开具的核准件办理结售汇 开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2分,闭户不符合要求每笔扣0.1分 结售汇每错1笔扣0.5分,入账每错1笔扣0.1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3* 短期外债指标执行情况 银行每日是否将受指标控制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以内。 按照超标率扣分。超标率在0-10%(含)之间的扣0.5分,超标率在10-20%(含)之间的扣1分,超标率在20%以上的扣1.5分。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06号) 2.《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2003) 3.每年下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通知同上 仅适用于中资银行总行、外资法人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行、其他外资银行。 数据质量 30 国际收支 22 14 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信息,具体参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1995])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03]21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发[1999]28号)等相关规定 (一)准确性(7分) 1.考核项目 (1)国际收支申报单、统计表、日结单要素错误或填报不全:包括收付款人、收付款金额(包括现汇金额、结汇金额/购汇金额、其他金额)、币别、交易对方、国别、交易编码、交易附言、账号、结算方式等项目 (2)单位基本情况表要素错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行业类型、企业属性、所属外汇局等。 2.计分标准: (1)设定全辖平均差错率为80分,差错率为0的银行为100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为60分,则得出以下公式: 差错级差1(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平均差错率-最低差错率) 差错级差2(差错率>平均差错率)=20/(最高差错率-平均差错率)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1 如差错率>平均差错率,则银行得分=80+(平均差错率-该行差错率) ×差错级差2 银行该项扣分=(100-银行得分)/100×7 (差错率为0的银行不扣分,差错率最高的银行扣2.8分) 银行该项最终得分=7-银行该项扣分(具体解释见说明) (2)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发现交易编码错误造成的交易性质出现大类串项(例如资本项目错申报为经常项目)或单笔错误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根据申报时折算率折算),每笔减0.01分; (3)在上述计分的基础上,对核查中发现的超出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多申报或漏申报的,每笔减0.01分; (4)有下级局的各省(市)分局按照下级局各行国际收支申报金额加权平均后计算本级各行最后得分。 (5)总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定的全辖平均差错率分值。 (6)由于申报主体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申报主体应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自身原因导致错误)的,不扣分。 (二)及时性(3分) 1.未按时传输相关数据文件的,每迟报一个工作日扣0.01分; 2.纸质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外汇局的(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一次扣0.01分; 3.涉外收入统计表金额变动按以下标准扣分:金额年均变动率在0.1%(含0.1%)以内的不扣分,金额年均变动率超过0.1%不足0.5%(含0.5%)的扣0.5分,金额年均变动率超过0.5%的扣1分。 变动率公式: 涉外收入统计表金额月变动率=[下月查上月申报率考核时段涉外收入统计表金额-上月申报率考核时段涉外收入统计表金额]/ 上月申报率考核时段涉外收入统计表金额 年均变动率=实际核查月变动率之和/实际考核次数。 (三)完整性(4分) 1.未按规定报送基础信息的,每笔扣0.05分。 2.年均申报率为99%-100%或100%-101%的扣0.05分(不含99%和100%);低于99%或高于101%的,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则增扣0.1分。 3.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系统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0.3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1分。 (四)其他 银行主动发现的错误,并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已向外汇局报送自查情况,不扣分。 说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计分公式内涵:该公式运用函数分布进行计算,设定一个平均值(80分),一个最高值(100分),一个最低值(60分)。差错级差含义为20分值中每单位差错率所分配到的分值。银行得分为平均值加该行偏离值(即该银行在20分值中得到或减去的分数),最后将银行得分转换为扣分来计算最终标准得分。平均差错率(%)=辖内差错总笔数/辖内申报单总笔数×100(由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汇总系统所得) 例1:某行差错率0.4%,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低差错率0.1%, 差错级差1=20/(0.5-0.1)=50 该行得分=80+(0.5-0.4) ×50=85 该行扣分=(100-85)/100×7=1.05 该行最终得分=7-1.05=5.95 例2:某行差错率0.7%,该行所在辖区全辖平均差错率0.5%,辖内最高差错率0.9%, 差错级差2=20/(0.9-0.5)=50 该行得分=80+(0.5-0.7) ×50=70 该行扣分=(100-70)/100×7=2.1 该行最终得分=7-2.1=4.9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发[1999]28号) 2 汇兑统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汇兑统计申报数据,具体参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汇国发[96]16号)等相关规定 (一)准确性(1分) 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01分。 (二)及时性(0.5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0.02分。 (三)完整性(0.5分) 1.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01分,每缺1张表格扣0.02分。 2.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数据未按规定备份的,一次扣0.1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0.2分。 (四)其他 银行主动发现的错误,并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已向外汇局报送自查情况,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发[1999]28号) 4.《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1* 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数据,具体参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国发[96]13号)等相关规定 (一)准确性(0.5分) 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01分。 (二)及时性(0.2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0.01分。 (三)完整性(0.3分) 1.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01分,每缺一张表格扣0.03分。 2.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一次扣0.01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一次扣0.03分。 (四)其他 银行主动发现的错误,并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已向外汇局报送自查情况,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发[1999]28号) 4.《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6号 仅适用于中资银行总行、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1*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 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的上报金融机构直接投资申报数据,具体参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等相关规定 (一)准确性(0.5分) 申报表格中数据每发现一处错误扣0.01分。 (二)及时性(0.2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或反馈申报数据(以外汇局收到日期为准),每迟一个工作日扣0.01分。 (三)完整性(0.3分) 1.报送的申报表统计内容不全或申报表数量不全,每缺一项内容扣0.01分,每缺一张表格扣0.03分。 2.未按规定备份数据的,每次扣0.01分;未按规定备份导致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不可抗力除外),每次扣0.03分。 (四)其他 银行主动发现的错误,并在外汇局发出核查结果前,已向外汇局报送自查情况,不扣分。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 3.《国际收支申报核查处罚规程》(汇发[1999]28号) 4.《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 仅适用中资银行总行、外资法人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6 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1.是否存在报表漏报情况。主要包括:(1)新准入机构漏报;(2)子项漏报,如漏报代客资本金结售汇、自身结售汇等;(3)结售汇报表数据小于银行会计报表统计数据等。 2.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外汇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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