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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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全面履行政府职责,统筹研究、协调、解决我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议事内容:(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政策,安排部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二)分析、研究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
2、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全区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四)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五)向市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六)组织协调重大执法行动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七)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九)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联席会议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或由主任委托
3、副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联席会议议题的拟定,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全市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具体任务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对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完成联席会议事项决定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办;对各成员单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提出的不同意见、建议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和转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做出决策;负责搭建以计算机网络为主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达到食品监管信息互连互动的目的。 第五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联
4、席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的决定,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及时报告本单位完成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第六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同时要鼓励、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为我市食品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让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状况,有效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制度。第二
5、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是指市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活动。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由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体系。各部门信息发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报道及对外信息的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应遵循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自治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
6、信息,包括全市食品安全现状、食品安全重要行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全市统一抽检结果等;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食源性疾病发病情况分析及预警、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认证情况、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结果等;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种植农产品农药残留和初级水产畜牧产品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等检测信息;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第五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具
7、体项目等内容。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应书面向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凡涉及与其他部门交叉监管的内容必须事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对于难以协商一致的信息,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有关部门暂不发布或作限制性发布。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形式(一)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二)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三)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四)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五)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六)通过网站发布信息;(七)邀请新闻媒体
8、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九)其他发布方式。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一)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二)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三)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四)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五)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六)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七)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八)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十) 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十条新闻发布会形式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市
9、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职责本部门需要对外发布的食品安全新闻由其统一对媒体发布或进行宣传,并回答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管理市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风险因素报告制度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风险因素的
10、调查处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市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第三条 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第四条 责任报告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级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地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第五条 责任报告人。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
11、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第六条 报告程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第七条 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第八条 报告要求(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12、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2)阶段报告: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3)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第九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
13、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第十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第十一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第十二条 对迟报、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制度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协调各食品监管部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物(食品)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包括: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市、县(区)级行政区域,危害涉及人数较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政府领导批示、重要媒体曝光,事故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第三条六安市境内涉及食品安全的各相关部门在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制度。第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指
15、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首先依据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管理、信息报送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并按程序查处。第六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第七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举报登记、线索收集和报告制度。对消费者举报、媒体披露、有关部门通报和
16、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转交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详细记录。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除按规定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外,应于2小时内报告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卫生部。第九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
17、应在知悉上述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阶段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等。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今后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第十条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快捷有效方式。第十一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直接接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组织协调或移交有关部门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7日
18、内反馈结果,必要时要求有关部门、县区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第十二条 对投诉举报、领导批示或新闻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查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或回访督查,对整改或责任处理不到位的,将下发督办函,督促进一步整改或重新处理。第十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做好查处情况的及时上报工作,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资料汇总建档备查。第十四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结果应及时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
19、生后,凡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或报送信息,贻误时机,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的非法人咨询机构,在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了解、掌握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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