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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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和“四帮四促”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黔建房通〔2007〕558号文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王屹 联系电话:0851-5360227 附件: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开展“三个建设年”活动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定本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体现房地产行业特点。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和资质审批 第五条 一级资质,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二、三、四和暂定级资质,由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后,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为两年。有开发项目的企业应于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也可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有效期。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开发项目的企业,不再延长有效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时,不再要求逐级申报,可以视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及经营业绩对应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企业章程;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备案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七)《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八)《贵州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九)商品房销售人员上岗证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合格证明文件; (十)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条件外,还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十一)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十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企业资质条件与业务范围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和暂定级等资质等级。二级以下的各级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近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二)三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三)四级资质: 1、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近1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房屋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商品房销售人员应持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房屋交付时执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记录完整,核验合格; 9、无不良市场行为。 各地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折算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统一确定。 第十条 各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建设规模。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五)暂定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企业注册地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以下的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上级资质企业要求的,且项目资本金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可承接上级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建设规模。未经备案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结合资质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和市场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包括年度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开工面积、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的情况; (二)销售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三)项目手册执行情况; (四)市场行为,主要包括遵守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划、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执行情况; (六)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要求。 对未按规定参加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存在虚报瞒报情况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不良市场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企业经营和市场行为情况,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附件资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逐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监督检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有预售项目的需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证明; (五)《贵州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六)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的证明; (七)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材料; (八)《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或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原核定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资质条件低于原核定等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投诉案件和纠纷,经主管部门裁定为责任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资质延续或升级手续,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违反土地、税收、信贷、工商、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在其办理资质延续或升级手续时可予以优先办理。 (一)获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诚信企业称号的。 (二)企业开发的项目获国家“广厦奖”或通过住宅性能认定2A级以上的。 第十七条 省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必须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补发。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工商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后30日内,持新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内容变更申请表, 继续履行企业债权债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书面承诺书,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质审批过程中除本细则中要求的资料外不得要求申报企业再提供其它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在资质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凡有违规行为的,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申报但尚未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资料和申报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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