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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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装备部财政部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8-6-23 3:46:15 被阅览数: 2095 次 来源: 哈尔滨工业大学财务处 总装备部 财 政 部装计2006l32号颁发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海军、空军、第二炮兵装备部、总参谋部办公厅(机要局)、作战部(测绘局、气象水文局)、情报部、第三部、通信部、电子对抗部、陆航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陆军装备科研订购部、通用装备保障部、后勤部、92l工程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现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
2、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 拨款,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
3、法规和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四)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五)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六)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七)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八)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三)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四)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进行会计核算;(五)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六)汇总编报和审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七)归口管理国防科研价格
4、工作;(八)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制单位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九)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制定本部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三)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按照合同对经费进行管理;(四)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合同,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五)负责本部门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的考核、财务验收工作;(六) 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 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八)
5、负责分管装备科研价格工作;(九)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总装备部委托的中国科学院、有关军工集团公司和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门(单位)对分管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三)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四)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五)负责本部门(单位)直接拨款的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考核、财务验收工作; (六)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第十条 总装备部各技术管理依托机构,根据总装备部授权,对分管的国防科研试制费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级
6、经费管理规定;(二)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按照合同对经费进行管理;(三)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四)按照合同规定对乙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编报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六)负责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的考核和财务验收工作;(七)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研制单位对本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负责下列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二)执行项目合同,组织并确认科研收入;(三)对实行总承包的国防科研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确定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并按照合同规定管理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四)严格国防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
7、控制;(五)报告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情况;(六) 测算科研项目计价成本,提出价格方案。第三章 使用范围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范围包括 : 国防科研项目成本、收益和技术协调费。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成本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国防科研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第十四条 收益是指国防科研项目价款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后的差额部分,在完成研制(究)任务后按规定结转。对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3%的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完成且经财务验收后,按规定统一结算总收益。第十五条 技术协调费是指军工集团公司或项目总承
8、包单位负责系统技术协调的费用,只能用于项目需要的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和总装产品靶场试验期间的专用通信费。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准在国防科研试制费中列支:(一) 承担国防科研项目的军队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和工资 (自收自支的单位或聘用人员除外);(二) 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 )、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 开支的费用,以及基本建设或专项贷款利息;(三)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四)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五)研制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外投资和在规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六) 未经财政部、总装备部批准同意的其他费用。第四章 预算第十七条
9、 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管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经费管理渠道编报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预算。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和孳生的利息收入。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年度预算,报送总装备部。总装备部审核、汇总编报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第二十条 预算编报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另发)构成,编制说明包括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有关问题和建议等。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批准后,各预算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编报程序及时办理预算批复。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准后,一般不得变更。重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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