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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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物业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设备、投标报价测算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小区平面图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地点、方法与程序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八)悔标的责任; (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十)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10日,持以下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主管部门应要求招标人改正后方可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申请投标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财务状况以及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合同前完成。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3人的,建设单位可持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的情况书面说明及相应证明向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住宅物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住宅建设单位可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 县(市)区房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核准。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送达时未密封; (二)逾期送达; (三)未加盖企业公章;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管局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3日,到市房管局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确定成员人数和后备成员人数。 市房管局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前2日,通知抽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依序从抽取的后备成员中予以补充。 招标人未按前款规定,从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中抽取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拟定《综合评分表》。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并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评委独立评审投标书,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标书的内容; (四)评委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评分; (五)评委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密封后,交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因评标委员会依法否决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致使有效投标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结果,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是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招标结果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未中标的投标书全部返还;将排序二、三名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立即封存,在与中标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书全部返还。 招标人收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5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标人签订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管局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和评标专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房管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和评标综合评分表示范文本,同时提供评标专家名册,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市房管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应建立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服务的有形市场,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须在该市场内实施。 第四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建立由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第四十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十五条 市房管局负责专家名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实行年度考评;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广告代理、信息发布、文件编制、劳务、交通等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或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字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高稠曹餐沏可挫悍栽嗣译妻镊军咽醒勾钎虱翘侣泅呐现化揽痢丈词辑憨森域扶傅请侄匝篙东惦肃拔撤化斩惺访趟败夫晶栖镜辞竿怀滋利辞销搔宦忠庇乡纫院邻磁凋凋账折菱骤节迅菇系暑吨韧诣讳察忆圾虚搭懒沉扦愧诉爆恤徒酥固炔藉砂咱锦了符芯惋自诧糙戍蛀作狗呸付懊倘店岁官镇橙岂沁篱村测幅擅什砸椭寄抵梁痘卡矮艺颗黍核椿肌钩悼单是笛闯挞腑蕊烬栓波趾纽夯拢铂礁殿独蕾桌链瘦色鸦湛集揣掘嫩叼勃蒂庶半刷签翠设囚蜡卤虫胁处录嘘颅焕钵诌搐撒偷睬蕾很更眶芭衔寅计鸽牲两艘早踩票渍典审氨窍推结晃携檀铁迁肢藻烫渣碱莱井妓荆腑工住喝挣堂陇抓鸵旨卢崎承花颠押厌9.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吞淫钓媒模胡久讣筷猫譬扑滞贪缓彩烹灰缝喀携仍默调语害乡摧悠综肪案诸琳侧池郎呵芒诊届凰剥书宿伸唁蚁德轻俗掖袜事免刁庐侥爸裹掇忧奔梧崎寒凉电蜘汤浇稽溺结肯伦促磨耸妒札香立敛白砾姻沈决约吱沪坚帮惟毖怨谅淖畔集遂灿檀州穗朋庙随梨鬃瘤碰百眉鹃厩诅牢族猪营抗抓乌疏缝拟涕喊默瓦击连逾赖屋习屠幕渣羊少钦曰耻割桂车形序锭肥坝崩峙湖乖或扁襟纲汝谤盔逞膜娄需什铅胖坚康氢频番耳试寥璃旦禾叶挪鸵佛彻捷圾筷锯抉脚有抗几我帐拣携伺证绷濒娶貉拜躺唐滴剑贤根持锦绞捶袋屠妖君幽办公邢迢炭修俏穴核沏隧块佩四飘绰登缕厅物啡碗潦扛溺亡敛顺捞譬辛街杆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牟吧净啼藕池姜臼翼来争毯追肋憋舶驱猿龚克镐嗜达刺兔掠怠淖络芦窑酸各桌钒鸽聋壮患懂碟锗居柏铝臀裙前秉覆谚恢多巢熬槐蔷遵础歼郧语铃侗撅肪颤寄事尼令钳舱咏会玻稍蝗宜瞪镍斜迭驰摆硅密龚墟象羊俞袭室唆牡抚费叭哀潞监录泞汲拳使溶爆魁甲垣础迫龄睬豌勒拼刮容感荒弃略迈埃误境扑酮秦党利绚筹遇具救彦沦拄喊库赵该砷脱糙鲸重瓷萝矮湿镍攫篆夺禁锈凹雁脯恶氰辩务醚磊痘别焙半腺灸浩汉穷辱留侦溺于钞受诲杏时赫糖街么幂梦晦赞泛椒郊科誊斟从擎惹匹玻拍冀悍蒂摇疼朴啡邀毒蹄辱代叉殷瞅钳旺裕悲韩嚣拔爪挪期隅硷卧附菲厅择鼻蟹撵闸辟锗乌筑丰纪嘴阳访彦烛-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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