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制度门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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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配送单记载的内容与采购记录不符的不得收货,并通知采购员处理。 4、收货员应对到货药品按批号逐一进行收货。 4.1对于实物数量与进货记录不符的,通知采购员与配送单位联系确认后,由采购员重制采购记录,采购记录与配送单及实物数量一致后方可收货。 4.2配送单位对配送单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员处理。 4.3配送单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员处理。 4.4对于配送单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进货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员向配送单位核实确认后,由配送单位提供正确的配送单后,方可收货。 5、收货时应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6、销后退回的药品应由营业员确认为本店所销售,并经门店企业负责人同意后,收货员进行收货,收银员负责退换货款;无销售凭证的,不得收货。 7、收货后的交接 :收货员在配送单上签字后移交验收员。 8、待验期间药品的管理由收货人员负责,并及时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 文件名称:门店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3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有效控制药品质量,把好配送药品质量关,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连锁药店配送药品的质量验收。 部门责任:各连锁门店验收员 内 容: 1、连锁门店购进药品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的所有药品必须是由河北新兴医药有限公司所配送的药品,严禁自行购进药品。 2、各连锁门店负责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学历。 3、各连锁门店在接收配送药品时,验收员应依据配送单,对实物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效期、生产厂商及数量进行逐一核对,做到票货相符。 4、验收中药饮片应核对品名、数量、批号、产地、生产厂家、合格证等项内容。 6、验收单品种最小包装的必须附有说明书。 7、验收时发现有货单不符,外包装挤压、破损、被污染等问题时应予以拒收。 8、有其他质量可疑情况应立即上报质量管理员。 9、验收合格后,验收员应在配送单上签字。配送单据门店保存作为连锁门店药品购进验收凭证备查。 10、购进验收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五年。门店留存当月的配送单。如需查询往月配送单据,可向总部进行查询。 文件名称:连锁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版本号:2015-01 共 2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4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规范门店药品陈列,保证药品质量,方便顾客购买,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连锁门店药品的陈列管理。 部门责任:各连锁门店负责人、养护员 内 容: 1、各连锁门店应配备货架、柜台、阴凉展示柜、冷藏柜、中药饮片斗柜等药品陈列所需设备。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2、各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应配置温湿度调控设备。定时进行监测并保证储存条件符合规定。 3、陈列药品应按处方类型、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 4、药品上货饱满、整齐、有序,类别标签放置准确,一物一签、货签对位,字迹清晰。 5、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原则。 5.1药品与非药品明确分区陈列,并挂有醒目标志牌。 5.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贴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5.3外用药品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 5.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陈列和销售。 5.5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层)。 5.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专柜(或专架)存放。 5.7中药饮片与其它药品分开,一味一斗,不得错斗、串斗,饮片斗谱应写正名正字。 5.8药品陈列应按批号顺序摆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5.9冷藏药品应放置在具有可视条件的冷藏柜中,按时检测、记录温湿度,并保证存放温度在2-8℃。 5.10陈列药应免阳光直射。 6、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撤柜放到待处理区,并报质量管理人员。 7、发现有质量异常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架陈列、销售。 8、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一物一签、明码标价。 文件名称:门店药品陈列检查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2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5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目的:保证陈列药品的质量,保证顾客用药安全。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责任:养护员、质量管理员 内容: 1、店堂陈列的药品必须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供货商均合法。 2、陈列的药品质量和包装应符合规定。 3、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4、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6、营业场所应每日上午9:00、下午3:00各做一次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营业场所的温度必须保持在10-30。C、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柜中,不得在柜台内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空包装。 7、按照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陈列检查计划对门店库存品种进行检查,并记录。拆零药品、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长的药品及中药饮片做为重点检查品种。 8、发现有下列问题的药品不得上柜销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己超出有效期。 9、陈列检查员做好各养护设备的管理工作,配备的温湿度计、冷藏柜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转。 10、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以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文件名称:门店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6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过程管理,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防止因药品失效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确保储存药品的养护质量,杜绝将过期药品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营的所有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及监控。 部门责任:验收员、质量管理员、养护员 内容: 1、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药品的有效期由药品生产厂家储存稳定性实验数据确定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后,才能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予以标注时间,是药品的重要标识之一。 2、公司规定近效期药品是指该药品现有效期距药品包装上法定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9个月的药品。 3、药品必须按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处理。统装中药饮片除外。 4、有效期药品验收:到货的所有药品的外包装及标签上均应明显标注有效期。凡未标注有效期或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收货员应拒收。验收员验收药品时,对内包装及相应标签上未标注有效期或标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拒收,不得验收入库。 6、药品按批号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对近效期药品加强管控,重点检查,并在公司计算机系统上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预警控制。 7、在药品配送发货过程中严格坚持“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发货原则,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立即报告质量管理部,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 8、原则上近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再配送。 9、对于近效期药品,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催促连锁门店做好近期先销等工作。 文件名称: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7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确保药品销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门店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部门责任:各连锁门店销售人员。 内 容: 1、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2、门店应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批准的经营范围展开经营活动。 3、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及考核,并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营业员应根据顾客所购药品,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虚夸和误导患者。 5、收银员应做到唱收唱付,收款后应给顾客出具收款凭证,内容包括销售门店、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数量、单价、总金额。 6、营业员交付药品时应做到唱卖,与顾客当面清点、复核,准确无误后发药,做到帐、物、金额相符,同时指导顾客用药方法和保存条件。 7、门店企业负责人应经常搜集价格信息上报物价员,以便对门店经营品种的价格及时进行调整,保证无超物价的情况出现。 8、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9、门店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合理、安全用药。 文件名称: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8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防止处方药滥用,特制订本制度。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连锁门店处方药的销售管理。 部门责任:门店处方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营业员。 内 容: 1、门店销售处方药应认真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实行处方药管理的药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暂行目录中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和特殊管理药品。 3、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包括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其它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抗病毒药、精神障碍治疗药、肿瘤治疗药、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及其有关药物、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等。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纸质或电子板),经处方审核人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的审核人、调配及复核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每日装订。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没有纸质处方的顾客购买处方药,可以通过视频向医师说明病情,开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回传到药店,执业医师审核后进行调配。慢性病患者购药可根据其购药登记记录销售。 7、没有处方不能销售处方药。 文件名称:门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09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杜绝此类药品的流弊,特制订本制度。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列》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适用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在连锁门店的管理。 部门职责:各连锁门店。 内 容: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制剂(口服溶液剂除外)、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含麻醉药品(福尔可定)、含曲马多复方口服制剂。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 3、门店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必须专柜或专架陈列,标有明显标示,并由专人管理。 4、门店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应查验购买者身份证,除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外,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5、严禁开架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建立购销台账,台账记录购买日期、通用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有效证明、联系方式及经手人等。 6、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严格按批号销售、登记,及时盘点,做到票、账、货相符。 文件名称:门店拆零药品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2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10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规范门店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拆零药品质量。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连锁门店拆零药品销售管理。 部门责任:各连锁门店。 内 容: 1、拆零销售是指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 2、拆零药品不得开架陈列,应集中存放在拆零药品专柜(层),按贮存要求摆放整齐,瓶盖要随时旋紧,以防受潮变质。 3、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的标识。 4、拆零用具应整齐摆放(包括药匙、数药板、酒精棉球、镊子、瓷盘、拆零药袋、一次性医用手套、小剪子等),分零使用的药匙应装入防尘、防污染的容器中,使用工具及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5、药品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6、药品拆零装袋,不得用手直接触摸药片或其它剂型药品,应使用药匙取药装入药袋,并在服药袋上标明品名、规格、服法、每日、每次剂量和药品有效期等,以保证病患者用药安全。 7、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做好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后销售完日期拆零销售记录,经手人、复核人应签名。 8、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袋,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9、药品拆零销售应做到销售完一个包装再拆另一包装,不得将不同包装、不同批号的药品混装。 10、拆零药品保留原包装和原标签,严禁拆零药品用其它无标示的容器盛装。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11、拆零药品过期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等不符合规定的,应即时撤出柜台,按不合格药品报损处理。 文件名称:门店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11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 为加强近效期药品的管理,减少经济损失,杜绝销售过期药品,特制定本制度。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连锁门店近效期药品的管理。 部门责任: 各连锁门店、营运部、质量管理部。 内 容: 1、药品有效期是指该药品被批准的使用期限,表示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质量的期限。它是控制药品质量的指标之一。 2、近效期药品是指9个月以内到期的药品。 3、凡超过有限期的药品均不得陈列、销售。 3.1门店药品应按批号进行上架陈列,按效期远近相对集中存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放; 3.2门店销售药品应按药品有效期的长短由近及远的顺序发出。 3.3门店应每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月报表》;对有效期9个月以内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3.4门店对6个月以内的药品应加强养护、陈列检查,有效控制销售,并有记录。 3.5门店距有效期3个月的药品应下架,返总部统一处理。 文件名称:门店中药饮片销售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12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公司各部门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适用于连锁门店经营中药饮片全过程的管理。 部门责任:门店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人、中药调剂员。 内 容: 1、门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统一由公司配送,不得自行购进。 2、门店应配置相应的陈列柜和计量器具。 3、门店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必须是经过加工炮制的中药品种。 4、销售中药饮片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经处方审核人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方、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备查。 5、 处方调配人员应严格按处方内容调配、销售,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6、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7、调配中药饮片应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调配、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8、照方调配,要做到计量准确,等量递减。依据检定标准每半年对配方用戥秤进行检定一次。 9、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分煎、洋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介绍服用方法。 12、中药调剂人员对鉴别不清、有疑问的处方不配,并向顾客说明情况。 13、严格按规定价格计价,开具合法的销售发票。 14、待煎中药饮片应严格执行待煎中药饮片操作规程,对顾客反馈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记录,及时上报。 文件名称: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2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13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规范中药饮片销售行为,确保所销售中药饮片的质量。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门店中药饮片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部门责任:各连锁门店销售人员。 内容: 1、处方审核 1.1处方审核人员接到处方后对处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有无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有无药味、剂量、用法、剂数;有无医生签字、开方日期;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药、超过规定剂量等问题;处方字迹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错写药名、重味现象。审核人员对以上项目审核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字并交调配人员进行调配。 1.2处方无医师签字、项目不齐、字迹辨认不清的,审核人员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找开方医生补齐或书写清楚。 1.3处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审核人员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找开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 1.4处方应付药味本店短缺时,审核人员应拒绝调配,并告知患者找开方医生更换其它药味。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中的药味。 2、处方调配: 2.1调剂人员根据审核人员签名的处方内容逐项调配,调剂人员配方时应认真、细致、准确。 2.2调剂人员称取药味应按处方所列顺序间隔平摆,不得混放一堆,以利核对。调剂过程中必须按处方从上至下,从左到右进行调配。 2.3处方中要求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另煎、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味,应进行单包并注明用法。需要临时捣碎的药味应使用铜缸捣碎,铜缸在用后立即擦拭干净,不得残留粉末。 2.4调配处方完毕,调剂人员检查核对无误后在处方上签全名,将处方交处方审核人员复核。 3、处方复核 3.1处方审核人员按处方对照药味逐一进行复核。检查药味和剂数是否正确,称取剂量是否准确,有无多配、漏配、错配或掺混异物等。 3.2 检查调剂人员是否违法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有毒中药是否超剂量。 3.3 检查处方所列有特殊要求的药味是否单包并注明用法。 3.4 处方核对完成确认合格后,在处方上签字并交给调剂人员发药。 3.5调剂人员发药时要核对患者姓名、取药号、取药剂数,避免发错药;向患者详细交代煎法、服法,需另加“药引”或为外用药时,要说明该情况;提醒患者注意对鲜药保鲜,防止发霉变质;检查附带药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文件名称:中药饮片装斗、清斗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1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14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 公司各部门 颁发部门:办公室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制定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保证门店陈列、储存药品的质量。 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适用于连锁门店中药饮片储存与陈列的管理。 部门责任:门店质量管理员、中药调剂员。 内 容: 1、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中药陈列柜和计量器具,中药饮片斗前必须为正名、正字。 2、中药饮片存于阴凉环境区域内,对温湿度有特别要求的品种,门店还应准备阴凉柜、冰箱等冷藏设备以保证其质量。 3、门店根据实际需求采取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等措施,要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通风、勤晾晒、勤清理,保证门店储存中药饮片的质量。 4、门店应认真做好中药饮片的陈列检查。 对易虫蛀、霉变、泛油泛糖等易变的品种做重点检查,并做好“中药饮片陈列检查记录”,对检查有问题的饮片不得调配使用。 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质量复核,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做好装斗记录。 6、中药饮片装斗前应进行净选、过筛,定期清理格斗,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做好清斗记录。 7、饮片上斗应执行先产先出、先进先出,易变先出的装斗原则。 8、每天工作完毕整理营业场所,保持柜橱内外清洁,调配台干净整洁,无杂物。 文件名称:中药饮片代煎管理制度 起草部门:质量管理部 编号: 版本号:2015-01 共 2 页 第 1 页 起草人:谷晓艳 日期:2015年01月08日 文件编号:XXLSMD-ZD-015 审核人:魏玉秀 日期:2015年01月16日 执行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年 月 日 批准人:郭生荣郭生荣 日期:2015年01月18日 分发部门:各连锁门店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变更日期: 变更原因: 目的:规范中药饮片代煎,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制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代煎。 部门责任:中药饮片调配员 内容: 1、根据顾客需要对在本店调配的中药饮片配方提供代煎服务。 2、煎药室应当配备煎药设备; 2.1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洁净、无污染、易清洁,有通风、除尘、防积水等设施。 2.2煎药设备具必须保持清洁,做到用前用后必须清洁干净。 3、煎药工作人员 3.1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调配员具体负责。 煎药工作人员应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3.2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及其他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3.3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3.4非煎药人员不得代为操作。 4、煎药操作方法: 4.1一般中药饮片煎煮方法 4.1.1 煎药时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待煎药物应当先行浸泡,浸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但吸水性强的药物相对缩短,15分钟即可;较难吸水的则要适当延长浸泡时间,并不断翻转,促进其吸水。煎煮开始时的用水量一般以浸过药面2-5厘米为宜,花、草类药物或煎煮时间较长的应当酌量加水。若煎药机煎煮浸泡加水量可根据待煎药剂数,加入相应水量 。 4.1.2每剂药一般应煎煮两次,将两煎药汁混合后再分装。煎煮时间应当根据方剂的功能主治和药物的功效确定。一般药物煮沸后再煎煮20-30分钟;解表类、清热类、芳香类药物不宜久煎,煮沸后再煎煮15-20分钟;滋补药物先用武火煮沸后,改用文火慢煎约10—20分钟。药剂第二煎的煎煮时间应当比第一煎的时间略缩短。煎药过程中要搅拌药料2-3次。搅拌药料的用具应当以陶瓷、不锈钢、铜等材料制作的棍棒为宜,搅拌完一药料后应当清洗再搅拌下一药料。 4.1.3煎药量应当根据儿童和成人分别确定。儿童每剂一般煎至100-300毫升,成人每剂一般煎至400-600毫升,一般每剂按两份等量分装,或遵医嘱。 4.2特殊中药饮片煎煮方法 4.2.1凡注明有先煎、后下、另煎、烊化、包煎、煎汤代水等特殊要求应当按照要求或医嘱操作。 先煎:一般情况下,应煮沸20-30分钟后,再投入其它药料(已先行浸泡)同煎。 后下:应在第一煎药料即将煎至预定量时,投入同煎5-10分钟。 另煎:应切成小薄片,煎煮约2小时,取汁;另炖药应当切成薄片,放入有盖容器内加入冷 水(一般为药量的10倍左右)隔水炖2-3小时,取汁。此类药物的原处方如系复方,则所煎(炖)得的药汁还应当与方中其它药料所煎得的药汁混匀后,再行分装。某些特殊药物可根据药性特点具体确定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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