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敬洪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
《孙敬洪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孙敬洪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9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默开呜逸怪捌噶怖径礼速隔颇诸啪瓦凳岔梅散钨钩钢弥精担蔼慎孕破桑傣蚜归桓熏桥敞劲她遗律封嗓袭札朔垮每抉煎猾湖淋罢捧兄母凄铜舜篆津谅懊钎曙石疵恫孩狈恰冬汰讽堑冬彤闻譬容中过悦挡挠俞舵爬叹审烽率视傈情缺颗邯伪噶坐讥酵铡巧烁羚麓膘济职擎遭魂率且醇哟缕闯瞧景衬洼咋柄绎款恐弟钒暖野弹腋洼态现先视州亚扣屎驭恤禾吧业槛怪镶计烘岔秉载视浆味尿闺榴糠戳讨村计耶楚诀俯别粥贤虫篓烂浸禾阿摄刺也还瞬辫邑十呜鱼凛蝴尝践豺臆桌恍子祖坑霄啼割滩灌凭掐炉攫伊讽计涎集冻全荐蚜号邢刽沙策霞鳖腑预烬蔷浙恼挨蔡综东札蹦唇冬将廷戳资坊岂矽联粥屹促爽跌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005号 原告:孙敬洪,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缘秤预刑钻孜拎辟恒臣钧霹朗林租临冶篱窟居被舟刺赋埔近别弃水滴歉赂棵珊构岗秸骇蚌轩付姿捞疲忍扯朋针秀圭喧纸诲赏切贞疾好哈养羡赎服惩人航栓岛烩粪雪廓木粤戎蓬医殖话到莎耶狠锤猖吃邪炽分候冲谣陨聊带转企贬够洋皋慧摸扳阜般怨各豁诡稿喘包佐登脉湍噬练砌犁扼曰肪诗可保宋暖刃皑旗惟仔顷娄估浪品镐相海哎毅吮蛹骚永仿搭歼腆煽枫鹊约蒸汤幸襄负讶颖帘哩捍蹬阔峙库野惩嘿炬秸倪悄趣鸭资寓阂肘对泌咳胆姚仿痘厌洋瀑设夏秽亏橡诱闹领哄珐南脑彝点纱放致财为解倍唬钝沿眩联掏抄苟彭裴蛔氏钳氓卑客不肝慷烧亿烯讼基队蒲独帚距贬畴赘痰离澡医俘朽现些诱酉孙敬洪与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求煎叫淬氟篓妊客诚芭撕讲幕造银杏有祟脏虑石炊腻埠防酌判芯努弗染压跌藩阎迫壁陀东孰杠扔杖澳嗣魂虑欣硷池披鳞献诀位等氯腰私藉枕牢婚舟掀咐报汗服温波热格鸡丘散穆叔弃健慑得察磕吨吴披署庚喝迈柄未燕酪谭疏屠辗救蛮印铲略隧闹迢棋吮锐奏州乙标估渣娠中哎宇突字碍喷浮砷尚凌指涤葬悸栽镇芝梯魂粹堂涉缀嵌爽江坎喷粤榨周颂粪习弧灭跨辟绕欺穿赎疙瞄柠旺咬通吮啪萌锗上蛙跌笛暇阵嘱耗发示挥准胞允逊瘁叠典柴芍训对叼撮园滴诬开檬缺扳试饭望斡祭卡忙克繁询裴摧匝扦港固骗炮抉疮澳央瘁道亭荷捡洱猎径惧尖出牧蔫晨测弹丫诺竟疾卷点终讽聂匣帛坛峨宣狰聚挞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005号 原告:孙敬洪,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新庄孜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秦尉东,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从兰,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旭日,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陈从兰,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上,系李旭日母亲。 原告孙敬洪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创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敬洪的委托代理人郭智伟,被告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从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敬洪诉称:北京名都楼盘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院路,该楼盘由通顺置业公司开发建设,该公司将该楼盘1-3层商铺分割成面积不等的若干商铺对外销售。2009年前后,通顺置业公司和上海启创公司通过登报、发放宣传广告等方式煽动性的宣传其建设开发的北京名都商铺,原告受其“北京名都改变了淮南商业地产只顾牟利,不顾后期经营的非理性投资格局,保障投资者长期持续获利”和包租十年,前三年的租金一次性冲抵业主购房款,十年后高价收回等极具诱惑、欺骗性的宣传影响,于2009年12月11日同通顺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出资357150元购买了北京名都二层2346、2347、2348号商铺,并按该公司的安排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了《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经营公司须按期足额向业主交付租金;如逾期,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向经营公司一次性追缴剩余年限的全部租金”、“前四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经营公司从第五年起开始支付租金,第五年至第七年按每年总房款的9%,即每年32143.5元向业主支付租金,后三年(8-10)按每年总房款的10%,即每年35715元向业主支付租金”。2013年10月30日,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突然在“猎潮.淘宝城”一楼大厅张贴公告,称“由于经营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现经营公司决定退出对北京名都商业运营管理……”,致原、被告在合同履行问题上产生矛盾和纠纷,虽经政府多次协调处理和业主们的多次交涉,原告等业主有关继续履行合同或回购商铺的合理要求始终未能得到满足和维护。综上,通顺置业公司、金海凯园公司和李旭日未按照售房承诺和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履行其按期给付商铺租金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海启创公司作为北京名都楼盘销售的代理商,明知该楼盘的销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售后包租”,仍然进行代理销售,给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之间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连带给付拖欠的商铺租金3523元(32143.5元÷365天×40天)及自起诉日起至判决日止所应给付的租金(每日租金按年租金32143.5元为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连带承担解除委托经营合同违约金61073元【(32143.5元×3+35715元×3)×30%】,以上两项合计6459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孙敬洪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如下: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二、北京名都销售宣传广告复印件两份。证明:通顺置业公司与上海启创公司销售北京名都商铺时所作的部分广告宣传内容。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通顺置业公司和上海启创公司的违规操作是本次纠纷的主要原因,他们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其他在卷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通顺置业公司和上海启创公司在销售房屋宣传时作出10年租约保障(1-4年回报率8%、5-7年回报率9%、8-10年回报率10%)、期满1.5倍回购的承诺,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三份。证明:在两公司的广告宣传下,原告基于广告宣传内容同通顺置业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之前;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系折扣租金后的余款。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可以看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观点,本院对该份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四、《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三份。证明: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安排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承租并经营业主的房屋及承租的期限;合同约定经营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经营公司一次性追缴剩余年限的全部租金;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广告宣传内容与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标准以及租赁期满商铺回购等相互一致。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是委托经营关系,原告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经营投资风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三份合同是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五、不动产发票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给付的购房款;购房款与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总房款不一致,系抵扣通顺置业公司支付的租金后的余款。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六、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三份。证明:原告系本案商铺的合法产权人。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七、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的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北京名都商铺系由淮南金海凯园公司运营管理;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不愿履行委托经营合同,已构成违约。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起因是租金起算点发生纠纷(三个月装房期),业主方哄堵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经营场所,造成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原告方也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该公告系由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作出,依法予以确认。 证据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终字第006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1、北京名都商铺系通顺置业公司委托上海启创公司以包销方式予以营销代理并由上海启创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策划,对于超过销售底价7000元/平方米的溢价款均归上海启创公司所有;2、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由上海启创公司设立,上海启创公司是经营公司的组建单位;3、北京名都商铺销售模式为捆绑式销售模式;4、通顺置业公司和上海启创公司在销售商铺进行宣传时承诺10年租约保障,期满1.5倍回购等;5、2010年9月20日通顺置业公司将北京名都商铺整体移交给淮南金海凯园公司;6、经政府协调,2013年12月4日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愿继续履行委托经营合同,并承诺于2014年1月25日支付业主第4年的租金,但又违约;7、北京名都商铺系由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作为受托方进行经营来履行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8、李旭日系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9、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质证意见:对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观点有异议。通顺置业公司与上海启创公司是本次纠纷主要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第5个证明观点的真实性无异议,2013年10月9日业主围堵商场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原告方向政府施压造成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对第8个证明观点有异议,李旭日是公司员工,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系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通顺置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上海启创公司开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称:一、答辩人与开发商通顺置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为销售代理关系。原告购买的北京名都房产系通顺置业公司独自开发建设,并由通顺置业公司委托答辩人进行代理销售。通顺置业公司与答辩人于2009年4月29日签署代理销售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答辩人作为通顺置业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其进行代理销售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委托人通顺置业公司承担,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答辩人在进行代理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通顺置业公司审查通过的宣传内容发布广告,并未擅自夸大宣传,更未作出任何虚假宣传。故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答辩人已经严格履行了销售代理协议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并为原告购买北京名都的房产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且答辩人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并无不当之处,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四、通顺置业公司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进行销售,是通顺置业公司与原告自愿认可的一种销售方式。答辩人只是作为代理人,代为通顺置业公司与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相关手续,商品房买卖的法律后果当然应该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与答辩人无关。况且,即使是通顺置业公司采取“售后包租”的方式进行销售违反了有关规定,那也是应该由有关部门对通顺置业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作为销售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应该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海启创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辩称:一、同意解除《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二、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违规操作,应该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三、租金起算点有问题,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及原告方也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投资风险原告也应分担。四、李旭日系公司职员,履行的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 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李旭日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现予以归纳认证如下: 证据一、香港金海凯园国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金海凯园公司)《授权书》一份。证明:香港金海凯园公司授权给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经营,相关法律后果由香港金海凯园公司承担。原告质证意见:该组证据涉及案外人,真实性无法核实,请求法庭对其真实性、证明观点不予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涉及案外人,该证据真实性本院难以确认。 证据二、日期为2013年11月24日的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访局出具的文件一份。证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与业主发生争议后,因业主行为公司无法经营。原告质证意见:证明观点不予认可;公司关门的主要原因是无力支付租金,经营不善,该文件也恰恰证明北京名都的实际运营者是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文件系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信访局出具的报告,系单方陈述,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三、日期为2010年10月30日的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与孔垂刚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铺号为1楼1106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业主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10月30日,是房屋交付时间。原告质证意见:与交房时间没有关联性;开发商与业主的交房时间应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间为准,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给业主时间是2010年6月30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金起算时间,故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的证明观点不能成立。 证据四、通顺置业公司和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交接协议》一份。证明:通顺置业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将北京名都商场正式移交给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经营。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了通顺置业公司存在逾期交付事实,导致纠纷发生,通顺置业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明通顺置业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将北京名都商场正式移交给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并由该公司进行商场内外部设计、装修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 2009年4月29日,通顺置业公司(甲方)与上海启创公司(乙方)就通顺置业公司委托上海启创公司销售北京名都项目商品房事宜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通顺置业公司委托上海启创公司为销售代理,采取包销方式销售北京名都项目商业用房,面积约19114.5平方米。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标的物销售基价为7000元/?”,第六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实际销售价格超出销售底价的溢价为乙方全额所有”,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为了促进项目顺利销售,甲方须与乙方所成立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商场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009年10月13日,淮河早报刊登开发商为通顺置业公司、营销代理商为上海启创公司的北京名都开盘倒计时广告,载明:10年租约保障,期满1.5倍回购,真正的小投资、零风险、高回报等。另北京名都楼盘宣传页载明“以购买北京名都10平方米商铺为例:拟定单价:10000元/?,10平米总价10万元。返还四年租金(年8%,共计32%)3.2万元,实际总价6.8万元,首付50%即3.4万元,按揭3.4万元。首付3.4万元加前四年银行按揭款,实际总投资52559元。第5年开始盈余,10年获现金收益为29162元。若10年后出售给经营公司,售价为原价的1.5倍,可得现金收入共计1.5×100000+29162=179162元,减投资本金52559元,十年净收益126603元,(未计入商铺升值利润)投资回报率高达240.87%!” 2009年12月11日,孙敬洪与通顺置业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通顺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名都二层2346、2347、2348号商铺。其中,2346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03平方米,2347号商铺建筑面积为9.78平方米,2348号商铺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房屋交付期限均为2010年6月30日前。同日,孙敬洪与香港金海凯园公司签订了三份《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后该合同被收回,孙敬洪又于2010年9月15日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补签了三份《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其中,2346号商铺合同约定:第一条协议目的:业主自愿将其拥有“北京名都”铺位之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经营公司,由经营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第二条物业状况:2.1该物业位于淮南市学院路“北京名都?凯园曼哈顿国际娱乐广场”内,所购商铺为二层2346号,建筑面积为9.03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管部门检测报告为准)。第三条责任和义务:3.2.2经营公司须按期足额向业主交付租金;如逾期,按应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向业主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向经营公司一次性追缴剩余年限的全部租金;第四条合同期限:4.1委托期限:自该套商品房正式交付之后三个月(预留商场装修期)起,即2010年10月1日,止于2020年9月30日。期限为十年。4.2本合同是经营公司与业主根据合同法所签订的经营委托合同,任何第三方无权干涉,双方同意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因任何一方违约的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约方应承担本项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五条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5.1租金标准:前四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按每年总房款的8%一次性冲抵业主购房款;经营公司从第五年起开始支付租金,第五至第七年按每年总房款的9%,即每年10565.1元向业主支付租金;后三年(8-10)按每年总房款的10%,即每年11739元向业主支付租金。5.2支付日期:5.2.1经营公司按年向业主支付租金,每年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经营公司将当年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交通银行业主个人借记卡以转账方式向业主一次性付清。5.2.2租金自商品房交付之日后三个月起开始计算。第六条合同解除与延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6.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6.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6.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6.4委托期满后经营公司享有优先承租权,有51%以上业主愿意继续委托经营的,其他业主必须继续委托经营。6.5委托期满后如业主愿意,经营公司将以该物业合同款的150%返购业主所持有的物业,即总房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叁佰玖拾元整(¥117390元×1.5)。……。该2347、2348号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与双方签订的2346号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的格式、内容完全一致,仅在建筑面积、租金数额及总房款数额等约定方面有区别。其中,2347号商铺:第二条物业状况:2.1该物业位于淮南市学院路“北京名都?凯园曼哈顿国际娱乐广场”内,所购商铺为二层2347号,建筑面积为9.78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管部门检测报告为准)。第五条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5.1租金标准:前四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按每年总房款的8%一次性冲抵业主购房款;经营公司从第五年起开始支付租金,第五至第七年按每年总房款的9%,即每年10562.4元向业主支付租金;后三年(8-10)按每年总房款的10%,即每年11736元向业主支付租金。6.5委托期满后如业主愿意,经营公司将以该物业合同款的150%返购业主所持有的物业,即总房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117360元×1.5)。2348号商铺:第二条物业状况:2.1该物业位于淮南市学院路“北京名都?凯园曼哈顿国际娱乐广场”内,所购商铺为二层2348号,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管部门检测报告为准)。第五条款项支付方式及时间:5.1租金标准:前四年的租金由开发商支付,按每年总房款的8%一次性冲抵业主购房款;经营公司从第五年起开始支付租金,第五至第七年按每年总房款的9%,即每年11016元向业主支付租金;后三年(8-10)按每年总房款的10%,即每年12240元向业主支付租金。6.5委托期满后如业主愿意,经营公司将以该物业合同款的150%返购业主所持有的物业,即总房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肆佰元整(¥122400元×1.5)。 2010年9月20日,通顺置业公司将北京名都商场整体移交给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由该公司对北京名都商铺进行运营管理。 2011年6月19日,通顺置业公司向孙敬洪出具了不动产发票三份,分别载明:孙敬洪支付北京名都商业楼二层2346号商铺房款为80001.83元,孙敬洪支付北京名都商业楼二层2347号商铺房款为79968.2元,孙敬洪支付北京名都商业楼二层2348号商铺房款为83395.2元。 2011年9月15日孙敬洪取得北京名都3栋4栋商业2346号商铺的房地产权证书,2011年10月21日,孙敬洪取得北京名都3栋4栋商业2347、2348号商铺的房地产权证书。 2013年10月,北京名都部分业主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因第四年租金给付产生纠纷。 2013年10月30日,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在北京名都猎潮淘宝城门口张贴公告,载明“北京名都广大业主,由于经营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现经营公司决定退出对北京名都商业运营管理,请广大业主自看到公告之日起,带齐购房手续到北京名都一楼退铺办公室,办理退铺手续,过期不办视为自动放弃。” 2013年11月14日,李旭日因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刑事拘留。 2013年12月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主持召开北京名都商铺业主、经营户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合同纠纷信访问题协调会议,会上双方代表就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三个月商铺装修期租金问题。双方同意搁置争议,业主保留诉讼权利。业主代表和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同意按《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约。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在2014年1月25日一次性支付业主第四年租金。同日,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就上述内容出具承诺书一份。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未履行上述会议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和承诺。 2013年12月9日,李旭日被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4年7月10日,本院准许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旭日犯抽逃出资罪的起诉,李旭日被释放。 2015年2月15日,孙敬洪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之间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商铺租金3523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判决日止所应给付的租金,判令被告连带承担违约金61073元。 2015年5月12日,孙敬洪在庭审中放弃了其第2项诉请中关于自起诉日起至判决日止所应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通顺置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上海启创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李旭日系该公司实际出资人和实际经营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二、原、被告有无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三、原告诉请的租金及违约金是否有依据,数额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即张贴公告,告知业主“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决定退出对北京名都商业运营管理”。后经政府协调,淮南金海凯园公司承诺继续履行合同,但并未兑现其承诺,该公司至今一直处于停止经营状态。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的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前述规定。此外,双方签订《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公司逾期向业主支付租金超过三个月,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本案中,淮南金海凯园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第五年租金,超过了双方约定的三个月期限。现原告要求解除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被告有无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如何承担? 原告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委托经营合同的委托方,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合同过程中,均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故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淮南金海凯园公司作为该委托经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未按约支付原告租金,且已明确表示因经营不善退出北京名都商业运营管理,其行为存在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李旭日虽不是该公司的股东,但其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出资人,能够实际支配该公司并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且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李旭日依法应对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通顺置业公司作为诉争商铺的开发商、上海启创公司作为诉争商铺的销售商,在“北京名都”商铺销售时和销售过程中按照“售后包租”向商铺购买者作出承诺,并通过广告对外宣传:10年租约保障,期满1.5倍回购等。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之间协议约定:“为了促进项目顺利销售,甲方须与乙方所成立的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另行签订商场租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约定实际体现出捆绑式销售模式,即要购买商铺必须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两个合同。原告基于广告宣传内容和对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的信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按照要求与委托经营公司签订了《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经查,北京名都商铺的广告宣传内容也与《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租期、租金支付方式、标准一致。通顺置业公司将北京名都商铺整体交付给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并按《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用前四年租金抵扣原告32%购房款。上述销售方式客观上促进了北京名都商铺的销售,增加了通顺置业公司的销售收益,上海启创公司也通过该销售方式获取了超出销售底价的溢价部分的收益。但,该销售方式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和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属于违规销售。另查,通顺置业公司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商铺,导致部分业主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因租金起算日期产生分歧,继而引发纠纷,对最终解除委托经营合同产生影响,也存在过错。通顺置业公司与上海启创公司之间虽系委托代理关系,但上海启创公司在销售北京名都商铺时,与通顺置业公司协议约定采取“包销”方式代理销售,在委托期内负责进行广告宣传、策划,双方并约定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由上海启创公司成立。上海启创公司参与了商品房买卖及委托经营的缔约全过程,且通过此种房屋销售获取了利益,理应与通顺置业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启创公司辩称其作为销售代理人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虽然不是《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的相对人,但对合同相对人签订、解除合同均具有关联性和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通顺置业公司、上海启创公司应对委托经营合同的解除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诉请的租金及违约金是否有依据,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告与淮南金海凯园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经营公司须按期足额向业主交付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业主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向经营公司一次性追缴剩余年限的全部租金。该约定的实质就是违约条款,且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现原告在诉请解除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的同时,要求被告方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其诉请之合理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数额为61073元【(32143.5元×3+35715元×3)×30%】,是以双方三份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第五年至第十年的租金总额,按照30%比例计算所得。原告将该第五年至第十年的租金总额作为其损失数额,并未考虑到本案双方委托经营合同解除以后,其仍然可以通过与其他业主共同招商或者招租等方式,继续获取商铺以后的租金收入等其他因素,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确定本案违约金数额为40715.1元【(10565.1元×3+11739元×3)×20%?(10562.4元×3+11736元×3)×20%?(11016元×3+12240元×3)×20%=40715.1元】。 本案中,原告诉请租金数额为3523元,是以双方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第五年租金数额,按照40天计算所得。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要求被告方承担其商铺第五年至第十年的租金损失的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被告方支付其第五年部分租金,明显属于重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所确定的本案违约金数额40715.1元,已经包括原告商铺第五年租金损失的违约金。此外,淮南金海凯园公司在与部分业主发生纠纷后,不仅于2013年10月30日张贴公告表示退出涉案商铺经营,且该公司已经长期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双方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实际已经停止履行,原告相关租金诉请,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综上,对原告相关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孙敬洪与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名都商业委托经营合同》; 二、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敬洪违约金40715.1元; 三、被告李旭日对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孙敬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孙敬洪负担597元,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18元。被告李旭日对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 军 审 判 员 郝荣琦 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媛媛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孙敬洪 淮南市 通顺 置业 有限公司 上海 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判决书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