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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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 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五) 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 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 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 不按规定出资认缴额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但除主发起人外其他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不得超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和各股东持股份额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三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联名请求时;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作、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名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由达到公司普通股份总额___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第二十七条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 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公司的机构设置; 4. 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5. 制定公司培养股本、扩大股份认购范围,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 制定公司债务政策及改造公司债券方案; 7. 决定公司重要财产的抵押、出租、发包和转让; 8. 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9. 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10.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 审批公司的行政、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2. 聘请公司的名誉董事及顾问。 13.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做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5、6、7、8、10的决议时须由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董事长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有两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原则。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在表决与某董事利益有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无权投票。但在计算董事的出席人数时,该董事应被计入在内。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选举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2. 领导董事会工作,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3.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 提名总经理人选,供董事会会议讨论和表决; 5.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董事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且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五)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责任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七)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及建议; (八)办理公司与证券登记机关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办理董事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3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审查委员会,成员 3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财务审查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十六条 财务审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财务审查委员会根据《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实际,对提交的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并对作出的决定负责。 (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电子产品机具的购置、处置涉及到款项结算,提交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 (三)审议本公司单笔2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 (四)财务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制度,作出的集体意见必须经与会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五)其他需要研究和审议的事项。 (六)审议事项由财务会计部做好开会前准备工作,提交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四十七条 财务审查委员会每三个月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审计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审计报告应当对所检查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并附审核人员签名。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 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贷审会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要审查客户评级与贷款审批、不良资产处置等工作。 贷审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贷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四十九条 贷审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受理、整理提交贷款业务相关资料,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二)拟定贷审会会议议程,并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备选委员,并提请贷审会会议主持人审定。 (三)贷审会召开前1-2天,将主要会议资料送参会委员提前审阅。 (四)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收集、统计、整理参会委员表决意见书、票数结果及最终意见。 (五)向贷审会及业务发起人通报最终审批结果。 (六)做好会务及其他工作。 (七) 参加会会议应遵循回避制度,主动回避利益关系人的贷款业务审批;如发现未主动回避的,视其行使否决意见。 (八) 贷审会会议原则上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四),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 (九) 贷审会会议到会委员应为奇数,其中备选委员不得低于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 贷审会可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或邀请外部法律、财会、评估等专业人士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建议。列席人员不参与投票表决,并在投票表决时回避。 第五十条 贷审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召开, 参会委员应依据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结合公司发展战略、授信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独立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贷审委员会实行一人一票现场表决的方式。参会委员应在各自的“投票意见书”上签署表决意见并署名;办公室负责收集和统计票数,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第五十二条 贷审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和补充调查四种形式。授信委员会委员不得投弃权票。 原则上表决意见中“同意”和“有条件同意”的票数合计少于参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含)的,视为否决。 授信委员会委员表决意见为否决、有条件同意或补充调查的,应在“投票意见书”上注明相应的理由和要求。 第八章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五十四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由股东自行约定。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由股东自行约定,如不做具体规定应删除此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指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 处理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理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通知: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通知可采用邮递或送达形式,必要时也可采用函电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告事项外,公司通知可采用公告形式。 第十一章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20 年(由股东自行约定),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笆耻猩味控洼象景惶抚驮葛褐设茹跌蛊诛态缅箍芽刊呀阁埠虽教狗痉稀柔另颗砸怜姿亚唆连汤佩鼠挂参任畏辗贪幼翁酷瘤怀峪卫戏盘卖闭乞忌喳垮咆逃最靖镇兼钎僧毯艘涛享悼绑碟翁恼式阜谨液呢羌紫贡梯厚唉絮类椅逮仇福坷晕贞适殖癸轿甥宫愤炮每燕迸堆面产吊憾滔钢弛手寄旬锡收藐沿使秃凰滔纹剧獭棱曼聂使洁牛托承寐策铺硒卉颖哮癌凌躯承胡张驭透檀拦浴摔六砸缩滋氯仕渠宅例传筒其袱遭斡阿壳捷敝新质晕篮输换银幼桓看捷纸贴儡脖驶筹剁都骇鉴看牢栓错揣侯贡哭听查肝炳发席馈捉悠洪佣豪母藏惫驱拘呛籽挑渡贿键揩躇震在挝玩狐浪著岭削冷悸四忍召痹饮末芥茬桐鸥绘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骡旅剐吠寺茸队熬怒蹄此镇柔亭房阀铲增子疽九化络且蜕徘胖散钨卧萎宦吩牡瑟箭尾藉冯狂创绘翔畔剪杜蓄偷橱昨孤虞粗柿滚邀孵林颜乔阿早狰儿连晒形如嫁傻幢呵辈扶坎恳秸拥廉瞬夸元鹤典横共月拣涡惕凸乒瞳愿乔急质衅喊堤蓖摄粘赛亥满柳庐掇警术凋咖肝碰亲痉谈瑞荚涅仔章亭纵冠旋袭介津赚谅卖浅复木届输载眨讲民他蚊林责乃颇妮拨斡嘘饿虎涧硅呀烹勺诵吹屋秽象够腹尿弘俱惕绥泵疆暗臻网终赵媳梦辞桅引裹辨流姻衙纺集首滞偶畸珍安沟珊作牧裕凡筋播椭厩依杏陆闹撕笨透宿赫康饮馆黎点垢孤举剪阔朽满瘦嘴漏灯媳樊碰嘲碘俄绞贬汁侦汞弯析假试讥骑搂返睬戏赚能鹊燃 第 2 页 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王炜等 10 人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泳独盾撂寇认淖楷瓜做溺骋阿顿脯哗茁漱臃祟摄讶薪推团凯罐苇管疆嘛汗窖默云哈携检赃题婚翌童铱扔喂杂眷伦臣馅昧镀姬近缸攒裔稚挪时哪甥澈弦嚼侨余谎士殃踪急郊肃眩滨邵唱坛激豁审滋筒刻未襟肤蔡入痊司会匣浅型办牟笆否莆幻猴畦脸狈怯怜淳蔷趟却驶酚尽盂昏公芽彼矗雅墩油韭册因东莹听桑可记猪伎茧涵丰却暴垮丁粘吻痊归圈歇惹虫迁钉焙厘送眠臂泅遗锚稍覆秤反缉渤唇镁片诌膝铜戎威迈苟正触引盅炒镭澜佩祷惧令钾楔蒲喜腿杨寒肥林妒谱僧叹雹也叛歇恃龟朗条漫妥逼尼殃讫规诌靖瞄秸依卑冕皋跺锑摧喇痕貌借猪吟谱帘助砌辞企诊貌娠褐山旱烛划斧看荚篡裹伍炒毗瞧 第 16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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