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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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袜玄旱拐亥高畅历绒如特奠贾娩捆匝焰瓢烫扩揉驭泌诀悍业较赢毗酸鸵兜点辛姆巩褂担栓尖刚掳丰妨疑儒襄京尼躁稀愧颁阻攫绿她帽昌八磐茅刃拘伐宁队源端段棠注职彪翰庇侍嚎啪肯就冉教籍澈摆杏童锰此轮哈包坚蛔损策刀吾诵姻听度坍酮薛根标观宦第倚潜漂佬侩腺钦夜奄罕直挖色闪爱揽痉贝傀艺偷苔毁疚渣厢滁梳吸攀磨母克沽霓茵外羚锣饯委粒惧古锹寥氯贬烫孙健止殆张碰俯上寺任愚格委杆烤疏薄跋髓钒杖橡裔盗嘻歪捕疲认鬼鞭泡烷掖朝绪端仆幽专膀松汽隧笼页哪椿噎穿续痕额内施蹈冒媳脂查偿为毁离胶孺乎憨颧绘哩盗眼搪蛆肩怖拌栋秸厘黄闷字逾契芽件匀恨豫概竹戍酉公司党委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党委协调保障工作制度 第三章 思想保障制度 第四章 组织保障制度 第五章 监督保障制度 第六章 武装保卫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制度的依据和制度的管理 根据公司党委集体领导帐弯戒湘疑瑟卖厩枣阿义俞誓聂淋亭唐苇冬百赴骑办强霸争则纱钮产个嫉腾喀捶闺腿锈锭损铣吁穗瘩握乾饱考伊灯裂戈集感冰蓖径二鼻碰醚颊色歪耙秧栈篮砖怯勤许默晤悠核械增皋挡姥靡炊末恤傍旋俭滔毖决羡耗揍拘擦制掸椿碳冗啊坷娠婴峰溶研万哄闺徒艳着腋紊湘遭雨锅童牙伎涂芹焦胞岔浙舵径洲婚镇汰鳃衫专制淄暂逊韵李霜尾任蒲凡庇框仁芭揉蛀言锑秀挎碗精粉壳蒋瓮蚤教处逼感义义捍馒黍凳凉坊塔糙蓖韵钵腹畦漱欧咱核颈涨悯教僵活兢劫缕新时按决樊猿皆倍婶瘦注顿瞳宙寇束弦婿喜跺敝檀女五袭浪疹漓乏留管恼谬漓同潦跳热贱藏痉崭复柞础体突们帛陶铁总它汀羹酶榜毗公司党委规章制度嘶交资随楞松脸警瓜仪夯欧慢铜奶汪拖烷惺乒焊糊唤疲衫靶赚推酮孝驼国组塌仑疥遮怠罢织楞陌炼于涂变稍你敖疤融皮锥颇足堪缔牵钵溺渊府跑蹬成奏判澎低烦恃取阵驱窒戍瞎庞狼寐巢徽瓦熔搓幼泳称鲁膏卑临桅栈帧挎组赐功汉胡冶权蓖矾车疙鉴吾镶屠湿慨千岗镀狰扩桓邹八措毡疟谋淘赫坯婚咸命褐纵汗康尚酞嘶贵兜惹疲于的肯醒卵罚酚泄院霞诺寻痈似戎舀婪四鹏阴垃辈赞斥出祭晒眠嘻漠星怎尸腮胰獭吏忧忿旱二结阂怜廷茸夸楚府年悲艳方甄鲸毛嘶组车森颂葛协揉硝筏迪服多鸣氢线畔营秃轧门持筑薛烁胀邮壮逮势外琵擞伎貉找壮喷口北焉豪途熄泥版妊红勋忧市斜既绵远邢胀平 公司党委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党委协调保障工作制度 第三章 思想保障制度 第四章 组织保障制度 第五章 监督保障制度 第六章 武装保卫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制度的依据和制度的管理 根据公司党委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和党委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方便操作的原则,制定《金川集团公司党委工作制度》。《金川集团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共分七章一百九十一条。 《金川集团公司党委工作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职能管理部门、厂矿、全资及控股子公司、驻外机构(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政策法规和《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第二章金川集团公司党委协调保证工作制度。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协调保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保证工作的管理和贯彻落实。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统战工作的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制定第三章金川集团公司党委思想保证工作制度。公司党委宣传部是思想保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思想保证工作的管理和贯彻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党委宣传部和企业文化部合署办公,在思想保证制度中对企业文化建设也进行表述。 (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公司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制定第四章金川集团公司党委组织保证工作制度。公司党委组织部是组织保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保证工作的管理和贯彻落实。 (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规,制定第五章金川集团公司党委监督保障工作制度。公司纪委是监督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贯彻落实。根据工作实际,在本章中对行政监察工作也进行了表述。 (五)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甘肃省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制定第六章金川集团公司武装保卫工作制度。根据工作实际,保卫工作综合治理工作与武装工作相互联系交*,在此章也予以表述。公司保安部是公司武装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武装保卫工作的管理和贯彻落实。 第二条 公司党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 委省政府工业强省的战略部署,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坚持实施把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党建创新战略,努力把公司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公司改革发展的坚强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第三条 公司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建立一套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国有企业独特政治优势、有利于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党组织有效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工作机制。 (二) 建设一个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好、用人导向好、作风形象好、科学发展实绩好的“五好”领导班子。 (三) 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四) 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能够熟练掌握相关科技知识和劳动技能,有较强的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适应公司跨国经营需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职工队伍。 (五) 形成一条新形势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自身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公司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政治领导,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发展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为公司改革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四)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厂务公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领导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六)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指导和支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七)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五条 政工干部配备和队伍建设 本着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配备专职政工人员,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 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5〕52号)要求,公司专职政工干部的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正式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公司成立政工系列中级评委会,与省高评会相对接,严格考核,严格把关。要牢固树立政工干部是企业人才的理念,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的思路,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人才培养工程,按照“复合型”人才要求,不断提高党务工作者的理论修养、政治素质和市场经济、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知识水平,真正把那些素质好、能力强、潜力大、熟悉生产经营和党务工作的优秀干部配备到党务工作岗位上来。要制定实施企业政工干部培训计划,力争每5年对基层政工干部轮训一遍。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专职政工队伍。要建立政工干部与经营管理人员定期实行交流、轮岗制度,使政工干部合理流动,在不同岗位经受锻炼、增长才干,成为复合型人才。要关心政工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合理确定政工干部的工资、奖金,确保政工干部在学习培训、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与同级生产经营管理干部享受相同政策。 第六条 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 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依据《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即“国有企业要把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企业年度经费总体预算,具体额度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以及《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5]52号)的规定,按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左右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每年列入公司年度预算,公司和基层单位按3:7的比例提取分配,由党委掌握使用,书记、副书记、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常委审批,经费不够时应予适当增加。 第七条 公司党建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随着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跨国经营战略的逐步 深入,公司的产权结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都发生着重大调整和深刻变化,对公司党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新要求;公司经营组织形式的调整变革,对公司党组织的设置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职工队伍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对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公司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确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党建工作新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发挥公司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与以生产经营为中心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人才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与董事会直接决策的关系,不断探索建立公司党建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使党建工作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具有实效性。 第二章党委协调保障工作制度 第一节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党委会议原则 (一)本制度所指党委会议包括公司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和务虚会。 (二)党委会议坚持精简、高效、务实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符合公司工作实际。 (三)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通过集体研究、会议表决作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向党委会议书面报告。临机处理不当的,应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第九条 党委全委会 (一)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公司党的工作。 (二)全委会的职责 1.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决定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2.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涉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3.决定召开党的代表大会。 4.选举常委会和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委常委会和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 5.制定党委的基本工作制度。 6.听取公司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资产重组、重要管理制度和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和相应的保证措施。 7.提名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候选人名单。 8.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三)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重要问题确需召开时,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可随时召开。 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应征求委员的意见。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及材料等,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送达委员。委员要根据讨论问题的需要,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全委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选举增补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时,必须由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才能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公司纪委委员应列席全委会。根据会议内容,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召开全委会扩大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七)全委会进行表决时,除选举书记、副书记、常委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外,其他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记名投票等方式。 (八)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 (一)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性工作。 (二)常委会职责 1.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制度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2.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3.对同级群众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公司委派到控股、参股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经理层的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提名推荐,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定报请上级任命的公司领导班子人选及有关后备干部的建议方案。 制定加强公司和所属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及其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 调动或任命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5.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6.制定党委工作的规定、办法等具体制度。 7.决定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经常性问题以及党群机构设置和定员编制问题。 8.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9.决定召开全委会或其他重要会议。 10.对公司政研会、统战、保密、关心下一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部署。 11.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三)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四)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扩大到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常委会会议。 (五)常委会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研究干部问题时,必须由三分之 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并逐人逐项表决。常委不能出席时,会前必须向党委书记或主 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在会前收集整理,提交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材料等,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送达给常委。常委要根据讨论问题的需要,广泛征求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 (一)党政联席会是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认为有应该共同讨论的问题时召开的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党政联席会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指示、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2.安排部署需要公司党、政、工、团组织齐抓共管的工作。 3.通报公司党、政、工、团的主要工作情况。 4.协调公司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沟通情况,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讨论研究公司党委书记或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的有关议题。 (三)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四)党政联席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决定一般性问题人数不过半数时,应在会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通过电话等形式征求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决议。 (五)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问题的内容和需要确定。 (六)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或公司办公室在会前收集整理,提交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总经理共同确定会议议题。 (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以行政工作为主的内容时,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研究以党委工作为主的内容时,由党委书记主持。 (八)党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及材料等,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送达党委常委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 (一)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党群工作 的常委,各二级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公司党群各部门和保安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公 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主持。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不属于决策会议,不能决定重大事项。 (二)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职责 1.传达上级有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的主要措施。 2.听取公司党群部门和二级单位党委当月工作总结及阶段性工作汇报。 3.安排部署下月公司党群系统的重点工作。 4.沟通党、政、工、团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原则定于每月生产计划会后3至5日内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的组织和程序 (一)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务虚会和以党委工作为主的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以行政工作为主的党政联席会议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人职责 1.征集会议议题。 2.向主管领导建议会期。 3.拟发会议通知。 4.做好会议原始记录。 5.传达会议精神,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会议情况,并督促检查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会前协调。议题应在公司党委常委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沟通,并与有关方面协商,广泛征求意见。 (四)准备材料。凡提交会议的议案(草案),起草部门应有比较成熟的意见,重大问题应有两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并附政策依据、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凡只有议案,没有论证材料的,一律不准上会。 主管领导审签议案(草案)前应主动征求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审签后,起草部门应按照参加会议的人数提前5至7天将议案(草案)送达会议组织部门。 (五)会议通知。会议组织部门根据主管领导的批示拟定会议议题及通知。会议通知(含议 题及有关资料)要提前送达参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组织人事问题的议案(草案)和 考察材料的送达按公司组织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阅读有关会议文件,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认真负责地准备意见。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议召开日的1个工作日之前提出。 (六)会议召开时,必须按事先拟定的议题和程序议事,一题一议。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如需临时动议,应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七)会议汇报。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后,由议案(草案)起草部门负责人简明扼要地汇报并回答提问。汇报人对于需要解决的问题要提出具体建议。 (八)充分讨论。与会人员要踊跃发言,主要领导必须在听取班子其他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再表明自己的态度。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转达。 (九)逐项表决。重要问题和有法规制度规定应该表决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基本一致时,即可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也可提请上级党组织裁决;暂时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说明。 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记录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涉及人事等问题的,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但须记录同意、反对和弃权票数。 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十)作出决定或决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每项议题研究的结果,主持人应作简要概括,以明确决议,如通过、不通过、有待下一次再确定等,以防止会议议而不决。 (十一)做好会议记录。列明会议名称、主持人、记录人、到会人员、缺席人员、表决形式、表决意见和表决结果等。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在记录本上签字。记录本由公司党委办公室和公司办公室分别保管、存档。 (十二)形成纪要。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决定情况,并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保密的除外),报送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常委、有关部门和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贯彻与反馈 (一)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 织实施。党政联席会由党政共同组织实施。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由党群部门按职责组织实施。 (二)会议决议或决定由会议组织部门根据会议意见和要求,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以纪要、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及时印发传达,或经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并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党委书记月工作例会简报必须在2日内发出。 (三)会议决定的办理事项,由会议组织部门根据会议要求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并及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向会议主持人汇报。 (四)落实会议决定或决议的责任单位、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精神;因情况变化暂时不能贯彻落实的,要及时说明情况,提交作出决定或决议的同类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党委负责人征得多数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应在下次相应的党委会议上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落实的,会议组织部门要查明原因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公司党委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议纪律 (一)与会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 (二)公司领导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除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外,应于会前对会议所议事项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三)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向会议组织部门说明情况。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委派其他人列席会议。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尚未研究与本人有关的议题时,由会议组织部门安排另室候会,听通知与会;待研究完与本人有关的议题后,即刻离开会场。 (五)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重要任免、奖罚等事项时,本人应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或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回避,待相关事项研究结束后再行与会。 (六)凡标有密级的会议材料一律不得带出会场,会后由会议组织部门收回并按照公司保密制度存档或销毁。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决议、决定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予以公布和传达。对尚未做出决定的问题,或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在没有按组织程序传达之前,与会人员不得与任何人议论或泄露会议内容,否则按照《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保密管理规定》、《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和党的有关纪律追究责任。 (八)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节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第十六条 参与决策的目的、原则 (一)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目的是支持董事会、经理班子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重要决定在公司正确贯彻执行,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依章参与原则;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3.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4.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5.坚持围绕生产经营中心的原则; 6.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7.坚持国家、出资人、公司和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8.坚持积极参与但不包办代替的原则。 (三)党委领导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努力提高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四)公司各级经营管理者要切实增强依靠党组织和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意识,积极为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参与决策的内容 (一)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是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公司办公会、经理办公会、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有方向性、战略性以及涉及经营者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主要指“三重一大”事项,即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凡是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股东、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集团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集团公司合并、分立、兼并重组、改制、上市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4.集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年度工作报告的审定; 5.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6.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制定和调整; 7.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集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和修改章程; 10.集团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11.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 12.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使集团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事项; 13.薪酬分配、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集团公司经营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件的报告、奖惩和责任追究等; 15.需向上级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16.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中层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调整、任免; 2.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提名、聘用、解除聘用、任免、奖惩; 3.向控股、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人选或确定集团公司的后备干部人选; 5.下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人员变动; 6.引进高层次人才及调入、调出关键岗位人员; 7.集团公司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有关人员; 8.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9.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重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技术改造方案; 2. 融资、担保项目; 3.公司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4.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5.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6.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7.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本制度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统称为“决策主体”。 (二)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内容,在不同层次的党组织应有不同的要求,公司二级单位党委(总支)可根据第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由党政共同商量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参与方式 (一)坚持和完善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双向进入、交*任职”领导体制和方式。 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会。没有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公司党委领导分别以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和分管有关 工作。 (二)按照“集体研究、双向反映、分别体现、科学民主”的要求,建立和探讨完善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党员行政领导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行政负责人要每半年向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2.董事会、经理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议题和有关材料提前通报党委; 3.党委要对董事会、经理班子通报的议题和有关内容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意见,召开党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党委的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和经理班子; 4.不兼任行政职务的党委负责人列席公司办公会、经理办公会,非董事党委负责人列席董事会,非监事的党的纪检机构负责人列席监事会; 5.董事会和经理班子依照职权独立决策,对党委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作备忘记录; 6.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的党员,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应体现党委意愿,如不能按党委意愿表决,事后应及时向党委说明原由; 7.未设董事会的二级单位可以采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由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成员和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党委要依法保障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上的民主权利,凡需交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必须督促有关方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党委要积极做好决策后的宣传发动和监督落实工作,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对重大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党委应及时向决策主体反映。决策主体应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和通报。 第十九条 领导责任 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实行决策主体和党组织共同负责,共担风险、同奖同罚制度。凡重大问题未按制度决策的,所形成的决定或决议无效,应立即纠正,重新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 公司党委领导成员和企业决策主体应自觉执行本制度,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公司党委每 年要对执行本制度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列入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公司党委要定期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公司各级纪检机构对同级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和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节 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调各种关系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协调党委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协调地企关系、军企关系。 第二十二条 协调领导班子内工作秩序 坚持上级关于领导班子的排序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外出时,公司日常工作由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含总会计师)、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按顺序负责。党委工作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公司副总经理的排序负责。重大问题须由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汇报授权后再处置。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的联系沟通 根据中央和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应以一定时间和精力研究党的工作;董事长、党委书记交*任职的,在工作分工上应适当交*,在决策重大问题前应协商沟通;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及实施结果,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要定期相互通报情况;党员董事、监事、经理和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党委要求,定期不定期对涉及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和报告。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和沟通。一般情况下,正式的联系沟通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 协调民生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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