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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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技术管理各项工作,在本矿范围内从事井上、井下生产、建设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工作,维护技术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增强技术管理的科学性、预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的良好氛围,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 技术工作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炭行业技术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坚持技术原则。 第五条 技术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原则,技术要算账。 第二章 技术管理体系 第六条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生产单位必须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管理工作。 第七条 明确安全技术管理责任。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及时排查治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落实各部门的安全技术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安全技术业务保安责任制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职能部门和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措施和规范,并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保证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强化安全技术管理决策机制。总工程师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布置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确定矿井开拓巷道布置,抽、掘、采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措施制定,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使用方案等技术问题。 (一)坚持年度科技创新工作会议制度。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矿技术创新大会,总结上年度全矿的科技创新工作,谋划下年度的科技创新工作,并对在科技攻关、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上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鼓励技术人员专心技术工作,及时总结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经验教训。对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二)坚持月度总工例会制度。每月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总工程师例会,从安全生产技术经济一体化要求出发,集体研究矿井采掘接替、重大技术改造、矿井开拓及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和措施。总工程师例会上确定的重大技术方案、重大技术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利用总工程师例会每年至少要对矿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一次分析,每半年至少要对矿井各系统状况和能力进行一次分析,每月要对上月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当月安全生产中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并确定技术方案。 (三)坚持“一通三防”、防突工作周例会制度。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特别是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瓦斯治本措施,落实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四)坚持重大技术方案、措施集体研究审定制度。 (五)坚持由副总工程师主持的月度专业技术例会制度。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自行组织专业内相关人员,召开本专业技术会议,分析、平衡、解决分管专业的技术问题。 (六)坚持规程措施会审制度。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必须定期(每周二和周四)亲自主持审批规程措施,其中作业规程、贯通措施、排放瓦斯、过特殊地段、拨门、收作(封闭)等重要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发。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专业分工、责任范围,严把技术关,落实各自的安全技术责任。 (七)坚持总工程师月度审阅规程措施制度。每月总工程师至少要审阅一份规程措施,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要审阅四份规程措施,并都要有记录。 (八)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制度。严禁无措施施工,规程措施必须在现场得到严格落实。 第九条 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 (二)矿井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 (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检查。 (四)矿井“一通三防”等各专业的技术管理。 (五)各专业技术管理事故的追查分析、责任追究。 (六)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 对以上各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 设计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严格矿井设计管理。设计要坚持“安全、规范、简捷、高效”原则,系统坚持“平、直、简”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设计规范做好采区和工作面的设计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测科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基础上,根据矿井建设生产实践和补勘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报地质说明书,并按要求及时提供设计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要始终坚持先进的设计理念。方案设计要树立“全资源、大联合、抓中心(储量中心)、盯层位”的设计理念。重大开拓开采设计要注重联合开采,避免生产系统重复建设。井下巷道设计要充分考虑井上下关系,减少压煤、搬迁成本。要推进生产均衡高效,合理确定矿井综采工作面数量,优化矿井水平和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采区和工作面参数,做到集中高效生产。优化系统设计,为岩巷、煤巷快速掘进和工作面安全高效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要合理选择巷道施工和支护工艺与手段,降低施工费用。满足岩巷综掘施工条件的巷道,要积极采用岩巷综掘快速施工;要坚持装备选型“先进、适用、集成、经济”的原则,科学选型,力争做到系列化、通用化、标准化。大力推广动态无功补偿等节能降耗技术。 第十三条 矿井设计应选择适用的技术与装备,坚持技术与经济统一的原则,搞好采、掘、机、运、通综合配套。 (一)应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的新工艺、新装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 (二)煤巷、半煤巷掘进设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机械化作业线。 (三)矿井运输设计应采用连续化运输方式。矿井的大巷运输应优先采用胶带运输机。对采区、大巷运输生产系统的设计,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 (四)采区的大型固定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运行安全可靠、监测监控程度高的新装备。 第十四条 采区设计的编制、会审及报批程序。 (一)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后再报集团公司审批。编制采区设计方案,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1、矿总工程师下达的设计任务书。 2、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地质说明书。 3、矿井设计文件,包括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 4、矿井的中长期规划、采区或回采工作面接替表。 5、邻近采区同组煤或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三下开采”资料以及有关瓦斯含量、涌出量、压力、瓦斯突出、瓦斯分区、被保护层区域验证、地温、历史瓦斯事故等地质资料。 6、矿井生产系统现状。 第十五条 采区设计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永久性水准点坐标位置,建筑物、构筑物测量定位记录。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记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矿建、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写实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评定及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六)设备管线调试、调压、试运转记录。; (七)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材料试验等检查记录。 (八)其他有关规定归档的技术文件等。 第十六条 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必须与其它专业设计相互协调,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制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方案设计应不少于两个,并进行安全、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较论证。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定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二)在选定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基础上,生产技术科负责进一步做好采区巷道布置设计,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审查确认。巷道布置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采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采区储量、邻近采区的开采情况。 2、确定采区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个数,采区服务年限,工程量(岩、半煤、煤)及投产期。 3、确定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巷道布置方式、采掘机械、运输设备、开采程序等。 4、确定采和掘的通风及生产系统。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6、防治重大灾害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7、附采区设计方案图(巷道布置)。 (三)在审查确认的采区方案设计的巷道布置基础上,进行其它专业设计。 1、地测科负责防治水设计,采区储量、煤柱损失、采区回采率的计算;采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并提供井上、下对照图。 2、通风科负责采区通风设计(采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瓦斯抽采设计、防突设计、防火设计、防尘设计、安全监控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3、机电办负责采区供电设施及供电系统设计、机械设备选型设计、压风、供排水管路设计,并附设计图纸。 4、监控工区负责通信设计,并附系统图。 5、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安监处等单位参加共同编制采区方案设计说明书。 以上各专业设计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参加集体会审、会签,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四)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审批的采区方案设计时,矿总工程师必须提出修改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井巷设计均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地测科、通风科、机电办等单位必须密切配合。 地测科根据矿井十年规划提前1年内提供采区地质资料,并报集团公司批准。矿总工程师下达设计任务书后,地测科应在提交采区地质资料联系书下达后1个月内提交审批的正式采区地质资料,施工图地质剖面资料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内提交;采区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15天内提交,工作面设计中通风、监控、机电、防治水、沉陷等资料及图纸应在联系书下达后7天内提交。 第十八条 提高上限、受水害威胁严重、综采放顶煤、首次开采煤层的工作面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再审,一般条件开采的工作面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工作面设计必须在煤巷施工前一个月设计、审批完毕。 第十九条 施工图必须符合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执行中如遇地质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原方案设计时,施工单位或职能部门必须事先写出设计变更,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维简、技改工程的设计变更,由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按管理权限及程序及时报批。 第二十条 开工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交底、会审、贯彻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图纸收、发、送登记制度和图纸归档制度,以备查阅。 第四章 现场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含安全措施)。重要工程,如大硐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拨门、贯通、过特殊地段等都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采、掘作业规程施工必须追究区(队)相关人员的责任。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项防治灾害的安全技术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采、掘工作面均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采、掘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组织。随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由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程,都必须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区(队)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新情况,施工单位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有关职能科室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 采煤专业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矿压观测 (一)工作面初次来压的矿压观测。 1、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压力表,压力表每10架一组(两块)。要求压力表必须完好,对于损坏的、不准确的,必须及时更换。 2、压力表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主要监测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期间支架的初撑力。 3、工作面初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要及时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和老塘直接顶的垮落情况,观测、采集压力表的数据及老塘顶板跨落情况,并把采集的数据、现场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对数据及时进行处理,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的分析来判断初次来压步距,用于指导现场生产。 4、初次放顶结束后,生产技术科必须及时编写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包括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初次来压步距、开始回采时间和初次来压结束时间、工作面支架初撑力、每天的回采进度、数据图形分析资料等)。 5、生产技术科技术人员根据现场跟班观测的情况和初次来压鉴定报告,分析工作面的初次来压情况和初次来压步距,总结成功的经验和不足,并把收集整理的资料存档,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支架选型、掌握初次来压步距的参考依据。 (二)工作面周期来压的矿压观测。 1、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生产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每天掌握工作面的回采进度,每隔三天采集一次压力表的数据,并把采集的数据及时报送生产技术科。 2、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及时把采集的数据输入电脑,并将处理的数据图形打印出来,根据支架初撑力情况分析计算周期来压步距,并把采集数据处理的结果和分析计算的周期来压步距汇报给采煤矿长、采煤副总工程师和生产单位,用于指导周期来压期间的顶板管理和安全生产。 3、生产技术科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面的周期来压规律,总结本工作面周期来压的步距,作为今后相邻工作面回采期间掌握周期来压的依据。 (三)两巷压力的矿压观测。 1、初放期间,工作面向外200米范围内,上下风巷每隔10米选择一个测点,生产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天测量一次每个测点的上下帮和顶底板的移近量,并把测量的数据用表格的形式记录下来。 2、根据每次记录的数据,分析两巷的煤岩应力情况,作为今后巷道掘进选择支护类型和支护参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现场技术管理 (一)工作面回采前,地测科必须在回采工作面上顺槽、下顺槽编制回采工作面相对切眼位置的“测点”(每50米一个)。编制的“测点”必须用掘进施工时的测量“导线点”校核,严禁使用拉通尺的方法编制“测点”,防止误差积累。采煤单位制作醒目的“测点”标志牌悬挂于“测点”处。地测科每月月底要对各采煤工作面下月的地质情况进行地质预报,生产单位要根据预报提前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推进至预报的异常区(或断层)50米之前,地测科必须给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生产单位)下达地质预报,并加强工作面地质调查工作。生产单位要及时编制过异常区(或断层)措施,现场要严格按措施作业,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异常带的控制能力。业务职能部门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有权责令整改。 (三)生产单位管理人员把握好工作面的采向,确保链板机处于合适位置,防止链板机上窜下滑。 (四)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要把握好支架状态,及时调整支架,防止出现歪架、倒架、咬架现象。 (五)回采层位、采高必须严格按《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补充措施执行。严禁采错层位,严禁无计划丢顶(底)煤回采。 (六)生产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回采工作面动态情况一览表,将工作面情况(包括跟顶底板情况、有无断层异常带、上下出口压力、链板机状态、支架状况、工作面采向、回采层位等)和上、下口的准确位置测量好,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以便掌握工作面的生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其它管理规定 (一)综采面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范围内)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必须≥6.4Mpa。生产单位技术人员每天必须对单体液压支柱压力进行人工抽查。上、下端头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抽查数量各不少于10根,且测点分布大致均匀。 (二)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单体液压支柱测压仪。 (三)上、下出口20米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工作面煤壁向外20米范围内)。上、下风巷断面面积≥6平方米(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风速不超过4米/秒)。若上述条件不能满足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回采工作面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三直、二平、一净、两畅通”的标准。管线吊挂平直、材料堆放整齐。上风巷、下顺槽的巷道必须做到无淤煤、无积水、无杂物,出口畅通。 (五)综采工作面乳化液泵出口压力要≥26MPa,乳化液浓度在3%~5%之间(浓缩液浓度在1%~1.5%);乳化液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并备有检查乳化液浓度的折光仪。定时(每小班三次)检查乳化泵站压力、乳化液浓度,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记录簿内容齐全、完整。 (六)单体液压支柱每次注液要充分,严禁单体液压支柱上端刚接触顶板就停止供液。 第六章 掘进、开拓、巷修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组织施工,并在巷道内悬挂施工图牌板,图牌板要外观整洁无破损,内容完整无缺项,字迹清晰无涂抹。 第三十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施工,每小班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班评估记录。 第三十一条 地测科要按时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测量联系书。巷道掘进遇到地质构造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经总工程师审核后,书面发至相关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三十二条 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区域,地测科必须配合防突部门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施工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注意观察巷道矿压显现和支护情况,如有异常,及时将情况上报给上级领导,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矿压观测相关规定如下: (一)锚固力监测。对采用锚索网支护形式,锚固方式为加长锚固的巷道,顶部锚固力不得小于120KN,帮部锚固力不得小于90KN,顶帮部锚杆的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80N·m,锚索预紧力不得小于200KN,锚索预紧力矩不得小于30MPa,对锚杆的锚固力检测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查,安监处会同生产技术科每月组织专人进行抽查。对锚固力不合格的锚杆、锚索,应立即补打,确保锚杆支护效果。 (二)巷道顶板离层监测。巷道拨门3~5m范围内,必须安设第一组;正常段每隔50米,安装一个顶板离层指示仪,离层指示仪应安设在巷道中部,交叉点处应安装在交叉点的中心位置。其深基点应固定在锚索上方稳定岩层内300~500mm处,浅基点应固定在锚杆端部位置。过断层期间、顶板淋水、应力集中区等特殊地段必须增设顶板离层指示仪。 (三)巷道顶底板、两帮相对位移量监测。每隔50米,设置一处巷道顶底板和两帮相对位移量监测点。 (四)锚杆、锚索载荷监测。巷道拨门3~5m范围内,必须安设第一组;以后每个不超过50米设置1组(在有应力集中和地质变化的地方适当加密),每个监测站监测点不少于6处(顶板锚杆、锚索各2处,两帮锚杆各1处),每条巷道不少于2组全断面监测站(所有锚杆、锚索都要安设压力表)。 (五)顶板离层仪、巷道表面位移、锚杆、锚索载荷应安装在巷道内的同一断面。 (六)日常观测。各监测站必须按要求安设,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安装和观测。 (1)顶板离层监测:距掘进工作面50m内和回采工作面100m内时,每天不少于1次,在此范围之外,除非顶板离层有明显增长,可每周观测一次。 (2)巷道表面位移监测及锚杆、锚索载荷监测:自安装之日起起,前半个月每3天观测一次,半个月后每周观测一次,两个月后每月观测一次,直至工作面回采结束。 (3)矿压观测人员对监测数据要及时分析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领导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对策,并组织落实。 (七)施工单位必须落实专人监护巷道支护状况,发现断锚、断索、退索、围岩异常等现象,必须及时采取加强措施,并汇报矿调度室、生产技术科以及有关领导。 (八)当地质条件变化时,基层单位要及时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并主动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只能加强,不能减弱),修改支护参数或改变支护形式必须要有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巷道拨门及贯通处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施工操作程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详细说明,并附支护图。 第三十六条 巷道拨门及贯通之前要对周围薄弱地点进行加固,加固方式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巷道贯通、预透实行通知单制度,两个相向掘进的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或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60米之前,由地测部门向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部门及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预透通知单,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工作面单向施工;交叉对贯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具体停头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具体确定。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 第三十八条 重要工程贯通之前,地测部门要校核导线,长距离贯通的巷道,还要进行闭合测量,以确保贯通精度。 第三十九条 各种形式的交岔点施工之前,都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措施中应明确支护的形式、参数以及施工的操作程序,并附局部放大图,以确保交岔点施工、支护安全可靠,便于使用。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要确切掌握巷道各特征点。要求现场标定及时、准确,把关到位,并根据需要及时编制补充措施。架棚巷道拐弯时,应提前在现场悬挂拐点局部放大图,水平拐弯巷道附平面放大图,起伏巷道还应该附剖面放大图。综掘机在水平拐弯角度小于100度时,还应附综掘机拐弯放大图。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巷道的班评估要如实填写完整,由各区(队)保存、待查;地测科每月3号之前将上月各掘进头的月底点报和小硐室统计表填好,报送生产技术科及有关矿领导。在每一项工程竣工后两周内,做好工程竣工图,连同矿压观测数据资料及分析一并报送生技科和分管副总工程师。 第七章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矿井每年在第三季度由生产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调查,主要风道每月检查一次,风道风速超限、失修率高于7%或严重失修率高于3%时,必须及时编制巷修计划,并安排队伍按计划施工。矿井按规定每年核定通风能力,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总进风必须大于实际需风15%。 第四十三条 采区进、回风巷(或上、下山)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四十四条 采区变电所、绞车房须独立通风,现有绞车房不能实现独立通风的,应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通风。 第四十五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工作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第四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抽采钻场必须采用风幛导风通风,导风不能满足要求的,要采用局扇通风。 第四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符合规定。局部通风机供电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级均要实现风电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的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八条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局扇司机,并现场交接班;局扇配电点设置专职电工。在所有局扇安设地点设置直通调度电话。 第四十九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大于0.5%时,通风区要根据矿井实际供风能力,请示总工程师采取增风或抽采等措施。 第五十条 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以风定产。井下每组主要风门不得少于2道,且须安装风门状态传感器,并有闭锁装置,须设反向风门,且能自动关闭,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排放瓦斯管理。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二条 严格封闭墙检查管理。所有封闭墙必须安设U型压差计,正常观测数据,分析采空区进出风状况。通风系统调整前后,必须对影响区域内封闭墙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封闭墙损坏、瓦斯外溢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钻孔施工有喷孔预兆地点必须使用防喷装置,并编制防止打钻喷孔造成瓦斯超限的专项措施,并涵盖防止打钻喷孔伤人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高瓦斯、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确保抽采钻孔封孔严密不漏气。所有预抽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带压封孔工艺,确保24h内单孔浓度达到40%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地面抽采泵站和抽采系统的分支管路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自动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 第五十七条 瓦斯抽采钻孔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须严格按照《矿钻孔设计施工及验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计划停泵、切换泵以及抽采系统调整、管网维修等,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施工要为“一通三防”创造条件,按防突要求组织设计施工。 第六十条 严格落实保护层开采月度、年度计划。 第六十一条 优化设计施工。具备反揭煤条件的,必须优先进行反揭煤。不具备反揭煤条件的,严格按要求编报揭煤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六十二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地质说明书,施工过程中编制地质预报,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十三条 突出煤层顶(底)板巷道原则上应布置在距突出煤层法距20米以外。 第六十四条 顶(底)板巷道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地测科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止误揭(穿)突出煤层安全技术措施;法距大于等于15米小于20米的,每80米前探一次;法距大于等于10米小于15米的,每50米前探一次;法距大于等于7米小于10米的,必须执行边探边掘措施;法距小于7米的,必须采取针对性防突措施。 第六十五条 对掘进巷道前方预测的地质构造,应根据其预测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前探措施。所有前探钻孔应能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及构造。前探钻孔施工由地测人员现场指导。 第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内,相向掘进的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第六十七条 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和“四人联锁”综合防治管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无突出危险区域及措施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施工防突前探钻孔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先施工防突前探钻孔,钻孔数量不少于2个,深度不小于60米,且前探钻孔在巷道掘进方向轴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米。符合要求的措施孔可兼作防突前探钻孔。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在进行预测(效检)时,至少施工3个孔,其中一个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左右各一个帮孔,帮孔终孔点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米处。预测(校检)钻孔有效深度以钻孔沿巷道掘进方向投影距为准。允许进尺标志点必须编号,并用漆喷(涂)在巷道显著位置。 第七十条 新开采煤层在进行煤巷掘进时,必须按规定收集瓦斯资料。 第七十一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地质说明书、揭煤防突设计和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新水平(区段)、新采区以及井筒首次揭穿非突出煤层,揭煤地质说明书、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揭煤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十二条 井巷揭煤前,由总工程师组织现场验收;凡经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安全技术措施,经预验收合格后,必须书面报告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第七十三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测定瓦斯压力,根据瓦斯压力进行分级治理,并严格控制远距离放炮期间的循环进尺量。 第七十四条 及时对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或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分钟的掘进工作面监控曲线进行分析,发现异常,立即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七十五条 加强瓦斯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各采区未采块段在进行采掘活动前,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相关参数测定情况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十六条 按季度修编瓦斯地质图(包括电子版)上报集团公司。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预测图(电子版),按月上报集团公司。 第七十七条 防突仪器必须调校。正常使用的防突仪器,必须每十天校验一次,且下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性检查。长期存放的防突仪器,下井使用前必须进行校验。 第七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人牌网三警戒”、“三人联锁”、“底眼装药敷设彩带”等放炮制度。 第七十九条 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汇报炮眼布置、装药及瓦斯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矿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牢固树立“落炮就是事故”的理念。推广使用铜脚线雷管。发生落炮事故,现场班队长、放炮员、测气员、安监员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十一条 确保矿井监控系统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管理规范》规定设置外,还必须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大于等于0.8%、断电点为大于等于1.0%,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二)长距离煤巷掘进,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及断电范围与回风传感器相同。 (三)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点浓度大于等于0.8%。 第八十二条 监控计算机中应绘制监控系统图,图中应标明瓦斯传感器的位置,并显示实时监测值。 第八十三条 应使用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第八十四条 严禁使用具有屏蔽、过滤数据功能的上传程序。瓦斯超限信息必须实时发布。 第八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投产前,注氮管路必须接至工作面下隅角,灌浆管路必须敷设至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否则,工作面严禁生产。 第八十六条 煤巷封闭墙位置前后5m范围内巷道,必须加强支护,对围岩(煤)破碎的地点,进行喷注加固。收作面封闭墙必须采用双墙结构,墙体厚不小于0.5m,两墙间距不小于1.0m,两墙间用水泥砂浆等防火材料带压注实,封闭墙严密不漏风。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扩大范围外封。 第八十七条 采空区封闭墙内、外,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巷道高冒处,距邻近采空区宽度≤20m的煤柱内,抽采支管、地面钻井抽采管路、抽采巷道及抽采钻孔等地点,必须设点检查CO,检查次数符合规定。凡出现一氧化碳或其它自然发火预兆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煤工作面,初采、正常回采、回采月退尺小于40米的、收作期间,必须分别编制专项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九条 沿空掘进净煤柱小于7m或掘进过断层、破碎带,巷道必须进行喷、注浆堵漏。煤巷及高冒可能导致顶板煤层发生自燃的岩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高冒。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将冒落空间用不燃性材料充填严实,并严格按措施规定进行喷、注浆处理。石门揭煤工作面过煤段及其前后30m范围,必须采取防冒顶措施,并及时喷注浆。 第九十条 综采(掘)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喷雾装置;综采工作面必须装备移架喷雾。 第九十一条 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外,其它具备注水条件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并对防尘效果进行考察。 第九十二条 采煤机应设置内外喷雾装置、综掘机应设置外喷雾装置、岩巷综掘进应加设除尘风机等降尘设施;皮带机转载点应安装使用自动喷雾。积极推广使用综掘机高效泡沫降尘技术。 第九十三条 采用压风排渣施工时,钻孔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尘措施,有效降低粉尘危害。应使用孔口水射流除尘装置,下风侧2m内挂防尘网(防尘网20m范围内的积尘当班必须清理一次),20m外安设三道能覆盖巷道全断-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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