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价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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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2、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资格考试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3、。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第八条 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第九条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第十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
4、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第十二条 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
5、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绩。第三章 登记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第十七条 登记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三)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取得资格证书的
6、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三)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五)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
7、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业第二十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活动。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第二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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