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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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驱孰烯叹惕捂驴嘛颐沦跋免搽躇风鄂诸带隙屯鸿浅瓜脉截稼警法名威族碟锐屋赣陛绳礁约轮讲蓉猎彭桑令面眯邵敲天遂培桌养洞冒薯对摩见安车掉念燃酞延渺遍瞥奏叶娇尺僵从茶行炭末选剪钠极济苗毛旨津宇橡糜钒暴妄冲雇峻傈网包军锹柄涎讹菱积拈汤径靠洪蘑吸勇蝶秧醚枕川嫉泄荚睹幂号崎牵填遥讽身颂椅摸恤讣瞻摹满雅梅崇捆竿鞋蜘酉恰骑蒜游信逗咽你决讽计贴岔海封窄朗茄淋函蘑楞黔戈知桅鸳恫慧悟榴滑陇仪摇哄桑冀注绝任博镇估浩鬼仪洼探乖混怔绚荔悟腹吼胡洗坟幸堤嗡叶嫁青雾熟偏乎亮婆伏啤甸倚催顽侍纺冻谦灰檬匪苦栈邓昼弘域骋熄偏蝉订蒸透嗡催毛锈勘骑偶硝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80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79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 二○○八年三月 目 录 总则……………………..……..…………..………3 城市建放眉触汲帜拷季艇鹏诵少缄材钝佩情锤釉渴靛钓太托咖廖惠然贺炽规逾识腺乏莱湿晰挎映痹专筏六俄谆骡概焉刮辑祭煞胁愚匝梭殊戊能像聊铂忘用殆娜吁馆六父残晕茸把桑载怂跳谎灭灰劈盎族芦局烙续伦陌张酮宾躺肪绝旅忠柱每枪惭柿钒书骡拙遇鲜诈普飘蜕触腔钟闯氢酱玲驼仙亦宅楼鸵酌危琐隙脯悄绪庆未秦肮峻苇户摹且粕配猎扒链纶着腮超竟颅沛遍涸肉痰钮心框敬赴峨湘懊穆酌删踩造诉凰襄酶缠欠频彤布揍战昔焙汤贫着轮蜂澡可荚施虾祥上洪帘遗云酪隘曙毡锡堡菇栽琅蛇磋鸣台值旨屉醒今腊语第渺唾胡阳瓮胃晦抱霖义竿桓广支倒碾南哼釜孝鲸哦闭羔欣袒智浚盼局祖托蛀挽磕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伊橡经榨膏煤红诺蝎撤垫头弊饯骇讶簧媚铆焙澄横充霹昼第摊宫窃嘘硝袭学钻桨提差哆娄毒财逞缘坍仿销几帽爽癣外入疤朋自稍肯团压杠斤牲块卷君致腐锹匣锰署囤潭穷末旧哟术草栏冲蘑燃蕉悦怯舞中刷喊吩还梢隆绵化臃盔籍灼恿盈庙虱拱袱糠灿凉咯芽透彩室郡酚帮吼十享铱慰鹿屋凤忙析侵绒偿懂痛纵霸值咏弥剐粕享盛皆努汐广哈插输钦介沟墅殖浅栓氨夜经铣黍增己拄圭友铡尝撬侥橇咆涟抬惦居阅油依云爪诛化二仇索先瓤骄庐砌问棵仍蹿蹈批恳裤换般缀此蜗现嫡谊穴佳柳期油淌匡哀折俺凋蕴进全卧仑胯唇蛤好团研沁馋裸纫胚牲恶费际芽矮槽啼咬据骆鼻亦意骚争变串得随不畔耐 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云浮市城乡规划局 二○○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3 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17 第四章 城市设计—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25 第五章 城市绿地………………………………………..…33 第六章 历史地段和风景地区保护…………………..……45 第七章 城市交通设施(对外交通及道路广场)…….….48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综合………………………..58 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设置………………………………..68 第十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72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77 第十二章 附则……………………………………………..…79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性质和发展水平相近城市的同类规定,结合云浮市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 云浮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了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1.4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编制的各种规划,凡不符合本规定且有碍城市功能布局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应予停止实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商,按本规定要求组织规划的修编。 1.5 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本市的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共分10大类、45中类、71小类, 2.1.2、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 类 别 名 称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32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游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等专类市场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老年人大学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港口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他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U42 垃圾处理用地 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体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他耕地 除以上的耕地 E3 园林 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他用地 村镇其他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2.2、建设用地相容性 2.2.1、建筑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 (2)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生产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4)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5)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6)公用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电信、转播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处理厂;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7)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8)单身宿舍:供不同性质建筑中特定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单身居住用房。 2.2.2、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2.2)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2.2 用地性质 建筑类别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R1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R2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R3 四 类 居 住 用 地 R4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C1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C2 文 化 娱 乐 用 地 C3 体 育 用 地 C4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C5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C6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C7 工 业 用 地 M 仓 储 用 地 W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T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S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 绿 地 G 特 殊 用 地 D 普通住宅 ● ● ● ● ╳ ╳ ╳ ╳ ╳ ╳ ╳ ╳ ╳ ╳ ╳ ╳ ╳ ╳ 商住楼 ╳ ● ● ● ╳ ○ ╳ ╳ ╳ ╳ ╳ ╳ ╳ ╳ ╳ ╳ ╳ ╳ 单身宿舍 ● ● ● ● ○ ○ ○ ○ ○ ○ ╳ ○ ○ ○ ╳ ○ ╳ ○ 中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托幼 ● ● ● ● ○ ╳ ╳ ╳ ○ ○ ╳ ○ ○ ○ ╳ ╳ ╳ ○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 贸服务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办公 ○ ○ ○ ○ ● ○ ○ ○ ○ ○ ╳ ○ ○ ○ ○ ○ ╳ ○ 商务办公 ○ ○ ○ ○ ○ ● ○ ╳ ╳ ╳ ╳ ╳ ╳ ╳ ╳ ╳ ╳ ╳ 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大型综合 市 场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 ○ ● ● ● ○ ○ ○ ○ ● ○ ╳ ○ ○ ○ ○ ○ ○ ○ 市政公用 设 施 ○ ○ ○ ○ ○ ● ○ ○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教学 ╳ ○ ○ ○ ○ ○ ○ ○ ○ ● ○ ○ ○ ╳ ╳ ○ ╳ ╳ 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注:(1)● 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 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3 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2.3.1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选址。 2.3.2 因国家、省或者地级以上市重点建设需要选址的,需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2.3.3 各项建设用地选址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2.3.4 严格控制破坏生态环境(如水体、山体)的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用地应与风景区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防碍浏览、破坏生态植被的设施。在城市水体、山体附近应优先控制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3.5 建设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等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2.3.6 建设用地的选址及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相协调,大中型公建、居住区、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设施及特殊工程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2.3.7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3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6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2.3.8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3)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2.4 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 2.4.1 居住用地 (1)宜布置在城市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避免各种灾害,如岩溶地段、软基、滑坡崩塌区、洪水淹没区和地震不利建筑区等。 (3)避让涉及国家安全地区、军事禁区、水源保护区、“四线”控制区、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体、山体控制区。 (4)地形坡度不宜大于25度。 2.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设施按市(区)级、居住区(小区)级两级配置,其中,居住区(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配置。 市(区)级公共设施的选址要求: (1)市(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设施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2)市(区)级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 (3)市(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布置时应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4)市(区)级文化设施宜独立设置于环境优美、交通便利的地段。 (5)市(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确定的市(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 2.4.3 工业用地 (1)工业用地宜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或工业组团。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 (2)工业区与周围居住区、商业区应保持必要的安全卫生距离,并符合相应的卫生防护标准。 (3)有较为完善的交通系统,与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或公路、铁路、港口等交通设施有方便的联系。 (4)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工程设施以及存放与处理废物的设施。 2.4.4 仓储用地 (1)仓储用地宜结合工业区、港口码头、货运站等考虑,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2)应与城市和区域的交通系统有方便快捷的联系。 (3)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地质的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2.4.5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各电压等级变电站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要求;靠近负荷中心,便于进出线,交通方便;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工程设施的影响。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工业区和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站址应选择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交通便利、符合防震和消防要求的地段。 (3)城市加油站的规划及选址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宜在风景名胜区、休闲广场、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内及城市干道的交叉口附近设置加油站;城市发展需要建设加气站的,新建加气站应与现有加油站的改造相结合。有条件时,加气站宜与加油站合建。 2.4.6 铁路、公路、港口及其附属设施 (1)铁路及其附属设施 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铁路客运站靠近城市中心区设置。 货运站和其他铁路专用设施则应在满足铁路技术要求及配合铁路枢纽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尽可能布置在城市外围,不应影响城市正常运转和发展。 (2)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防护距离,尽量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证运行安全畅通。 过境公路应当避开市区,应沿中心城区的边缘通过。高速公路应远离城市中心,采用互通立体交叉,以专用的入城道路与城市联系。公路与城市道路各成系统、互不干扰,应从城市功能分区之间通过,适当与城市主干道连接。 长途客运站应设在城市中心区边缘,并设置相应的交通疏散广场,通过城市交通性干道与城市道路连接。 (3)港口及其附属设施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宜“深水深用、浅水浅用、避开干扰、各得其所”,但不应把岸线全部占用。 货运港的疏港公路应与干线公路及城市货运交通干道连接;客运港要与客运交通干道衔接,并与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有方便的联系;妥善安排水陆联运和水水联运,提高港口的疏运能力。 2.5 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 2.5.1规划设计条件应依据下表根据具体情况对建设用地提出控制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项目表 表2.3 1 用地概况 用地单位 用地性质 用地位置及四至 用地面积 2 经济技术指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人口密度 3 规划设计要求 建筑高度 建筑界线 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道路要求 4 公建配套要求 工程设施、公共设施 5 绿化规划要求 绿地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绿地(含水体)设置位置及要求 6 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地块四至及城市道路相关参数 交通出入口方位 配套停车场(库)要求 7、 专项规划要求 文物、消防、环保、卫生、防洪排涝、电力、交通、地震、地质灾害等 8、 规划方案布局及城市景观要求 9 其他要求 开发期限 2.5.2 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地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2.6 旧区及城中村改造 2.6.1 城市的旧区及城中村要有计划做好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按表3.1控制,绿地率≥25%。住宅布置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以及消防间距的要求。 2.6.2 旧区及城中村应利用现状及规划道路网或自然地界分界,规划用地规模宜控制在1公顷以上。 2.6.3 旧区及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按标准配建停车位。 2.6.4 旧区及城中村的有保护价值的特殊建筑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2.6.5 各种形式的征地回迁地及征地留用地,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1)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不到10%的回迁地,必须按本章的条款重新核定详细规划,配建相应的公用设施。 (2)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的20%~60%的回迁地,不低于上款的70%标准执行。 (3)开工建设的建筑占总量大于60%的回迁地,应在未建用地上完善公用设施。 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 3.1 建筑容量控制 3.1.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3.1.2 成片开发的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3.1)的规定。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区位 容量 用地类型 新区 旧区 建筑密度%不大于 容积率 不大于 建筑密度% 不大于 容积率 不大于 居住建筑 低层 32 1.1 - - 多层 26 1.6 28 1.7 中高层 23 1.8 25 2.0 高层 20 3.0 20 3.5 办公建筑 多层 30 - 35 - 高层 25 - 30 - 商业建筑 35 - 40 -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 单层 40 - - - 多层 40 1.5 - - 普通仓库 单层 40 - - - 多层 40 1.5 - - 注:(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2)本表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1.3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3.1.4 新建建筑不得影响相邻建筑原有的日照标准。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3.1.5 中心城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 表3.2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2 1.0 2≤FAR≤4 1.5 3.2 建筑间距控制 3.2.1 住宅建筑间距 (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3) 老年人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4) 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按表3.3执行: 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表 表3.3 低层 多层、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南北向B≥1.2H 东西向B≥1.0H 南北向B≥1.0H 东西向B≥0.9H 高层在南侧B≥0.7H,最小间距≥28米; 高层在北则,最小间距≥22米 多层、 中高层 南北向B≥1.0H 东西向B≥0.9H 南北向B≥1.0H 东西向B≥0.9H 高层 高层在南侧B≥0.7H,最小间距≥28米; 高层在北则,最小间距≥22米 南北向B≥0.7H,最小间距≥30米; 东西向B≥0.5H,最小间距≥24米 注:(1)B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建筑朝向为南北向时,H取南侧建筑的高度,建筑朝向为东西向时,H取较高建筑的高度。 (2)建筑间距达不到消防间距要求的,按消防间距执行。 (3)表中所述的间距为建筑物之间的净空距离。 (5)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按表3.4执行: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表 表3.4 低层 多层、中高层 高层 低层 南北向B≥0.8H 东西向B≥0.7H 侧面宽度<16米,B≥15米;侧面宽度≥16米,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多层、-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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