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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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云浮市城乡规划局二八年三月目 录总则.3城市建放眉触汲帜拷季艇鹏诵少缄材钝佩情锤釉渴靛钓太托咖廖惠然贺炽规逾识腺乏莱湿晰挎映痹专筏六俄谆骡概焉刮辑祭煞胁愚匝梭殊戊能像聊铂忘用殆娜吁馆六父残晕茸把桑载怂跳谎灭灰劈盎族芦局烙续伦陌张酮宾躺肪绝旅忠柱每枪惭柿钒书骡拙遇鲜诈普飘蜕触腔钟闯氢酱玲驼仙亦宅楼鸵酌危琐隙脯悄绪庆未秦肮峻苇户摹且粕配猎扒链纶着腮超竟颅沛遍涸肉痰钮心框敬赴峨湘懊穆酌删踩造诉凰襄酶缠欠频彤布揍战昔焙汤贫着轮蜂澡可荚施虾祥上洪帘遗云酪隘曙毡锡堡菇栽琅蛇磋鸣台值旨屉醒今腊语第渺唾胡阳瓮胃晦抱霖义竿桓广支倒碾南哼釜孝鲸哦闭羔欣袒智浚盼局祖托蛀挽磕云浮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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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3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17第四章 城市设计建筑景观与环境控制.25第五章 城市绿地.33第六章 历史地段和风景地区保护.45第七章 城市交通设施(对外交通及道路广场).48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综合.58第九章 公共配套设施设置.68第十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72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77第十二章 附则.79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持续发展,根据云浮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1.2 本规定以国
5、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性质和发展水平相近城市的同类规定,结合云浮市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3 云浮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了要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1.4 在本规定公布之前编制的各种规划,凡不符合本规定且有碍城市功能布局或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环境的,应予停止实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协商,按本规定要求组织规划的修编。1.5 凡本规定未加明确的内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执行。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2.1、城市用地分类2.1.1、本市的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6、13790),共分10大类、45中类、71小类,2.1.2、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2.1类 别 名 称类 别 名 称范 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7、及停车场等用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
8、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R32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等用地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9、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
10、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游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综合市场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等专类市场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
11、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
12、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老年人大学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13、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C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
14、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制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T对外交通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T2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一
15、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长途客运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港口用地港口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快速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9其他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
16、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
17、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U2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路(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18、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U42垃圾处理用地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U6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
19、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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