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管理规定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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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实施管理办法(2012年版)虞合管办20124号 为了妥善解决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卫生厅、财政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豫卫农卫20094号)以及商丘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2011年度慢性病补偿情况,现将2012年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如下。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既往因所患某种重大(慢性)疾病,需长期(三个月以上)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的疾病。 第二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需在县内二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也可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近期(2011年元月至今)的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在县合管办办理慢性病手续。门诊慢性病鉴定实行乡(镇)医疗机构负责制,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参合农民门诊慢性病工作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并对已有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合农民进行登记和上报。认定或鉴定工作每年7月初进行,超出认定时间的新增近期住院的慢性病人也可凭相关住院手续前来县合管办办理慢性病登记。办理期间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认定或鉴定程序和门诊慢性病病种标准向群众公布。 第三条、申请门诊慢性病条件的参合农民,在本乡镇
3、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登记,由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到虞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鉴定。申请人在认定医院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组领取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由工作组指派医师,依据申请人病情,科学、合理的安排检查项目。凡是符合条件的,由工作组将病人申请鉴定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合管办进行复核。已有符合办理门诊慢性病手续的参合农民须凭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或诊断证明(必须附诊断报告单)在所属乡镇卫生院办理登记,并由乡镇卫生院分批整理上报县合管办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虞城县门诊慢性病就诊卡,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就医补助。申请材料由
4、县合管或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登记、备案。2011年度已认定的恶性肿瘤、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再障、精神病、结核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及帕金森综合症的病种的慢性病人可携带发放的慢性病卡不需再次鉴定。其它慢性病种凡不能提供二级及以上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的,必须参加体检,否则不予纳入慢性病补偿。(具体病种及体检项目见附件)参合农民用于门诊慢性病鉴定的费用及交通费用自理。 第四条、参合农民不得隐瞒病情或虚报病情,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取消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各定点医疗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服务,严格按程序办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除取消病人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资格,追
5、回补助金额外,还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参合农民可自主选择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医院。根据“就近治疗”原则,参合农民可首先选择辖区内的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诊治医院,如乡级不能诊治的门诊慢性病病人,可在虞城县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的诊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门诊慢性病人建立门诊慢性病门诊病历本,对认定病种进行检查、治疗的情况及检查、化验报告要详细记录、保存,以备核查。诊治门诊慢性病必须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一次用药量不得超过7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精神病及五种重大疾病除外)。 第六条、门诊慢性病人因认定的病种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
6、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补助。治疗认定病种以外的疾病或使用与认定病种无关的药品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门诊慢性病人在指定县内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门诊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每次诊治结束后,实行即时结算。药品使用量将按照治疗时间计算,超过使用量或存在过度治疗情况的,将按照规定剂量予以核算,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并对医疗机构予以药品超出部分两倍处罚。 第八条、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报销用药范围、诊治及医疗服务项目,必须遵守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有关规定。目录外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按照商丘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经县新农合管委会研究,
7、2012年,我县将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费用)等5种特殊病种,以及高血压病(II期以上)、冠心病(非隐匿型)、糖尿病(有并发症)、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病毒性肝炎发作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陈旧性心肌梗塞、帕金森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等15种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的门诊就诊费用按照每次费用限额标准,补偿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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