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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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廊坊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城市居民居住环境,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根据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市区、廊坊开发区、各区市县的市区、县城及建制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本市住宅区按其建筑面积分4类划
2、定:一类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二类区: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平方米以上;三类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至3万平方米以上;四类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内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整体居住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产权人,是指依据法定手续对物业范畴内的房屋等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住户,是指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
3、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从事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企业。第四条本市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住宅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
4、督、检查;(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管委会以住户代表为主组成,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加。第七条住宅区开发周期较长的,在管委会成立之前,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
5、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第八条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住宅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第九条管委会是住宅区物业自治管理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管委会章程和住户公约;(二)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物业管理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年度工作报告(四)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五)监督、检查
6、住宅区物业使用情况;(六)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管委会应定当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作出决定应当经过半数代表通过。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领取河北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合同的签订,按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物业管理委托示范文本执行。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须将委托管理合同
7、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二)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和绿化等专项服务;(六)开展多种经营和其他项目的有偿服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公开制度:(一)履行委托管理合同,对受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公共部位进行维修管理,承担住宅区内的保安、防火、绿化、维护、清洁及住户日常
8、必需的便民服务工作;(二)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管委会审议决定;(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并接受住宅区管委会的监督。第十四条住宅区制定的住户公约对住宅区内的住户具有约束力。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住宅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管委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向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区的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的建筑、结构和设备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其它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住户
9、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房屋的完好、整洁,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和用途;(二)不得随意凿、拆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屋面或随意占用房屋的公用通道;(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等。(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六)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安装时,须提前向所在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时,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七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室内部分,由物业产权人负责维修,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协议的从其协议;(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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