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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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针对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原因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1.3技改、技引要求; 1.4职工的合理要求。 2.防治计划与方案 2.1作业场所的改善计划 我单位人员接触职业危害的工种是阀门井内或其他用气场所的通气操作,危害及防范措施如下: 2.1.1阀门井内或其他用气场所的通气:因天然气是主要成分是甲烷,只有少量的二氧化碳、硫化氢、氮等,所以通气主要存在的危害是天然气浓度过高而引起的窒息。 为解决窒息危害,公司计划在已有的轴流风机、防护服及呼吸器的基础上增加工种补贴,预算经费为根据公司发展及人员变动具体而定。 2.2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人员,由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部门(人员)于1月统一组织到有专业资质的医院或疾控中心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本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将体检结果纳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监护档案。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由单位统一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做到早预防、早治疗。已有患病者,及时诊断,及时治疗。严重的脱离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治疗。 体检经费:根据公司发展及人员变动具体而定。 2.3职业卫生培训计划 2.3.1培训对象:公司内所有员工 2.3.2培训时间:每年2月 2.3.3培训内容: (1)职业病的概念 (2)职业病的危害 (3)职业病的防范 2.3.4培训目的:让员工在享受工作乐趣的同时,了解工作环境中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加以防范,更有力的保护自身的健康及安全。 2.3.5培训经费:根据公司发展及人员变动具体而定。 2.4资金保障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病防护计划,公司在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全部落实, 以确保计划的实施。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 培训内容 1.1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1.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1.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1.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2.1新进职工的培训:公司、部门、班组三级教育 2.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2.3部门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 2.4临时工的教育 2.5定期教育 3. 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安全技术部 经费预算: 根据公司发展及人员变动具体而定。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与诊疗制度 部门(科)负责本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根据这一制度制定每年健康监护工作计划的责任及程序。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1.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员工在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或者医学观察期间视同正常出勤。 1.1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 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2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1.3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4应急时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2.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2.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2.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工作岗位,并填写“关于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交公司卫生行政部门。 2.5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造成该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公司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4.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 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昌盛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5.公司在生产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各有关部门即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6.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9.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七章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公司安全动力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1.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责任制。 2.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对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 3.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购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用人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5.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防护设施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6.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和机构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7.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9.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0.对企业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应当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分类: 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以下五类: (1)呼吸器官防护用品类; (2)眼、面防护用品类; (3)听觉器官防护用品类; (4)皮肤保护用品类; (5)其他用品类。 11.购置防护用品要求 负责购买个人防护用品的部门在购置防护用品时,为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购置防护用品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检测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资质,检测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防护效果的结论。 12.建立防护用品责任制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防护用品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用品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用品管理员; (2)制定并实施防护用品管理规章制度; (3)定期对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防护用品。 13.企业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当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2)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3)当与劳动者签订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14.培训和指导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防护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九章 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① 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②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③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① 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② 检查单位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上级主管单位、本单位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单位领导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①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②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检查主要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③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职业卫生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④新装置试车前检查。 6.检查人员职责为: (1)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2)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 (3)对施工、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5)其它方面。 7.单位检查人员权限:检查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发出《隐患通知单》,并限期处理。各部门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并将通知单及处理结果情况反馈给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对违章人员按《职业卫生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惩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对严重违章的个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属部门进行停工再教育。 (3)对违章的施工、检修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按《职业卫生管理奖惩规定》惩处。 (4)对严重违章和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填发《停工整顿通知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8.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 9.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 10.被检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11.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12.对未按要求开展专业和专项检查的各部门及车间,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13.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予以解决。 第十章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三.职责 公司安全技术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安全技术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公司安全技术部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第十一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科学地管理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规程地进行,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 三、管理职责 1.设备的维护归生产运行部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4.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5.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6.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应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 7.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检修负责制,由设备所在部门指定专人进行维护检修。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8.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况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9.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四、维护规程 1.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2.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3.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4.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5.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部门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7.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部门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8.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9.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五、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1.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提供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车间和设备科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2.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3.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4.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5.档案记载的内容、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6.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资料室复制两份,原资料归厂资料室,复制资料一份交设备科,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7.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第十二章 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 1.目的 为加强职业卫生检查力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激励干部职工遵章守纪,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空港燃气有限公司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对相关问题负责提出奖惩的建议。 3.2公司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对相关问题按规定进行奖惩。 4.任务要求 4.1职业卫生检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手段,基本任务是: 4.1.1发现和查明各种职业卫生隐患,督促整改; 4.1.2监督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2职业卫生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检查外,还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 4.3职业卫生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4.4必须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职业卫生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形式与内容 5.1综合检查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公司、车间、班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公司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部门级每年不少于12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1次。 5.2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4次,内容主要为职业卫生防护器材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等专业检查。 5.3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工人上岗应对本岗位的防护器材认真检查并进行交接班,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检查。 5.4检查内容 5.4.1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场所的总体卫生状况. 5.4.2生产场所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5.4.3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 5.4.4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4.5-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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