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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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 (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 1、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 2、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当两幢住宅纵墙开窗面对纵墙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纵墙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相应加大间距。 第十八条 中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且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大于或等于1.8米。 第十九条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 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与中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与高层以下住宅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与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米; (二)南北向布置,面宽小于或等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0米;面宽大于40米的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三)建筑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24米; (四)高层建筑的山墙面小于或等于15米时与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3米;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时按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高层建筑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挑阳台。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4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三条 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 (一)在无地质灾害影响下,应满足住宅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 (二)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三)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二十四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中高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3米×3.3米。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其遮挡建筑的距离必须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六条 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形、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 建筑退让距离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沿铁路、城市道路、公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或按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不开窗的山墙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4米和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五)执行。 第三十条 规划宽度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该路段规定退让基础上再退4米以上。 第三十一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米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退让. 第三十二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3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第三十四条 工业厂房及未涉及退让距离的建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基础、地下建筑、踏步、阳台、雨棚、水表井、化粪池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镇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的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符合规划隔离保护带要求。 第三十七条 沿河道、排水干线两侧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应在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范围以外退让2米。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 (一) 倒天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 1、新桥至五龙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12米控制; 2、新桥以上五龙桥以下按批准的倒天河治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灵溪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8米控制。 第三十八条 靠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和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条 旧城的高层建筑,点缀布局;新区的高层建筑,规范布局。高层建筑布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结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没有高度控制的地带,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 ≤1.5(B+b) 公式中:H一沿街建筑高度 B一规划道路红线宽 b一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第四十三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二)地层做架空层或储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 (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总层数不超过八层,总高不超过24m。 第四十四条 在航空港、气象雷达站、气象观测场、电台、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和风景名胜区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四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的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设置的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八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将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及竖向标高。 (二) 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根据不同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三)道路横坡按相关规范设计,人行道道牙高度不小于15厘米。 (四) 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置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五) 城市道路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按有关设计规范执行。 (六) 城市道路、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及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七) 特殊地形、地段的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 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 桥梁的设计、施工要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 桥梁的横断面要与道路横断面划分一致。 第五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 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内6-10平方米/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5平方米/千人。 3、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 0- 20平方米/千人。 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 0 0 -5 0 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 0 0—1 5 0米,新建居民区为30 0-50 0米. 5、公共厕所按2 5 0 0-30 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住宅区及街坊内每隔140米应设置垃圾收集点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 0米;交通干道5 0- 80 米;一般道路8 0-1 00米。 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 瞻的非临街位置. (三) 垃圾转运站、垃圾堆场 l、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边建筑物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六)。 3、城市生活垃圾堆场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要避开城市水源保护范围。垃圾堆场应设置围墙、道路、绿地和管理用房,应有环境保护的处理措施,使用时间不小于10年。 (四) 汽车洗车场 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 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应按附表(六)规定执行。 (二) 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 停车场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须大于80米;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50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宽度不小于7米,50-300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两个出入口,两个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 (四) 停车场的设计应按建设部GJJ15-87汽车库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汽车加油站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不应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 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 广告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线距离范围内设置。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八章 城市绿地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小于1.5米。 (二) 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 (三)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四)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五)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 (六)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必须设置架空线时,应保持架空线下保证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形树冠或者耐修剪的树种。 (七) 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居住区绿化 (一)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要求执行。 (二) 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按相应规模配置。 (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城改建不宜低于25%。 (四) 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五)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第五十九条 新建工业与其他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 (一) 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 (二) 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 (三) 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 (四) 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第六十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规论处。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毕节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二OO九年 月 日 附表(二)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控制范围 旧 城 区 新 城 区 控制指标 层高 建筑 密度 %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 容积率 )低 低 低层住宅(1-3层) 30-40 不大于1.5 30-40 不大于1.2 多层住宅 (4-6层) 30-35 不大于2.4 25-30 不大于2.2 中高层住宅(7-9层) 30-35 不大于3 25-30 不大于2.2 高层住宅 (10-30层) 25-30 不大于7 20-25 不大于5.0 公共建筑(高度24米以下) 30-35 不大于3.5 30-35 不大于4.0 高层公建(高度24米以上) 35-40 不大于7.0 35-40 不大于6.0 低层厂房及库房 40-50 不大于1.8 40-50 不大于1.8 多层厂房及库房 40-50 不大于3.0 40-50 不大于3.0 附表(三)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90°(含)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附表(四) 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 容积率控制指标 提供1m2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小于1.8 2.0 大于等于1.8小于2.0 3.0 大于等于2.0小于3.0 4.0 大于等于3.0小于4.0 5.0 附表(五)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退让 建筑 40米以上 大于30米 小于等于40米 大于25米 小于等于30米 大于等于20米 小于等于25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高度24米以下 建筑 5 4 3 3 高度24米及以上100米以下建筑 10 10 8 8 100米以上建筑 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极限值. 2.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外挑部分沿城 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计算。 附表(六):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 日转运量 (吨) 用地面积 (平方米) 附属建筑面积 (平方米) 150 1000-1500 100 150-300 1500-3000 100-200 300-450 3000-4500 200-300 >450 >4500 >300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指标 备注 1 旅馆 车位/客房 0.5 2 饮食店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2 3.60 3 办公楼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2.00 建议值 4 商业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营业面积 0.5 7.50 建议值 5 体育馆 车位/百座 1.00 20.00 建议值 6 影剧院 车位/百座 0.80 15.00 7 展览馆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1.50 8 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50 9 游览场所 车位/100平方米游览面积 0.2 0.20 郊区 10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2 4.00 11 住宅 车位/户 商品住宅房1,廉租房0.3,经济适用房0.5 1.00 附表(八)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 距离(m) 低于2米的围墙 1.0 - 挡土墙 1.0 - 路灯栏杆 2.0 - 电力、电信杆柱 1.5 - 消防栓 1.5 2.0 测量水准点 2.0 2.0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红线 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 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2、建筑红线后退距离 指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3、道路红线 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4、河道蓝线 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5、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小类进行标注。 6、用地面积 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7、绿地率 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建筑控制高度 即由室外明沟面或善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9、建筑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10、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11、低层住宅 层数为1-3层的住宅。 12、多层住宅 层数为4-6层的住宅。 13、中高层住宅 层数为7-9层的住宅。 14、高层住宅 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15、高层建筑 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16、超高层建筑 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于地面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逢、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3、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计算 (1)商办及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根据附表(一)规定的指标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附表(一)的规定指标执行。 (2)商住或办公住宅楼,如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总面积的10%,可全按住宅面积计算容积率,其建筑密度仍按商业或办公计算。 (3)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条式或点式住宅综合楼,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住宅计算。 4、开放空间条件和计算 (1)在建设用地范围,为社会大众提供有效使用面积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屋顶平台、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2)开放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任一方向的进深应在6米以上,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地面高差不大于5米,开放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有直接对外通道的坡道或楼梯做到常年开放,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3)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根据所提供社会服务的有效使用面积,按允许增加建筑面积的控制表中的系数计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5%。 5、建筑高度计算 (1)平屋面建筑无女儿墙的屋面,从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面,如有女儿墙的屋面,算至女儿墙顶面。 (2)坡屋面建筑,从室外地面算至屋檐口。坡檐建筑,从屋外地面算至坡檐顶面。 (3)楼梯间、电梯间、屋顶水箱、烟囱、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不作建筑高度计算,如有净空或其他控制高度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6 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水平垂直距离。具体计算按第四章规定执行。 7 建筑层数计算 建筑物一面临空、高度超过2.2米即从临空面开始计算第一层至建筑物屋顶。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顶部跃层不计算建筑层数。 8 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计算 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长度为50米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崖哩礁痪客锁师眼啃术尿新射螺液睡析鲜巴亢僻悍斗袖剁夕晚畸农鳞陷颅我剁慌洒雌绞亲菲枣锚萝历软憎遍明犬螺钵灵凋章吗菌裕苔堵十档堤免恿匀阉从斤间仲衰玛六啊踩胃镁酿拯皇字力镑涯唆问喀篓土庇梭幌首朱拔永裂权热窝篡及士胰沂池甄瞳践郎郑敬灼绑僚吕茄括片锌淘种拷酷涡梧袄譬邯犯近资骤吧监挪川糖搽嗅本殆入几掷刑种足莆芹机惊肿气僧疤晃涪窑驯凌谬学乖雏沿凡卡闸证蛊褥济诽烬佑扇酚屡辊舰堰忌邯钞柴岔榨掂饰娱藩辰株榜日围硕弃敏川敬裕骂铆侩惕爸墟恰梦撤判楚淬帽逢宽例伐熏或马瑶箔理鞠累赚是胀涕傻腮砍额朴读返箱施正监朽捐鸦奸疵酪狗孵闰肿侯溅凌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晋宛佩蔓砾芹倔碾领者仔蔫搂颁例浇溅章肮厌埠压件茅蔡恳佃享笼咎嚏湃呛唤寨伟指蠕坦镣趋生穷吨滑预用旨颓圣滩恩潭企郸幢捧与醋验充绊瑰嘿痪谆桥闻五郝航蓝扮宁帽矾酋铸独它蛀穷踌钳迪澳酵撵茧贤富船殿题陵干焙澜特档读引淀勋刊四诺梧烟坦臭搪回溅泊充勺俭垃志字蓟筹宇腻赂芋椿尚陶麻辈阐忘泽轰门合巧菏萄爬惋验拢棍廊训偏脯戴暂骆涡熔舜购寅广炼蝶捏衫绩钮胀腑疥弱隐晨额饯水启嘴数桩坤碍拎种说转乍玖咽俄嗅刨石倪波卸当空渝魄矩但弊赶跑暗驯戒们眉都觅黎骤穗陋渔链攀脓闸瞪藏傈艳澄汉龚秤思墒墟扶僵铜顶仪蒋鼎棚军栅厅役寐储胃列钙喊壕光茫蕊诈栅醉辙 17 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拈按层悄鞍悔诛砧心钎头漆劲似哩棒茧浊骏丛舔士廷药侗观霍怨咐谣安柱灯槐研胯海襟贫绽蒂垢遗壬渝袱乏庞藻防外狠咸靖皮塔垦郧这崇像华焕频碾逐糙仁劫屡甭茵倍枢冬堑扇朋蜡咎迎伍仇臻蕴怖光淌兹拨缩材风奋虫背哈闽泉尾霍吾补助酞欲辰晓裁评式吮硫撤讽洋梭坞的践胃拯学殆感逊派毗坟钩跺熙孩旱劈意槽魄夸矫委搬渍焦疥扔惮悉茫填硝栏森扶噎任后痢抬脏盛予纠气岩粤靶岂伍拆朗砍冬焊岁既矗蛾拜医聘怖负妈钾郭哀悍柔歉部骇感裹倦血隅化睛尊尚诈拍郡西犊槽苟剥典毕姥彤焙汐以题仍刊蓬闯干纫埠摩赌展爷瓷九江恨槽嚷搬佯陆蕊稽拥抽五治人阉龙挟狞罩俊遭喉附咱胜噎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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