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令-第22号《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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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别必雄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襄阳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
2、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指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鱼梁洲经济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下同)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外型进行核准,并
3、负责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城区(开发区、风景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大队)负责对辖区内户外广告实施具体执法监管。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质监、安监、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编制和设置要求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对全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和布局进行控制,确定允许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路段、区域及规划指引。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市工商局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经
4、市规划局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色彩等具体要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按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执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
5、通执勤岗设施、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等设置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设置的;(五)利用行道树或侵占、损毁绿地设置的;(六)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幕墙或窗户设置的;(七)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八)妨碍残疾人专用设施使用的;(九)在内环线以内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和灯杆广告的;(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的;(十一)有悖社会公德和良好风尚或有损城市文明形象的;(十
6、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设置的其它情形。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规定。第九条利用广场、市政设施等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方案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财政、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未办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第十二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户外广告设
7、置人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三)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四)广告真实彩色环境效果图,A4大图2张、5寸小图2张(同一底版);(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在中心城区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市规划局根据市区广告规划导则出具的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第十三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提出设置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二)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三)受理申请后,市城市管
8、理执法局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设置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核发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四)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之日起,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验收资料与相关文件合并为户外广告设施工程档案,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市管理执法局窗口备案。同时,申请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发布户外广告的其他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及交通部门列养的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和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事先经有批准权限的交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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