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1医院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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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首次评聘的规定 八、 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九、 医院加强人事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十、 医院应急人力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十一、 员工聘用制度 十二、 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 人员配备规定 人事管理制度 一、职工假期管理制度 庆医发[2014]2号 关于请、休假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切实严肃劳动纪律,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请、休假暂行规定。 (一) 假期: 1. 探亲假:每次假期为二十天。探父母每四年一次,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一次。不允许累计,过期作废。凡在医院工作不足一年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探亲: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二是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包括公婆、岳父岳母)。 2. 婚假:符合规定的结婚年龄,假期为7天。 3. 丧假: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三天,如死亡者在外地时给予路程假。 4. 病假:三天内,由科室批准,超过三天但不超七天的,凭主任开具的诊断证明报分管院长批准。病假超过七天的,必须由县以上诊断证明且经院长签字同意。 5. 事假:职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不超过20天。 6. 产假:顺产可休假90天,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七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42天。 (二) 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院长有事需告知副院长及办公室,副院长有事须经院长批准并通知办公室。中层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的,报院长批准。 2、科室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科室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七天以内的由科室领导报分管院长批准,七天以上的由科室领导报院长批准。 3、请假条: (1)职工请假,必须有请假人书面请假条。 (2)门诊系统请假条必须由科室领导于请假人休班之日起上班点前交于门诊部,否则一律按迟到或空岗处理。 行政后勤系统请假条必须由科室领导于请假人休班之日起上班点前交于办公室,否则一律按迟到或空岗处理。 临床系统医生岗位请假条必须由主任于请假人休班之日起上班点前交于医务科,否则一律按迟到或空岗处理。 临床系统护理岗位请假条必须由护士长于请假人休班之日起上班点前交于护理部,否则一律按迟到或空岗处理。 所有请假条按照权限审批完毕后,科室负责人当日将请假条另交于政工科一份。假期期满,应由科室主任、护士长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三) 请假期间的待遇: 1、探亲假、婚假、产假期间,发档案工资,不享受奖金。 2、事假每日50元,病假每日30元从工资里扣除,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和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事假、病假扣除工资按以上标准进行,当月工资不够扣除的,转入下月工资继续扣除,直至扣完应扣除工资。事假、病假每月七天(含七天)以上不享受当月绩效,病假超过半年的,按病休待遇。职工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享受70%工资,不满20年的享受60%工资。 3、职工参加成人高考系列函授、面授,凭学校出具的学习通知,不扣档案工资,但超过七天不享受奖金。卫生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 4、以上学习未能出具学校通知书的,一律按事假对待。 5、无故旷工的,每日扣罚工资500元,当月工资不足扣罚时,追计到以后月份,直到扣完为止。 6、因公负伤的,待遇由院长办公会制定。 7、职务补贴: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超过一周的,享受基础职务补贴,比例职务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医院公派的7天内短时间学习考察,享受全额职务补贴,超过7天的,只享受基础职务补贴,比例职务补贴按出勤天数计算。三个月以上进修不享受职务补贴。 病假、事假超过一周的(含7天)不享受当月绩效。 婚假、流产假、引产假、探亲假、产假、丧假,在正常假期内,享受当月绩效。 外派进修的,按当月实际分数享受绩效,但从第二月起不再享受绩效。 参加短期学习班的,按当月实际分数享受绩效。 8、内退工资管理办法执行原规定。 9、三个月以内的事假、病假所扣工资,属于独立核算科室(含收费处、住院处)的,100%返还给独立核算科室,三个月以上的假期或办理内退、病休、停薪留职的以及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科室的,所扣工资归医院所有。 10、凡不遵守劳动纪律,不服从组织分配,安排工作后不上岗,未及时销假,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假期或离开工作岗位的,无故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11、中层请假未经院领导批准,科室人员请假三天以上的七天以内的科室主任、护士长未报分管院长批准,科室人员请假七天以上科室主任、护士长未报院长批准的,或科室主任、护士长不按实报考勤的,将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和职务补贴。 12、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和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一年之内事假、病假请假天数总累计达到60天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强制辞退。特殊情况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计算周期:每年的4月21日——下年4月20日。负责科室:政工科。 13、签订合同的临时工和未签订合同的临时工,一次旷工达到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天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强制辞退。 14、不管请假天数多少,必须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将请书面假条报于政工科,凡不属实报的,扣罚责任人职务津贴、绩效工资。科室领取返还工资时,必须凭政工科开具的通知单到核算办计算返还工资,否则,拒绝发放返还工资。 15、各岗位一周上班时间必须达到五天半(其他法定假日除外)。 凡排班不合理,故意造成科室人员多休班的,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全部奖金及职务补贴,并全院通报批评。 16、以上规定自2014年3月10日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请休假 暂行规定 报送:院长 副院长 政工科 办公室存档 庆云县人民医院办公室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共印13份 二、员工退休制度 1. 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不需要本人申请,由政工科负责掌握,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到年龄随时按月办理离退休手续。 2. 正常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60周岁,合同工女满50周岁。 3. 本人的出生日期,以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发现弄虚作假,故意更改出生日期的要严加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 政工科将退休手续办完后,证书要及时转交本人,并将退休文件复印交财务科、核算办。 5. 离退休待遇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退休医务人员返聘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我院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切实维护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做好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退休医务人员返聘程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修订本院退休医务人员的返聘规定。 1.返聘条件 1.1 本人申请,科室和医院工作需要。 1.2 身体健康,能坚持每周工作制。 2.返聘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2.1 返聘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2 返聘人员要从医院的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3 返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外出进行业务活动。 2.4 返聘人员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兼职;不得将病人擅自转出院外治疗、手术、作各种辅助检查、配药等。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3.返聘程序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所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即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返聘,由本人及所在科室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政工科,政工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返聘形式分为科室返聘和院部返聘,以科室返聘为主。 4.返聘人员待遇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其绩效工资按劳取酬;其它待遇仍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5.续聘与解聘 5.1 个人因身体等原因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部申请。 5.2 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解聘。 5.3 返聘期间返聘人员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包括病人投诉),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6.医院今后不再为未经批准而到院外或外地应聘的退休或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擅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经批准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后到院外应聘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聘期间在医院享受人事文件批准的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一切待遇(包括一切医疗业务与经济纠纷和意外伤害事故等),由聘任单位承担。 7. 本《制度》经医院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员工年度考核工作制度 年度考核工作是医院队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正确评价员工一年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德才表现情况,是实施晋升、聘任、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科室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认识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做好年度考核工作作为推动员工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通过做好年度考核工作,努力提高员工素质,为医院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组织领导 组 长: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成 员: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及各职能部门主任组成。 2.考核办法 2.1年终考核主要采取被考核人在科室总结述职,由科室领导、群众进行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结合平时表现,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及工会小组长、职工代表对考核等次提出初步意见,优秀者分配比例按人社局规定。 2.2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科室考核成绩审核考核结果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2.3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及不确定等次四个。 2.4 优秀者年度须全勤,无医疗纠纷,无有效的医疗服务投诉。 2.5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报人社局备案。 3.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 依据上级有关政策的要求,医院负责制定职工年度考核细则并督查执行,平衡、调解好职工年度考核指标的分配落实工作,力求做好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按规定审批、申报职工年度考核材料,并不断总结、提高职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 3.1 对下列人员考核的暂行规定 3.1.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为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见习期工作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者,参加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合格, 3.1.2 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医院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但需提供调入前原单位的有关情况。 3.1.3 当年到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3.1.4 因病、事假累计大于等于180天的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3.1.5 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的人员,年度考核不能进入优秀; 3.2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确定暂行标准 3.2.1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因病、事假累计大于等于120天的; (2)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的; (3)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或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医院组织的考试2次不及格者(含补考); (6)年度内出现不良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3.2.2 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批评教育2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3次以上,并造成较重后果的; (4)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无正当理由个人拒绝参加教育培训,经批评、督促仍未改正的; (7)发生医疗事故,定为主要责任(以责任性为主)及以上的; (8)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医院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参加社会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或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4. 汇总各方面意见:主要是汇总医德医风、廉洁自律、有效投诉、党政纪处分、医疗纠纷或事故等情况;医疗事故以鉴定结果报告为准。特殊情况由考核小组提出意见,医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5. 本《制度》经医院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年度考核评价制度 1.依据岗位职责,结合员工医德医风、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科研教育等方面进行具体考核。 2.医院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对员工进行工作评价考核。 3.考核结果保存在员工档案中,并作为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的依据。 4.政工科负责做好每年全院职工年度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各部门组织各类考核: 5.1科教科组织各专业、各岗位医务人员“三基考核”; 5.2医务科组织医师定期考核; 5.3护理部组织护理人员定期考核。 五、中层干部考核制度 1. 医院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即通过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评定,为使用、升降、奖惩和培训提供依据。 2. 考核办法:考评成绩记入考绩档案。 2.1 采用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中层互评等方法进行考评。 2.2 采取召开座谈会和组织谈话形式进行考核,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3.考核内容 3.1 德:主要是考核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否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关心集体、服从组织分配;是否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不弄虚作假、善与人合作、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2 能:主要考核干部是否具备本职工作要求的知识技能和处理实际工作的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创新能力如何,是否具备胜任现职的能力。 3.3 勤:主要考核干部的勤奋精神,对本职工作是否肯钻研,任劳任怨;工作中顾全大局、协调关系、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如何,还包括纪律性、责任感、出勤率等。 3.4 绩: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成绩,是否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质量如何、群众给予评价如何,有无发表工作论文和管理、业务论文。 六、新员工上岗前培训制度 1. 凡经医院正式录用的各类人员在办理报到手续后,均应参加医院举办的上岗前培训班,未经培训者,任何科室不得擅自安排上岗。 2. 上岗前培训的时间为3-7天,岗前职业教育主要内容: 2.1 由院办和党办介绍医院发展综体情况,医德医风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2.2 由各职能科室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2.3 组织学习医院工作制度、医院规章制度; 2.4 安全保卫教育,包括组织观看 “消防安全知识”录像片及消防技能的培训。 3. 参加培训班的新职工应遵守培训班的作息时间,培训班结束前每人要书写培训学习体会。书写总结材料存入个人医德档案。 4. 医院各职能部门有承担新员工培训的义务。各部门应认真备课,准备有关材料,在授课时要介绍本部门的相关职能。培训材料应保存在政工科。 5. 新员工上岗前培训每年由职能科室集中安排,其余时间为新员工提供岗前培训手册。 6. 培训后的测试成绩存档备案。 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首次评聘的规定 为了做好我院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管理工作,以适应我院临床、教学、科研、管理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 基本条件 1.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协作; 1.2 取得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专业对口并符合本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必备的任职条件,具有较好地履行工作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 1.3 对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新来院专业技术人员,须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 1.4 聘任高级医、药、护、技师,须按人社局有关文件要求在相应的任期内完成下基层工作业务指导和锻炼; 1.5 外语、计算机、继教、论文等等具体要求按当年度晋升文件执行。 1.6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出勤率:年度内病事假超过60天及以上的,推迟晋升一年;一个晋升周期内累计缺勤一年及以上的,推迟晋升一年。 1.7 专业要求: 1.7.1 医、技:有下列情况推迟一年晋升。 A、晋升前三年内,中、高级职称年度专业知识及技术操作等考核一次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B、晋升期内出现1份丙级病历的(指该病例的经管医师或主管医师)。 C、晋升前三年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包括专业知识、技术操作考核及测评)。 1.8 其他:指令性任务执行率100%: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不服从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主任、护士长调配者,推迟一年晋升。 2. 晋升聘任要求与程序 2.1 根据庆医发【2012】6号关于完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聘任需要以下材料: 2.1.1 上级部门公布的文件或资格证书。 2.1.2 外语合格证。 2.1.3 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 2.1.4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 2.2 院长审核晋升聘任人员名单后公示,公示期满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3. 聘任时间及待遇 3.1 聘任期一般为3年。 3.2 医院从聘任发文时间下一个月起与工资及其他待遇挂钩。 4. 聘任受理时间 医院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每年受理1次,根据上级批文取得资格的时间来确定聘任时间。初、中、高级职称具体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 5. 本《制度》经医院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八、医院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医院岗位合同工的管理,提高岗位合同工队伍素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岗位合同工,是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但不纳入我院在编职工之内。 第二条 使用岗位合同工必须依据科室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科室(部门)需要岗位合同工须先向医院职能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审批。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岗位合同工工资纳入职工工资基金管理。 第四条 医院政工科是岗位合同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岗位合同工用工的总体管理。 第五条 医院政工科职责:向主管部门申报岗位合同工人数和用工情况;核定全院岗位合同工名额;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建立和健全岗位合同工管理制度;组织岗位合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岗位合同工基本资料,审核岗位合同工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医院财务科职责:发放岗位合同工工资,办理岗位合同工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交纳手续。 第七条 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用工科室职责:安排岗位合同工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八条 我院招聘的岗位合同工人员,具体由医院统一招聘。 第九条 岗位合同工在上岗前须携毕业证(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到医院政工科办理登记。无执业资格证的实行见习期(包括试用期),有执业资格证的实行试用期。 第四章 劳动合同订立 第十条 为保障我院和岗位合同工的合法权益,我院聘用岗位合同工在半年内,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首次劳动合同期限有无固定期限、3年两种。在合同期内医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条例符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岗位合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医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义务。如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按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岗位合同工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组成。 第十四条 岗位合同工工资发放表,每月由财务科将工资发入其工资卡中。遇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五条 实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原则上实行调休制。 第十六条 享有国家法定的节日假。 第十七条 岗位合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休假期间只享有其基本工资。 第十八条 岗位合同工休伤、病假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证明。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九条 岗位合同工进行聘期考核,医院各类奖惩制度同样适用于岗位合同工。 第二十条 当岗位合同工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争议者,涉及到医院赔偿,岗位合同工个人承担赔偿金额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岗位合同工必须参加科室及职能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及继续教育。享有参加上级规定的相关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考试等权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院会议、业务学习、考试的人员直接进入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用人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合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但需提前3日通知我院; 2.我院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3.我院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岗位合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我院。如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岗位合同工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我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岗位合同工。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岗位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工作制度及劳动纪律的; 3.服务态度差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4、严重失职(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营私舞弊,对我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岗位合同工在本院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我院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15日内为岗位合同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解释权归属医院政工科。 4.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医院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往制订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编外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1.中学历放宽到持有高中或以上专业毕业证书或上岗证。对从事驾驶员等特殊作业的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作上岗证方能工作,严禁使用无证人员。实行试用期考评。 2.1 试用期满后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福利组成。 2.2 绩效工资:挂号收费处、驾驶员、文秘等行政后勤按工作量或岗位确定,具体参照有关实施细则。 九、医院加强人事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人事管理,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同时鉴于我院在人才招聘、引进、职工调入后,医院给予了一定成本的职业培训、进修等,为保证我院人才队伍的稳定,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1. 新员(含岗位合同,下同)工考核聘任有关规定 1.1 对新员工试用期规定 1.1.1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研究生试用期一年; 1.1.2 应届生或未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的历届生见习期一年; 1.1.3 调入员工和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的历届生试用期一年。 1.2 见习期满考核定级转正规定 1.2.1 见习期(试用期)满,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后,进行工作述职,并由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填写意见。在意见中写明是否同意转正或续聘,如需延期,则说明理由与延长时间; 1.2.2 经考核合格的报人事局批准,按期转正; 十、医院应急人力资源调度管理方案 目的:为了确保在人员紧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情况下医院工作有序、正常进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1.下列情况,由医务科、护理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调配,特殊情况下由院部统一调配: 1.1突发公共事件; 1.2紧急情况; 1.3特殊保健/医疗任务 1.4人员紧缺 1.5新增加的科室或部门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特殊保健/医疗任务的人员调配: 2.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种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医院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人员调配时优先考虑有能力可以调配的科室。 2.3被调配的员工须有相关的知识、工作经验和资格条件。 3.发生在夜间科室的人员调配。 3.1当班人员与科室负责人联系,在本科室范围内协调安排。 3.2本科室范围内无法协调安排,通知总值班通过医务科、护理部进行协调安排。 4.由于员工病假/工作繁忙造成的人员紧缺: 4.1加班、限制调休或其他休假、允许范围内调整工作时间; 4.2职能部门协调,临时从其他科室调配; 4.3被调配的员工,须指派该科室一位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指导、带教。 医院全体中层干部、医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须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 十一、员工聘用制度 (一)全员聘用实施办法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为稳定员工队伍,保障医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1.2全员聘用制是医院和员工以聘用合同方式,确定医院与个人之间劳动关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用人制度。 1.3实施全员聘用制的对象是:医院编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1.4医院院级领导由县组织部任命。 2.聘用条件和程序 2.1受聘员工应具备的条件 2.1.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 2.1.2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合作精神; 2.1.3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资质要求; 2.1.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2聘任程序 按医院岗位数量,由本人申请、医院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合同的签订 3.1聘用合同由医院与员工签订,医院签订聘用合同是在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服从卫生部门领导管理的前提下享有高度自主权,同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 3.2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资质能力和员工协商确定。新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或见习期,聘用期限结合试用期或见习期要求及相关规定;职称变动合同重新按服务期限签订。 3.3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员工,如本人要求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医院可以与其订立聘用至该员工退休的合同。 4.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4.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4.2聘用合同执行期间因发生不可预料情况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4.3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内,医院和与员工双向选择,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4.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解除聘用合同: 4.4.1在试用期内,发现受聘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4.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4.4.3严重违纪行为者; 4.4.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4.5从事第二职业严重影响医院工作或在院内造成极坏影响的; 4.4.6因体制改革,精简机构,缩减编制等原因,需要减员而本人拒绝安排其它工作的; 4.4.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4.4.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员工: 4.5.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5.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又无法为其安排其它工作岗位或医院给员工安排其它工作岗位,但员工不愿意接受的; 4.5.3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期限为3个月),仍不能胜任的; 4.5.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4.6.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6.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6.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6.4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医院: 4.7.1在试用期内的; 4.7.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4.7.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7.4依法服兵役的; 4.7.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4.7.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4.8.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4.8.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4.8.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8.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4.8.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9根据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5.违约责任、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5.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5.2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必须办妥交替手续;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3由医院引进、出资培训的员工与医院终止解除聘用合同,除缴纳违约金外,还应缴纳补偿费,补偿费缴纳标准按医院职工服务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另有约定条款的,则按约定条款执行。 6.终止或解聘人员的手续办理 6.1医院与员工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按照相关规定医院政工科为员工办妥终止养老、工伤、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 7.聘用合同争议调解、仲裁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员工招聘和续聘 1.员工招聘续聘的基础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和政工科按照“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合作完成,医院行政办公会作最后决定。 2.每年10月科室按照需要,由各部门负责人将下一年度人员配备计划报告上报政工科并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注明所需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特长等要求。科室临时需增加人员,也需出具报告并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到政工科,但需严格控制。 3.政工科汇总后,将医院增人计划提交医院办公会议讨论后报卫生局审核通过,由卫生局、人事局组织招聘。 4.聘用年限期满前一个月,政工科下合同续订通知,征求员工意见,科室(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评估,经院长同意后,确定双方是否再次续签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三)合同的终止、解除 1.员工自愿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1员工将书面报告提呈给政工科,说明辞职的日期和原因。 1.2政工科及工会与员工谈话,了解辞职的具体原因及员工对科室及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岗位的人员要表达医院挽留的愿望,如挽留无效,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2.由医院提出终止和解除合同,须在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工科的合作下,了解事实经过、对照医院相关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提交医院办公会讨论,作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决定,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员工,按照“全员聘用实施办法”的条例和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员工离职,必须按照“全员聘用实施办法”的条例和程序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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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医院 人事管理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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