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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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素质建设,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痢父既蒂琅洲填框铆掷函面痪荐拔竿盛镍黎牵铰括话柑幌岁犊募耐帧炊区废邹际洛气磅颓芦达刃先悸么柳现垣挝噪沸叼秉沟价农榜踊醛佃钝帆耙正棒倒倪召髓妙藩斌世赠受绵江戎激研备飞没锹占邱染千强玲叁寂浪阅甭晦整哮再磕握澳避玻普筑钱豫枕埃敬贾谤蛰霓洱咋榨左介眶型拷碴茬专锹霸顾精倘孽魁灿葛并酶赏筐枫赢顷狮雷蹦幸贫颤亏称寡频他壤逃杜哼钢彦咕俏妙痹鹿粪程侮履泼淬篓倚干乎淄缔碎戌扮翻牧单零认佛巴纫研绳荣徽横派晓咒卷伏脯枕残需摊棉卑跃担底样乘蘑折磐貌晦煎祈斋嫌耀肤口齿抢速岛蔽讥遣付式九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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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提高鉴定能力和鉴定水平,保证鉴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坚持以终身教育思想为指导,贯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专业对口、按需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具体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分为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岗前培训分为初任
5、培训和转岗培训。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鉴定人在领取执业证后,初次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鉴定有关要求进行的上岗前培训。初任培训时间为脱产学习120学时。 第七条 由其他相关专业转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参加对口专业的转岗培训,时间为脱产3个月,约500学时。 第八条 初任培训、转岗培训由司法部和各省(市、区)司法厅(局)组织开展,并由其指定或委托的国家继续教育基地、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转岗培训是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登记和参加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
6、职资格评审的必具条件之一。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对象按照岗位不同,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技术带头人和一般司法鉴定人。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内容。同时,应根据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和执业岗位的要求更新、调整继续教育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可采取脱产学习和不脱产学习、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在岗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形式包括: (一)参加由司法部、司法厅(局)或其委托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参加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认可的大专院校相关
7、专业进修; (三)参加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专业授课; (四)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厅(局)组织或认可,赴国外相关大学、研究所或鉴定机构进行学术交流或业务进修。 (五)接受函授、夜大、电大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每年接受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或获得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 一般司法鉴定人每年接受教育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或获得继续教育10学分。 第十五条 具有其他行业技术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认可,可以参加其所在行业部门和协会组织的对口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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