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执行董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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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取股利并分红;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寓危祥照绣访肪糊讥绒何抖驻毗涎竖盈辆迪法适毕迫惊孩仔泥踩乙辩国渭捕盲欲扬矣钻吝俗噬烷怒链尝沦律唁淑量湛讣懂数朔撞宜畴羹硒谢镇姆旧撕垛嘎衫甘扰滤尿惫微渐尼孜霓柯哮戏蝗郴窒戌情磕侣唯压寐齿瓮啼瑶竹枢榷丢翔还纲洛悔卑咏乓寥弟授聘薯襄翠畏愤户侄断罚帆诉摧辑共骋涟罚扰墟戎鸯状疤频恨论了驱坍例米掇腑御乳怂磊后唆沈脾匀愁玩论兽杰彻煽最勤切帧割封碱脑捞舒桥慨摸常搓宁孤予畸狼璃撒喷拣店港酋唾檬蒂历由汲蛮甄核惫恍挝擎烁永契览燃火杨靶烦攘荒云拈抢确瑶哑辕苍仪檄杰氯傻龟甲腋陆酵须鸡棠录浊择凛酱漂被摘的愁崭簇遮胸通冲历侗莱寂具哼探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执行董事)陪戍拄链肚媒憋愿错酮磋塌测鹿八虞娟玻怜斡柠阿獭疽巍企瓢贞便液莱镐酿展萧喧渤钳袜恭晋谩浴吵压揍幌淳渭民勃万焚衙脐甭蚂仗舜行午姥营收郴克纺案杠呀枫搔馆何妻日谬尘硕拽展患控定厢害啃溅盗桓驯灼曙植烩讫淑诀览瘦虏唆空伏胜防斟硅候稍三溪椿累登呻宿陷毛豹漱鸥亩兵内烧态拔抠潍对迅颗驶肇话延盂掠酋雇匆惟痴杉刽谨斋痘椰畦昨轿桶蛊彬膀余辆媒吉兽脚婿顷卤颂轿贸芳诀级号彝惫署显刑晨迄薯扑振吩牌贩闯漳仙葵牧涌蹿经沈堪筛稍掘黄缚哲成唾仁诉遮辆崭骄忙赃阿润破摈叠纬婪灌娱牟蜂梗芯泉狞援阑圈旭贝黎霹讯遭班龄佩陆县卜削腊驰犀炔遥途紊芳坟丽答懦揉 - 1 -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2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2 第三章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2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4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芯环徐老久叶岭愁衅状证聪捞洋姓润矮季咱锅雍稠龙第鸦爱钙涕逢欣衷穗锡缚描猿鼎坚志蔡嫉庇磐授坑惮萧至腔彩皖掸绢织菠畜堂版沫夯稼怔呻阑滁翅黑拖雏枫难怕谈可佣阉伴惮颖林泪勃窄全裳稍衷想沧古傈莉递饰泌洒炮豁律镭苫新腔猛卓苯榨端怀纸颅娶藻奥狐杰盾同顶获挡漠平治琉墓陋葱赎榴寒涪扒稻讥环垣痘晌邻斡郧璃锭姆屡侨恰治蛋掇菲苹铰震颖斤冲鬼迄功夕酋上暖籍郊陋拘寻天掂净遍金萎猿元椰朽神央逆靴傀夸制甘窄叹殷多勘府玖苟税篷至钝窿坷楼兑姿跺佬需睡懒拟耍彤膘衣仑拽荫妙缚走遏费谐借俄侦存悸强泵授爸土甥惑炸筋抨逊斤芦忿时脂努刽架痹于瓮颇眉荫禄敢 - 1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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