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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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证券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等。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工作。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反洗钱工作主要职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 (二)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本公司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三)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组织、协调本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技术条件,积极运用信息系统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 第十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证券行业特点以及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包括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基本风险要素及其所蕴含的风险指标、风险指标子项和风险值的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制定客户风险等级评估流程,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 证券公司可以参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见附件),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并在实际应用中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可以建立相应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量和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证券公司可利用计算机系统等技术手段辅助完成部分初评工作。初评结果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当客户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涉及司法机关调查、涉及权威媒体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变化时,证券公司应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 第十三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三)客户多次涉及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 (四)客户拒绝证券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五)其他认为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证券公司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等级客户。但客户同时与证券公司存在代理行/信托等业务关系、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代理人的个人客户、拒绝配合尽职调查等情形时除外。 (一)1年内(客户开户1年以上)客户资产规模小于10万元的境内客户; (二)证券投资资格和资金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的客户,如QFII客户等; (三)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客户,如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等; (四)对其了解程度高、认为其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低的其他客户。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预防风险。 (一)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业务关系时,应经其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或授权; (二)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 (三)重点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在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评定、定期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更为审慎严格的标准审查客户的交易和行为,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一旦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可疑交易标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发现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异常情形,经有效分析识别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九条 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用于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第五章 资料保存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账户开立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工作档案、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明确本公司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的内容以及查阅、复制反洗钱保密档案的审批流程。非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保密事项信息。 第六章 培训与宣传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每年开展对公司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督促和检查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 (二)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工作,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的宣传,提高工作人员和客户的反洗钱意识。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公司的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范围。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置、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 (四)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及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八)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制定奖惩措施,对内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本公司反洗钱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证券公司应将本公司有关反洗钱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如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比本指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和《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 风险因素 风险指标 权重/ 分级数 / 指标项 指标项说明 分类评分 计算分值 客户特性(49分) 1、客户信息公开程度 5/5 境内自然人 境内自然人 0 0 境外自然人 境外自然人 2 2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0 0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非上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1 1 公司制企业法人等 境内公司制企业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 2 非公司制企业等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外资企业等 3 3 合伙企业、社团法人等 合伙企业、社团 4 4 境外机构等 境外机构 5 5 其他难以评估类 信息公开程度难以评估的其他机构客户 5 5 2、建立渠道 3/3 现场开户 现场开户 0 0 当面见证开户 当面见证开户 1 1 视频见证开户 视频见证开户 2 2 网络开户 网络开户 3 3 关联公司 通过关联公司开户(预留) 3 3 中介机构 通过中介机构开户(预留) 3 3 3、证件类别 2/2 二代身份证 居民二代身份证 0 0 个人非二代身份证 个人非二代身份证件 2 2 法人执照 工商营业执照 1 1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2 2 其他证件类型 其他证件类型 2 2 4、证件有效性 4/4 证件有效期内 证件有效期内 0 0 证件过期3月内 证件过期3个月内 2 2 证件过期超过3月 证件过期超过3个月 4 4 无证件有效期 证件有效期无法取得 4 4 其他证件有效性存疑 其他证件有效性存疑的情况 附加 20(中风险) 5、大额可疑交易监测记录 16/4 不涉及大额可疑交易预警 一段时间内不涉及大额可疑交易预警 0 0 涉及大额交易 1年内涉及大额交易报告,但未涉及可疑交易预警 1 4 涉及可疑交易预警 3年内涉及可疑交易预警,但未上报可疑交易的 4 16 一般可疑交易 5年内涉及一般可疑交易报告 附加 40(高风险) 重点可疑交易 5年内涉及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附加 60(高风险) 6、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4/4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结构清晰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包括国有企业、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等股权或控制权简单清晰的企业 0 0 公司制企业等结构相对清晰的企业 公司制法人企业等股权或控制权结构相对简单清晰的企业 1 1 公司制外资企业等结构较难识辨的企业 公司制外资企业等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复杂或较难识辨的企业 2 2 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合伙等难以尽调的企业 个人独资、家族企业、合伙企业等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复杂或难以尽调的业务 3 3 其他风险较高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其他风险较高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如境外代理人、境外一般机构等) 4 4 7、涉及风险提示或负面报道 附加指标 未涉及风险提示或负面报道 未涉及风险提示或负面报道 0 0 交易所等协查1次 3年内交易所等机构协查1次,可能涉及洗钱的账户 附加 20 交易所等协查2次 3年内交易所等机构协查2次(及2次以上),可能涉及洗钱的账户 附加 40 司法冻结等 司法冻结账户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洗钱的风险提示或处置情形 附加 40 可能涉及违法洗钱犯罪或负面报道 5年内被有关部门因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等进行提示予以关注,或涉及负面新闻报道评论的。 附加 25 涉嫌洗钱犯罪调查或重要负面报道 5年内被有关部门涉嫌洗钱犯罪调查、通报或涉及严重负面新闻报道等 附加 40 8、客户年龄相关风险 10/5 无年龄相关风险的其他个人客户 资产与年龄未见异常的其他个人客户 0 0 机构成立>=10年 机构客户证件起始日至今>=10年 0 0 机构成立3-10年 机构客户证件起始日至今(3-10年) 1 2 机构成立<=3年 (机构客户证照起始日至今)<=3年 2 4 大资产未成年账户 年龄<18,资产>100万元,无合理原因 5 10 大资产老年账户 年龄>70,资产>100万元,无合理原因 5 10 年龄与资产异常1 年龄<=22,且资产>1000万元,无合理原因 附加 25(中风险) 年龄与资产异常2 年龄>70,且资产>1000万元,无合理原因 附加 25(中风险) 9、客户存续时间 2/2 开户时间>=5年 客户开户时间>=5年 0 0 开户时间2至5年 客户开户时间2至5年 1 1 开户时间<=2年 客户开户时间<=2年 2 2 10、客户资料完备度 3/3 资料完备 资料完备 0 0 客户其他信息不充分 客户其他信息不充分(如:性别、国籍、职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行业、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2 2 客户主要信息不充分 证件相关等主要信息不充分(如: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等) 3 3 拒绝配合 客户拒绝配合尽职调查工作 附加 40(高风险) 地域因素(6分) 11、所处国家和地区 4/2 国内一般地区 国内一般地区 0 0 国内特殊地区 国内特殊地区(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情况和自己的认识进行考虑,如西藏、新疆、云南、广西、广东、深圳等) 1 2 国外一般地区 国外一般地区 2 4 特殊金融监管风险 特殊金融监管风险(如离岸金融中心) 附加 20(中风险) 受监管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受反洗钱监管或制裁的国家或地区 附加 40(高风险) 风险提示国家或地区 FATF、APG、EAG反洗钱风险提示国家或地区 附加 40(高风险) 其他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其他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附加 40(高风险) 12、异地开户 2/2 非异地开户 非异地开户 0 0 异地开户 异地开户 2 2 业务风险因素(33分) 13、与现金关联程度 3/3 三方存管客户 除该指标项以下情况外的 0 0 大额外币资产 大额外币资产1万美元以上 2 2 单客户多银行 客户开通三方存管一对多服务 3 3 外币划款凭证 通过非银证转账(如银行划款凭证)存取资金 3 3 14、非面对面交易 8/2 其他正常客户 正常非面对面交易客户 0 0 大金额网上交易 当日网上股票基金交易金额>=2000万 1 4 同一IP和MAC地址 同一IP和MAC地址发生5个(及以上)客户网上交易 2 8 人工识别的异常非面对面交易 人工识别的其他非面对面异常交易(预留) 附加 20(中风险) 15、跨境交易 2/2 无跨境交易 无跨境交易 0 0 跨境交易 存在跨境交易(如非中国国籍,有B股交易的客户) 2 2 16、代理交易 8/4 无其他代理人 没有代理人的账户,及有正常代理人的机构账户 0 0 有代理人的个人账户 有代理人的个人账户 1 2 相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地址、电话、手机、邮箱)相同的客户超过5个(及以上),无合理原因的 2 4 同一代理人(2-5个) 同一代理人的个人账户数(2-5个) 3 6 同一代理人>5个 同一代理人的个人账户数>5个 4 8 其他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 人工识别具有其他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的账户,无合理原因的 4 8 17、频繁交易异常 12/4 未见频繁交易 无频繁大额转托管、资金存取及其他交易异常行为 0 0 频繁资金转账(5-10倍) 统计期间内(如半年)客户资金内转、资金存取总量/总交易量:5-10倍,且资金存取总量超过100万元,无合理原因 1 3 频繁资金转账>=10倍 统计期间内(如半年)客户资金内转、资金总存取量/总交易量>=10倍,且资金存取总量超过100万元,无合理原因 2 6 大额转托管(或指定) 客户单次转托管(或指定)市值超过100万元 2 6 频繁大额外币划款 通过划款凭证(银证转账以外)的外币划转1个月超过3次且总金额超过10万美元 3 9 单客户多银行异常资金内转 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账户异常预警(1-2次) 4 12 频繁转托管(10-100万) 1个月内3次转托管(或指定),且10万<市值<1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4 12 频繁转托管(>=100万) 1个月内发生3次转托管(或指定),且市值超过1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附加 20(中风险) 非交易为目的资金频繁内转 2年内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账户异常预警(3次及以上) 附加 20(中风险) 大宗交易价差较大 2年内大宗业务价差(大宗交易业务价格与当天收盘价差异大时)>=8%,无合理原因的 附加 20(中风险) 其他资金交易行为异常 人工识别其他资金交易行为存在一定异常,无合理原因的 附加 20(中风险) 行业(职业)因素 (10分) 18、客户行业或职业 12/4 一般职业或行业 个人:一般职业, 机构:一般行业 0 0 职业为“其他” 个人客户职业信息为“其他” 1 3 无职业信息 个人客户无职业信息(为空) 2 3 大资产学生户 个人:职业“学生”,资产>1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4 9 大资产职业信息异常账户 个人:职业为空或“其他”,资产>5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5 12 大资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个人:职业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资产>500万元,且无合理原因 5 12 资产与行业或注册资金不符 机构客户资产规模与其行业或注册资金不符(如客户资产/机构客户注册资本>10等),无合理原因 5 12 废品、旧货、进出口行业 机构客户是废品收购、旧货交易行业、进出口等行业 3 9 珠宝、黄金等贵金属行业 机构客户是珠宝、黄金等贵金属等行业 4 12 彩票、娱乐、典当、拍卖行业 机构客户是彩票、娱乐、典当、拍卖等行业 5 12 较高风险的职业或行业 机构客户是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等,以及其他人工识别较高风险行业或职业的客户 附加 20(中风险) 19、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 附加指标 外国政要 外国政要及其关系密切人 附加 40(高风险) 监控名单 反洗钱或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附加 100(黑名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 的设计原理和相关使用说明 一、本风险等级评估参考指标是按照《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中提出的基本风险要素及其藴含的风险子项,结合证券行业实际情况,设计的4类基本风险要素、19个风险指标,并对19个风险指标逐一分析和拟定初步评估标准,可供各证券公司参考使用。各证券公司也可以在本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对各项指标风险程度的不同认识,适当增减或调整风险指标及其权重和评分,开展客户的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工作。 二、各风险指标的权重汇总=100。另外,本指标体系设计了2个附加指标:“涉及风险提示或负面报道”和“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由于该2个附加指标的评估往往涉及明显的洗钱风险特性,容易导致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考虑直接定级处理,而正常的指标权重和m级分类法难以有效评估客户风险等级,因此本指标体系中未设置该2类附加指标的权重。 三、由于各风险指标的权重和可评估性存在差异,本指标体系采取每个风险指标单独设置不同级别的m级分类法(如m可分别采取2级、3级、4级、5级等分类法)。同时,考虑到系统计算的复杂度和存储容量问题,单独设置最低风险级的评分可以设为0分(相当于计算时所有客户减少1分,不影响最终评估质量;该分值为0的最低风险级暂不计入m数,以适应总分值计算公式)。原则上客户在同一指标内出现同时满足不同指标项情形时,记入较高分值分类指标项。 从“风险为本”角度分析,考虑到部分客户风险指标存在异常时可能会对客户风险等级产生较大影响,但由于该风险指标权重的限制而难以达到效果。因此,本指标体系中还允许在必要的指标项中,设置超出m级分类法外的附加分值,实现直接定为较高风险等级的措施(如直接定级为中、高风险等级)。 四、根据各风险指标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客户总体风险总分,评定客户风险等级。计算公式为:,其中代表客户第i项风险指标的评分,代表第i项风险指标的权重,代表第i项风险指标的所设定的风险分级数(分值为0的最低风险级暂不计入数),n代表风险指标数量(即本参考指标体系中的风险指标数量为19)。 五、可以根据本公司客户风险指标计算情况进行实际测算和评估,确定本公司客户风险等级总分与风险等级之间的映射规则。以下映射规则仅供参考。 风险等级 总分值 低风险等级 小于20 中风险等级 大于等于20,且小于40 高风险等级 大于等于40,且小于90 黑名单等级 大于等于90 六、可以在本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基础之上,设计一定的强化处理机制: 1、直接定为高风险等级的机制,可以在特定指标项中设置超出m级分类法外的附加分值,使客户通过系统指标运算能够评定到高风险等级。也可以通过其他特定的系统处理逻辑或直接定级人工审核流程进行处理。 2、直接定为低风险等级的机制,可以通过量化规则直接系统评定,或通过直接定级人工审核流程进行处理。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1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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