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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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组织:由考务组具体负责; 4、考试条件: (1)没有学习笔记或学习笔记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准考证; (2)培训期间考勤缺席两天者不予发放准考证; (3)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 (4)考试舞弊者,取消考试资格; (5)无准考证者不予考试; (6)各考生只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将劝退下岗。不论正式工、临时工一视同仁。 5、考场规则 (1)考生一律凭准考证入场,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坐。 (2)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入场,入场后手机必须关闭或设置为振动,不准在教室内接听电话和吸烟。 (3)答题时要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挪动换位,传递纸条等行为。 (4)考场有问题时,要举手请示监考,严禁吵闹、喧哗。 (5)答题结束,将试卷上交后可离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逗留。考试时间到,考生必须全部停止答题撤离考场。 以上5条守则考生必须严格遵守,有违反者监考有权直接清理出场,记为0分,并不予安排补考。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告知的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三、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五、职业危害知识培训教育; 六、提供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七、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 告知的方式 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三、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囚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用少、单位职业危害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向职工公布。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医疗危害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四、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劳动者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本矿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安监科、矿工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知道,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将康法规、职业健康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内容 充分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电视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危害危害因素防治》等知识,增强职工防范职业、危害的能力。 (二) 培训内容 1、 职业危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三)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培训:新职工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 4 学时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职工在调动岗位时,也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的临时工人,也要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本矿的在职职工也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培训,每年不少于 2 学时。 5、所有的职业危害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考试成绩、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三)培训计划 培训时必须制定详实的培训计划,并得到矿领导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内容如下: 1、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 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 装置和设备。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矿防护设施危害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各专业部门负责各专业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3、各专业部门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时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危害标准和危害要求。 4、采购单位必须购置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原理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专业部门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6、安监员、各生产单位带班人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 完好有效性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汇报组织专人检修。 7、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8、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并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9、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施工单位应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 10、培训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知道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2、凡是违背本规定,一律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规范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公司职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 1、为防止各种职业危害和外伤而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种用品统称 为劳动保护用品。各种劳动用品是保护矿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应与生产福利待遇分开。 2、各种劳保用品是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特点和条件而相应确定。 凡属于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必须按规定发放。 3、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依照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根据生产操作条件而制定。随着操作条件的改变而调整。 4、凡上岗操作的职工必须按标准配备防护用品,并按规定配戴使用。 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而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危害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具体执行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规定》。 3、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推规定发放保健品。 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5、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井下个工作面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通风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折发现金给个人。 2、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各工种的实际需要,全面平衡而制订的,将按照本单位工种分类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无扣工作服)。 5、凡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职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危害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一、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整个整个煤矿。通风科应当实施有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危害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三、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建档备案。 (4)通风科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科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人员对井下作业点进行一次噪声检测,并做好相关及记录。 (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职业危害监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害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6、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 100%。 (2)定期职业危害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 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 16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 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 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如有要求,应如实、无偿为从业人员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危害因素按照危害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危害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六、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七、公司要建立职业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八、公司严格按照危害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根据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危害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名单由人力资源科提供。 三、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向矿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人力资源科要及时向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六、对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 七、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危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十、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2年由人事人力资源科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科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十一、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十二、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三、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危害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十四、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十五、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公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每年按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危害标准和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执行。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 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保障本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落实上级关于安全投入资金管理、使用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施、实行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管理及适用范围 1、资金来源: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管理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矿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管 理使用的全部过程,本矿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按本管理制度实施、 执行。 3、使用范围: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尘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顶板管理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 (8)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 出; (10)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1)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 等费用支出; (12)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管理办法 1、相关管理部门规划具体负责和实施安全投入资金计划的安排、调整、检查、统计、上报。 2、计划安排过程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切实需要,确保重点工程兼顾一般的原则。 (三)有关要求 1、明确经费保障,确保贯彻实施。由于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防治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危害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危害培训等费用。 2、以立法形式将职业病纳入工伤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为了保障职业病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强化了工伤社会保险,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由工伤社会保险承担。 3、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要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格预算管理,严禁挪用。每年对职业病病人进行一次复查,并定期为病人进行康复治疗。 职业病病人的工资、 护理费及其他待遇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职业卫生与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因此,煤炭企业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其意义十分重大。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3、既往史; 4、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档案有关内容,保证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四)及时将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档案信息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 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负责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七、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 八、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档案。 九、 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十、对接触有毒有害职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后的结果,告知本人并签名(或部门负责人签名转告)。 十三、职业危害检查及奖惩制度 (一)检查人员及时间 1、矿领导牵头组织,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进行检查一次。 2、职业安全健康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3、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对本专业、区队作业范围每周检查一 次。 (二)检查内容 1、各职能部门,生产区队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2、基层区对现场检查:基层区队的总体职业安全健康状况,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章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职业安全健康制度执行情况。 (三)严格考核处罚 1、作业场所的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涉及到每一位作业人员的身体 健康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范围广、法规政策性强。 因此, 《中按照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山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办法》和其他法规要求,各部门要在抓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落实,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自查自纠工作。 1、 自查自纠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山 东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办法》规定和有关职业健康的标准,对 自查自纠的资料,特别是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要归档管理。 3、各相关部门每季首月 5 日前把自查自纠的结果和有关数据以 书面形式上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不按时上报自查自纠结果,罚部 门负责人及责任人500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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