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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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
2、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
3、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第二章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第四条 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审核、全省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
4、转”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中小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本校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对学生学籍进行规范管理。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学籍档案并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校基本信息表(附件1);(二)校区基本信息表(附件2);(三)在校生分班名册(附件3);(四)学生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情况(附件7,8,9,10);(五)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4);(六)毕业生花名册(附件5);(七)结业证书存根(附件11);(八)学历证明存根(附件12);(九)初中
5、、高中学校初一、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十)相关凭证资料、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七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借读、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每学期末向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呈报。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第三章 入学、
6、注册 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
7、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中小学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并按照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建立、接管学籍。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
8、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发展)报告;(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1、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2、由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家长再次签字确认。3、经学生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照片
9、录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称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由学籍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超过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学的,按照本细则第五章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普通高中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
10、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学籍。普通高中新生如被发现有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取消其学籍。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要接续管理新生学籍,并对各新生电子学籍档案中的照片重新采集、上传,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更新完善电子学籍档案中的其他信息。市、县学籍主管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小学、初中实行均衡编班、合理排座制度。小学班容量原则上限定
11、在45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0人;初中班容量原则上限定在50人以内,最大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级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6人。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十五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
12、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学籍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章 升学、转学第十六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第十八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山西省中
13、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8)、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已在当地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还须提供省级学业水平考试证明。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由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或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并上传学校 盖章后的转学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双方学校负责人审签并经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十九条 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申请,可在全省范围内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14、学习。 第二十条 中小学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原则上学期中不能转学,毕业年级不能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高中。民办高中不能转入公办高中(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一城市区域普通高中不能转学。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学校)学生转入。第二十一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商定。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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