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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 上传人:丰****
  • 文档编号:3457025
  • 上传时间:2024-07-06
  • 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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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 车辆 处置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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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新财资管〔2010〕225号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 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此页无正文)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审计厅     二 O—O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事业 车辆 处置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        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 管理,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车辆交易价值最大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车辆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等。     第四条 单位车辆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核销、捐赠等。     第五条 单位车辆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  闲置车辆;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车辆;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车辆;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且无法使用的车辆;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车辆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 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职能部,对单位车辆处置实施综合管理。   第二章   车辆处置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在本系统内进行车辆调拨;自治区非垂直管理部门除扶贫、救灾等特殊情况不得跨政府级次进行车辆调拨,但特种车除外;自治区财政厅可对单位超编制车辆进行调剂处置。     第八条 单位申请调拨小汽车,接收单位要有车辆编制。     第九条 单位申请出售车辆,小汽车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车辆原则上已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     第十条 单位车辆的出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开透明,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单位车辆的出售应当采取电子竞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单位车辆的出售除协议转让外,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报废车辆,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报损车辆的,要出具公安部门技术鉴定报告;单位申请核销有账无物车辆的,应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单位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车辆处置要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车辆专控审批相结合,单位违规处置车辆,控办不进行专控审批,财政不得安排新购车辆经费预算,也不得进行车辆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处置车辆要做到公开透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处置车辆相关信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车辆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处置车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八条 单位处置车辆,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文件的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时提交   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申报处置车辆清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三)车辆价值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收据、完税凭证)、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表格;     (五)车辆目前使用状况说明;     (六)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及资料需加盖车辆占用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批复是单位进行账务调整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以报废方式处置车辆的,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车辆注销证明、车辆回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以出售方式处置车辆的,自治区财政厅或车辆占用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依法对出售车辆进行评估,资产评 估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车辆占有、使用单位须向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文 件、证件及资料:       (一)拟出售车辆清单;       (二)自治区财政厅资产评估立项备案表;       (三)车辆价值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收据、完税凭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车辆的评估目的和实际状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得出公允的车辆评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评估价值作为单位车辆交易底价。                     第四章   车辆出售交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车辆占有、使用单位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3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车辆证件手续资料交付产权交易机构:  (一)自治区财政厅的批复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车辆目前使用状况说明;  (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车辆购置税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购车发票或二手车过户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到车辆占有、使用单位以上资料和自治区财政厅授权委托书后,到实地核对标的车辆数量和状况,做出标记,并对车辆进行封存。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车辆核实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告,征集受让人。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要向意向受让人提供车辆信息查询和实地、实物查看服务。  第三十一条  意向受让人进行受让登记时必须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的30%。根据市场状况,升值空间较大的,保证金可以高于评估价值的30%。  第三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让方时,根据转让车辆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当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10%以上的,应当暂停交易;在报自治区财政厅重新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五章   车辆处置收入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按照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车辆出售的检测费用、评估费用由车辆委托单位支付。   第三十七条 车辆交易结算价款在车辆交接完成的3个工作日内,由产权交易机构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收到车辆处置收入后,应向相关单位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三十八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建设期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收入,扣除车辆处置涉及的相关成本费用的净收入,由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审批程序返还单位;专项用于车辆更新及维修。                     第六章   车辆过户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到车辆交易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的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车辆占有、使用单位在车辆交付受让方前,负责车辆保管与安全。   第四十一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受让方提供的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文件、产权交易机构成交凭证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四十二条 已成交的车辆必须在办理完过户、转籍手续后,才能将车辆交付给受让方。                      第七章   车辆处置责任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依法加强对单位车辆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十四条 受托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有偿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度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产权归国家所有的车辆,其车辆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及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占有使用的车辆处置,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各地、州、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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