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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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新财资管20102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此页无正文)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审计厅二 OO年八月三十
2、日主题词:行政事业 车辆 处置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教科文司,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 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0年9月2日印发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提高处置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车辆交易价值最大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
3、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车辆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没有产权和债务纠纷的公务用车和业务用车等。 第四条 单位车辆处置包括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核销、捐赠等。 第五条 单位车辆处置的范围包括:(一) 闲置车辆;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车辆;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车辆;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行驶里程且无法使用的车辆;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车辆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职能部,对单位车辆处置实施综合管理。第二章 车辆
4、处置要求 第七条 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可在本系统内进行车辆调拨;自治区非垂直管理部门除扶贫、救灾等特殊情况不得跨政府级次进行车辆调拨,但特种车除外;自治区财政厅可对单位超编制车辆进行调剂处置。 第八条 单位申请调拨小汽车,接收单位要有车辆编制。 第九条 单位申请出售车辆,小汽车已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车辆原则上已使用年限不少于6年。 第十条 单位车辆的出售,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公开透明,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单位车辆的出售应当采取电子竞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单位车辆的出售除协议转让外,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
5、易场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报废车辆,应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行驶里程;单位因特殊情况需申请报损车辆的,要出具公安部门技术鉴定报告;单位申请核销有账无物车辆的,应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文件或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单位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车辆处置要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车辆专控审批相结合,单位违规处置车辆,控办不进行专控审批,财政不得安排新购车辆经费预算,也不得进行车辆政府采购。第十六条 单位处置车辆要做到公开透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处置车辆相关信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人民群众及社会
6、各界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三章 车辆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处置车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八条 单位处置车辆,首先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文件的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同时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申报处置车辆清单;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 (三)车辆价值凭证。含购货单据(发票、收据、完税凭证)、记账凭单、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表格; (五)车辆目前使用状况说明; (六)单位领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
7、及资料需加盖车辆占用单位行政公章。 第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文件。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下发的批复是单位进行账务调整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单位以报废方式处置车辆的,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批复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车辆注销证明、车辆回收证明。 第二十二条 单位以出售方式处置车辆的,自治区财政厅或车辆占用单位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依法对出售车辆进行评估,资产评 估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四条 车辆占有、使用单位须向评估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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