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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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发生,特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及《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2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3条 “一通三防”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完善“一通三防”质量保证管理体系,努力实现“人、物、系统、环境”的本质安全;必须坚持专业防治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齐抓共管,落实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 第4条 集团公司、矿在编制矿井建设规划,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一通三防”工作计划。 第5条 集团公司、矿必须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对危及安全、影响生产的问题,必须立即停产处理。 第6条 矿井通风部门是“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落实、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 第7条 集团公司、矿安全监察部门对本“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督。 第8条 各矿、工程公司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矿井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9条 公司、矿级有关领导责任: 一、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 1、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 2、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健全“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队伍和管理体系。 3、按规定和实际需要组织“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检查督促各分管领导和各部门落实“一通三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通防重大问题。 4、矿(井) 主要行政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日报及“一通三防”调度日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二、公司(矿)技术负责人 1、在公司(矿)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对“一通三防”技术工作负总责,组织落实“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集团公司生产副总、机运副总在公司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分别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业务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工作计划、降阻工程计划及资金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调整。 3、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技术措施;把好设计审查关,规程、措施审批关;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避免造成区域性通风失调。 4、定期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集团公司每半年、矿每月不少于一次),研究布置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解决方案。 5、协助公司(矿)行政主要负责人,定期组织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 6、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签阅瓦斯报表,审批其它通风报表,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7、对“一通三防”业务部门技术、管理干部的配备、调用提出主导意见,负责“一通三防”人员的管理与业务培训工作。 三、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矿生产副矿长 负责督促生产部(科、室)和生产矿井(区队)坚持按“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定和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四、公司机电副总经理、矿机电副矿长 1、督促供电、机运部门搞好机电运输业务保安,保证设备完好,消灭机电火源,确保供电系统安全可靠,控制无计划停电停风,确保反风设施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 2、按规定配备采、掘头面的供水、防尘设备,保证采煤机、掘进机的内外喷雾设施正常、合格,达到规定的降尘标准。 五、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会计师)、矿经营副矿长 负责根据“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及安技措计划,及时解决、落实通防工作所需的财、物。 六、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 1、在公司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一通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2、严格按“一通三防”的工作规定、质量标准审查、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措施,各类有关设计、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 3、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的“一通三防”计划;督促、检查降阻工程计划的完成;抓好“一通三防”装备的使用、管理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4、具体检查、指导公司(矿)通风部门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及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安全监察部长、副部(处)长、技术负责人 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监督。 2、监督基层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业务保安规定,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处理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5、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处理。 八、生产技术部长 1、负责组织、督促采掘区队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和措施,严格按通防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通防隐患。 2、组织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评比时,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验收,坚持执行通防一票否决制度。 3、严格落实放炮管理责任,杜绝放炮火源。 九、生产技术部通防副部长 1、在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部长的领导下,对全公司“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督促本部门、各基层单位分管“一通三防”工作的业务部门、管理人员,具体完成“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落实业务保安,履行业务保安责任。 3、参与并定期组织矿井通风质量动态、静态检查验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确保“一通三防”正常。 4、研究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召开通防专业会议,及时总结、布置检查各项工作。 5、组织“一通三防”本质安全装备计划的实施。 6、按规定统一组织完成各矿主要扇风机性能测定和井巷阻力测定。 7、每日签阅通风调度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深入现场,迅速组织处理重大隐患。 十、生产技术部地测副部长 1、加强地测管理和地质预报工作,避免误透老空区。 2、会同通风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工作,做好突出及瓦斯异常地区有害气体的预测预报工作。 十一、生产部机电副部长 1、确保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经济运行、反风装置完好可靠。 2、负责落实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采、掘供电分开” 、“双局扇、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 3、保证供电系统正常、可靠,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 4、确保井下各种机电设备完好,杜绝机电引爆火源。 5、负责培训各类机电维护员,严禁带电作业;确保机电设备维护质量合格。 十二、物资器材处长 1、根据“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仪表。 2、协助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搞好火工品的保管、检查和发放工作,消除爆破引爆火源。 十三、规划部长 1、根据各矿井通风能力,合理安排采掘生产计划。 2、根据各矿井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并督促完成年度通防安技措计划。 十四、总工程师室主任 在矿井设计、改扩建及采区设计等方案的编审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通防隐患。 十五、各矿井矿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按照此规定执行,副总工程师及科区级干部的通防责任制参照本规定制定后执行。 第三章 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第10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7、113条规定。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11条 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12条 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并符合徐矿司[2003]191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以风定产的管理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供风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严禁欠风作业。 每一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13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规定对串联通风管理。 每个矿井一次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装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 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14条 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应不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各矿技术负责人每季、安全副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一次对全矿的主要通风巷道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15条 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16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风窗等通风设施严格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09、118条有关规定执行,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 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装有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第17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筑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第18条 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幛,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幛。 第19条 矿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20条 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1条 矿井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及时增补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资料;新安装的主扇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四章 瓦 斯 管 理 第22条 每一矿井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后备瓦斯检查员,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第23条 瓦斯检查实行“五合一”管理制度,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瓦斯检查员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检查内容:瓦斯、二氧化碳和温度。 第24条 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第25条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经矿技术负责人确定的检查地点都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牌板内容包括:地点名称、工作人数、检查时间、检查次数、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人等。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有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巷道和瓦斯异常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第26条 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个点,必须及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记录本和现场的瓦斯牌板上,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并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并有记录可查。 第27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对瓦斯断电仪探头校验至少三次,二者显示值不一致时,以高显示值为准,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2%时,必须在8h内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停用瓦斯断电仪。 第28条 井下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第29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电话附近进行交接班,交接双方同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通风值班室也可实行反调度交接双方,并有记录可查。 第30条 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送矿行政主要负责人、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生产井口必须送井行政主要负责人、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一通三防”重大问题必须立即进行研究处理;矿(井)调度负责人将领导指示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第31条 加强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管理,工作面回风隅角应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瓦斯积聚。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5%时,回风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报告调度室,并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利用矿井总风压通过风管或风筒引排上隅角瓦斯,严禁在工作面一侧(包括进风巷)采取增阻办法利用均压原理控制采空区瓦斯涌出;严禁采用在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压入式局部通风机的办法强制稀释瓦斯。 第32条 严格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矿值班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风区值班领导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若排放瓦斯风流直接引入回风系统而不流经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切断其安全出口的,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 密闭墙内巷道恢复通风必须制订探、放瓦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第33条 排放瓦斯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内容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瓦斯最高浓度和总量、全负压供风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瓦斯的影响范围、断电范围和撤人警戒地点、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并绘制排放区域的通风系统示意图。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 第34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35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必须经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由排放瓦斯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五章 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第36条 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掘进工作面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全负压供风的掘进巷道开工通知单必须在开工前三天、工作面穿岩子等临时设计的掘进巷道至少提前24h送达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作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不足的不准开工。 第37条 局部通风机应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瓦斯检查员负责风筒完好、临时延接。 第38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7、128、129条规定,并实行局部通风机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长度、出口风量、风筒直径、填写时间、填写人姓名。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矿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试验检漏装置,并由施工部门指定专人守候在局部通风机旁,确保在1min内恢复送电。否则按随意停电、停风论处。 每次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每天检漏试验除外),通风部门都要登记备查,对每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局部通风机,矿安全监察部门都要组织追查分析,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39条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三专”供电,其它地点的掘进工作面实行采掘供电分开;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是否安装“瓦斯、电闭锁”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除低瓦斯矿井岩巷掘进外,所有局部通风都必须采用“双局扇、双电源”;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要使用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 装有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所有局扇必须装备开停传感器并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 第40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包括节假日停工)不得停风。 第41条 实行掘进工作面投产局部通风系统及安全设施的验收制度,凡出现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双局扇、双电源”、自动切换、监测断电装置、消音器等有一处不合格者,掘进工作面不得投产。 第42条 严格风筒管理,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规定,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最大断面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证巷道内无瓦斯积聚、超限。 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在保证迎头不积聚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出风口至工作面的距离最大不超过5m,岩巷掘进最大不超过8m。 第六章 盲巷管理规定 第43条 盲巷的统计和管理范围: 一、全负压通风巷道内长度6m(含掘进停工停风的巷道),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长度超过3m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二、全负压通风巷道,因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堵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三、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及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长度超过6m的,按盲巷统计和管理。 第44条 出现盲巷后,掘进区队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上报矿(处)技术负责人,并通知通风部门立即设置栅栏,24h内进行临时封闭,超过一个月必须实施永久封闭。 盲巷管理: 一、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修与拆除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及密闭;严禁在栅栏外设材料场及堆放杂物;除执行检查任务的救护队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盲巷栅栏内。 二、所有盲巷必须由救护队员配戴呼吸器每旬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者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增加检查次数。 盲巷检查内容:对已封闭的盲巷,检查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支护状况、巷道积水状况及密闭墙完好状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含火墙),检查墙内、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浓度、温度、风流方向及密闭墙完好状况等。 三、矿井通风部门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和管理台帐,对盲巷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原因、特征、处理方法、检查情况及注销等详细登记。 四、所有盲巷都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 五、矿井通风部门要建立对井下所有巷道状况每月一次的检查分析制度,凡发生盲巷,不论有害气体是否超限,都要及时进行封闭等处理。 六、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栅栏: 1、巷道净高2m以下的盲巷,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道净高2m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m。 2、栅栏孔尺寸不得大于0.2m×0.2m,栅栏距巷道口全负压通风处不得超过1m。 3、栅栏外要设置瓦斯检查牌板,并要设置明显的警戒牌(0.3m×0.4m),警戒牌漆白底,写红字,写明“瓦斯严重,禁止入内”字样,禁止用粉笔字代替警戒牌。 4、对内部有岔峒的盲巷,栅栏应设在总入口处。 5、栅栏的材质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牢固、可靠。 七、盲巷需恢复作业,必须编制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实施,需排放瓦斯的,严格按排放瓦斯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已恢复正常通风的盲巷,或因开采等原因自然消失的盲巷,都应当月注销。 第七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45条 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即: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第46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成立专业防突队伍,配备防突技术人员,负责防治突出的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工作,检查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填写突出卡片、绘制地质图,总结分析突出情况,并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第47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并与生产计划同时编制、同时下达,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抽放煤层瓦斯计划(抽放钻孔长度、抽放瓦斯量); 2、石门揭煤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3、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4、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第48条 矿技术负责人要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和“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49条 未经集团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或拒绝执行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0条 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由集团公司组织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由矿组织有关部门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进行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未竣工或不能正常运行时,所验收的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都不得移交生产。 第51条 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的防爆检查,非防爆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第52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第11条规定。 第53条 突出煤层开采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82、183、184条规定执行。 第54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确定突出煤层的危险临界值和突出煤层敏感性指标。 第55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预抽瓦斯、水力卸压、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6条 突出回采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切断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一切电气设备电源,将人员撤至进风巷50M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放炮30分钟后,方可进入工作面。石门揭煤、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12条规程执行。 第57条 突出回采工作面回风道必须钉牢固的栅栏门并上锁。放炮、割煤时必须停电、撤人、揭示警标,禁止其它工作,除瓦斯检查员、救护队员外,其他人员不准入内。只有在停止放炮、割煤时,方可进入进行其它工作。 第58条 在有煤层突出危险性的煤层中进行采掘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的检验,只有在突出预测、效果检验指标不超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1、206条规定, 并挂允许进尺牌后,方可生产。 第59条 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反向风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1条和《防突细则》第95条规定。 第60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按规定设置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并符合《防突细则》第97条规定。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61条 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进工作面、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工作,采煤工作面必须实行“先抽后采”、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边掘边抽”。 第62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井下移动抽放泵站。凡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严格按徐矿司[2003]191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先抽后采的管理规定执行。 瓦斯抽放管理: 1、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须进行漏气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安装管路的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 /min。 2、瓦斯抽放管路应设在专用回风巷内,其经过的路线严禁行车、供电,特殊情况下,确需在行车、供电的巷道内安设抽放管路时,要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有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并把结果填写在观测点的记录牌上。并要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保证系统负压和抽放瓦斯浓度并定期测定系统的抽放参数(泵站大气压力、系统抽放负压、抽放流量、抽放瓦斯浓度、抽放瓦斯温度)。各工作面的抽放支管必须配置抽放计量装置,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计算抽放率和抽放瓦斯量。主管瓦斯抽放的干部,每月要对全矿瓦斯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在有自然发火煤层中抽放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编制内容详细的防止自然发火的安全措施,必须坚持每旬对抽放区采样测定分析一次。一旦出现发火征兆必须停止抽放,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杜绝自然发火。 5、抽放矿井必须建立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制度。为保证抽放钻孔施工质量,要求各矿组建抽放钻孔质量验收小组,严格按设计要求验收抽放钻孔。每个钻孔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实行挂牌管理。 6、抽放矿井必须有“四图纸、三记录、三台帐、二报表”,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四图纸:瓦斯抽放系统平面图、瓦斯抽放泵站平面布置图、抽放钻孔布置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三记录:钻孔质量验收记录、泵站参数测定记录、抽放系统巡回检查记录。三台帐:抽放设备、仪表管理台帐、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采空区瓦斯抽放管理台帐。二报表:矿井抽放日报、矿井瓦斯抽放月报。 本煤层抽放工作面抽放管理台帐内容:工作面并网抽放的钻孔数量、孔长、吨煤钻孔量、总抽放流量、抽放瓦斯平均浓度、平均百米钻孔抽放量、钻孔孔口的最大和最小抽放负压、累计抽放瓦斯量和当月达到的抽放率等。 7、瓦斯抽放泵必须配置开、停自动监测装置,做到连续监测瓦斯抽放泵运行情况。 8、抽放瓦斯钻孔间距必须根据钻孔抽放半径确定。抽放瓦斯钻孔距煤壁小于3~5m时,可进行静压注水,加强防突效果。 9、瓦斯抽放工程由施工单位编制抽放设计,提交请示报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63条 抽放工作面的瓦斯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瓦斯突出煤层和高瓦斯抽放工作面的预抽时间至少要在6个月以上,否则不准投产。 第八章 巷道贯通管理规定 第64条 加强巷道贯通管理,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安监、地测、通风、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等进行编写,内容必须包括瓦斯防治、风流调整、放炮管理、顶板管理、防火管理、机电管理及水的治理等。 第65条 掘进巷道的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同时通知矿调度室、施工单位、通风、安监、机电及掘进主管部门。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执行。 第66条 巷道贯通实行分级管理:巷道贯通后不需要进行风流调整的,由施工单位区(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巷道贯通后需作风流调整或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落实贯通措施,通风部门、施工单位区长在现场协调配合指挥巷道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系统、瓦斯全部正常后,方可恢复工作。对接巷道情况不清,又无条件提前进行巷道修护、排水、排除瓦斯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贯通措施的贯彻落实,并由生产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巷道贯通。 第67条 严禁没有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巷道贯通,一旦出现,安全监察部门要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第九章 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 第68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也应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未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使用甲烷断电仪。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控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管理工作。 第69条 凡装有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徐矿司[2003]191号《关于〈徐州矿务集团进一步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监测监控的管理规定及其操作管理规范执行。 第70条 使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当瓦斯浓度超限而切断设备电源时,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第71条 采掘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值班室并协助处理。瓦斯检查员班中汇报时必须汇报仪器工作情况,并将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纳入现场交接班内容。 第72条 凡发生区队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对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二)其它通风安全仪表、设备 第73条 便携式瓦检仪管理: 一、便携式瓦检仪配备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 二、便携式瓦检仪应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固定专人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打开仪表。 三、应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调校工作,每班要清理防爆罩上的煤尘,每次下井前必须检查仪表的零点、电压值,每7天调校一次,不符合要求时禁止发放使用。 第74条 矿井必须按实际需要配备光学瓦斯检定器、测尘仪、风速表、一氧化碳检定器、自救器、打钻钻机、气相色谱分析仪、移动注氮机、瓦斯抽放泵等各种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通风安全仪表的数量及配备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并充分考虑留有一定的备用量。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满足“一通三防”工作的需要。 配备要求:光学瓦斯检定器,按瓦斯检查员在册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15%的备用量;测尘仪,年产量100万吨以下矿井不少于3台,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矿井不少于4台;自救器,按井下职工总人数每人一台,并有总数5%的备用量。 第75条 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安全仪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制度,并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经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修。配备移动注氮机矿井负责设备保管保养工作,确保集团公司随时调用。 第76条 所有的通风安全仪表、设备都必须进行编号,实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台帐,实行卡片管理,确保达到完好、准确、可靠,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各种通风安全仪表都要按照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送指定授权单位进行校验,并有合格证备查。 第十章 防治井下自然发火的管理规定 (一)自然发火的预防 第77条 凡开采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火人员,建立健全预防自然发火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检查仪表。 第78条 矿井延深新水平、开采新煤层时,必须进行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煤的低温氧化试验及采空区“三带”距离的确定,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79条 矿井必须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注氮、注浆系统,实施随采随注或采后封注。 第80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系统。井下防尘系统可以兼作消防系统使用,综采、综放工作面两道的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100mm,普采工作面必须有一趟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75mm,其它地点消防管路管径不得小于50mm,管路末端必须设置直径为50mm的消防栓和消防软管,并按《规程》规定设置支管和阀门,达到随时满足防灭火用水的要求。 第81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包括防治自然发火技术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 第82条 矿每月由安全副总、通风部门每周由科(区)长主持召开一次防火分析会,分析发火隐患,落实防火措施。 第83条 矿井必须建立防治自然发火网点观测制度,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域定期进行观测。 观测地点: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内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回风巷、高冒点及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的其它地点。 观测内容:一氧化碳、瓦斯、二氧化碳、氧气等气体成分,气温、水温、风量等指标。 观测周期:每周一次进行常规观测,并有记录可查。对常规观测中发现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地点,必须取气样进行气体分析,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增加常规观测和采气样分析的次数。 (二)技术管理 第84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在采区开采设计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32、241条规定。 第85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煤。 第86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治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方法。 1、开采单一厚及特厚煤层或近距离煤层群联合布置时,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2、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层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3、炮采放顶煤、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两道开口应沿顶板掘进,为工作面结束回采后进行永久封闭和注浆创造条件。 4、布置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的巷道要编制专门的防灭火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87条 回采巷道应采用锚杆支护方式。掘进中石门见煤、过断层或出现高冒点时,应将顶煤放尽,采用锚杆支护并进行喷浆、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材料等措施,严禁铺笆片瞒顶。必要时应设引风板以利散热和吹散瓦斯。所有高冒点必须编号管理。 第88条 采用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回采时,必须边采边向采空区注浆、注胶或注水,并纳入作业规程,否则不准回采。上分层工作面结束后,必须采取打钻或其它方法向采空区补注浆、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材料、注水,否则,下分层不准回采。 第89条 同一煤层的不同分层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的漏风。具体的超前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自然条件而定。 第90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创造条件对采区或工作面(综采、综放工作面)建立局部反风系统。 第91条 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隔离煤柱中不准掘进巷道。 第92条 老区复采必须要与火区妥善隔离。确需穿透火区者,必须按启封火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93条 凡有煤炭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实行采煤工作面月推进度下限考核制度和采煤工作面拆除时间上限考核制度。工作面回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停采时,应编制防灭火专门措施。 根据采煤工作面采空区“三带”宽度和煤自燃氧化情况,确定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正常情况下,采煤工作面月推进度底限为30m。 回采过程中必须及时封闭通向采空区的通道,时间不得超过10天。停采后必须及时进行采后封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45天。采后封闭应采取双墙中间注泥浆塞的方法。双墙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m,墙厚不得低于0.38m。 第94条 风门、调节风窗等通风设施应按防灭火的要求选择正确位置(进风侧不宜设置控制设施),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第95条 采区和回采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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