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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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日期: 2008年05月19日 实施日期: 2008年06月01日 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八年五月十九日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经国家批准,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中的地铁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是指轨道交通
2、线网规划、线路规划、用地规划和建设规划。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称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城际轻轨交通除外。第五条轨道交通是服务于社会的重大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分期组织实施。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元投资、分期建设、优先发展的原则。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的监督与管理;市地铁建设指挥部(以下称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具体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工作。各区、县(市
3、)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配合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用地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市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设置安全保护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控制,控制范围如下:(一)已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30米内,未建工程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两侧各50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各30米内;(三)运营控制
4、中心、车辆段、地面站房和变电站等建(构)筑物用地界线内;(四)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通风亭外边线外侧各10米范围内。第十条在安全保护区内,建设非轨道交通工程应当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同意。在安全保护区内,实施经批准的非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应当参与监督。第三章工程管理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合同制度。第十二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轨道交通建设计划草案,经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三条轨道交通建设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须按
5、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地铁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并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建设所需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划拨。其中属于原市政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处置后,为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办理其土地登记;涉及需征收其他权属单位土地的,轨道交通建设部门在与原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土地处置文件申请用地登记。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建设涉及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暖、燃气和公路、交通、地下工程,以及气象、水利、环保、地质、地震等工程的,有关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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