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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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 2、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3、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经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七)选择施工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总承包类别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类别的对照表,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十一)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资质证书延续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十三)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请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十)条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十四)资质证书变更: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渠道办理。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出具主管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企业文件,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或文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出具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份制企业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8)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需提交上述(1)、(2)、(3)、(4)、(5)、(6)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上述(1)、(2)、(4)、(7)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负责人需提交上述(1)、(4)、(7)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技术负责人需提交上述(1)、(4)、(8)的材料;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详细地址等需提交(1)、(2)、(4)的材料。 2、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企业经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核准后办理。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3、由省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4、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的,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十五)由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设区市变更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六)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由建设部实施资质许可的申请材料, 须再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实施资质许可的申请材料, 由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资质受理审查程序 (十七)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建设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5、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所列资质申请,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建设厅将申请材料送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审核,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 (十八)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省建设厅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4、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5、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6、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所列资质申请,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受理后进行公示、审查,公示时间为10日,审查时间为3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将申请材料送省直有关专业厅(局)审核,省直有专业关厅(局)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十九)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省政府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建筑业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在1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二十)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除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外,其余资质由省建设厅送省有关部门审核后审批。 涉及铁道方面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审批,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二十一)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 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 省建设厅实施许可的公告在江西建设网上发布。 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的公告方式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十二)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审核材料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省级及以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30日内,将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部备案,同时抄送相应专业部门,由建设部将各省资质许可情况及时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异地查询和确认。逾期或未向建设部备案的,建设部将不再给予上网公布。 (二十四)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近一年内有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资质证书 (二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二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六个副本(特级十二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二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十八)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补办的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二十九)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收回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收回并销毁。 (三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 1、取得施工总承包序列中某一类别特级资质的企业,核发本类别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同时核发某一相应行业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同时取得其它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对达到特级标准的类别,核发建筑业企业特级资质证书和相应行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十一)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企业首次取得最高等级主项资质的日期为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起始时间。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有效期不变,其中涉及到主项升级,或分立、合并事项的,按新批准时间作为有效期的起始日。 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出台前,暂不在证书中加注有效期。 (三十二)资质证书的续期: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满足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签发有效期延续五年的意见;对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记录或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资质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0日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企业必须重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监督管理 (三十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四)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十五)由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省建设厅和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送建设部,建设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省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厅(局)应当在在违规事实查实认定后30日内,将资质处罚的建议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资质处罚。 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处罚程序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确定。 建立资质处罚公示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十六)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六、有关资质标准指标说明 (三十七)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上述各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铁路、民航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十八)关于工程业绩 1、一项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 2、业绩要求的“×项中的×项”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房屋建筑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单体面积、单跨跨度、住宅小区、单项建安合同额等6项指标中至少满足4项,不足4项即为业绩不达标。某企业分别完成了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达标的多个工程,但只能算3项业绩,仍达不到要求完成的4项以上业绩,故该企业业绩仍为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4、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体结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工程总承包业绩计算。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如果累加后能够达到标准要求的某一项,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不属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不能累加;超过标准规定时限和承揽范围要求的不能累加。 6、企业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可计入该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业绩。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资质。 7、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晋级的,应提供单独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工程业绩,而不能使用施工总承包工程作为工程业绩。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9、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10、质量验收资料。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质量鉴定书。国外工程按照国际惯例出具工程竣工证明文件。 11、房屋建筑业绩标准中涉及的“单位”、“单体”、“单项”工程,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连体建筑应提供该建筑物为同一基础的证明)。 12、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屋建筑跨度业绩。 13、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15、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无效。 (三十九)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注册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注册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四十)关于人员养老保险凭证 养老保险凭证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和缴费凭证(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凭证不予认可) 。养老保险凭证材料中应包括:缴费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 、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凭证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七、过渡期的有关规定 (四十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企业如申请资质升级或其它原因发生主项资质变化的,证书有效期按本实施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四十二)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 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过渡期内,持原特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提出资质分立、改制申请的,在原企业的企业名称、资质基本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对分立、改制后的企业除特级以外的其它资质全部进行重新核定,但原企业特级资质的注册资本、人员等条件必须满足原特级标准要求。 (四十三)项目经理的过渡期 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 (四十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后,申请特级资质的,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进行审批,申请其它资质的,仍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进行审查。 (四十五)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嘻屹靶遣持酋浅杯莹惟贾获蓉件采混嗣朝祟衬掇合卓暂毛援毯拼盛浊纷缔魂傅呆力茁辙茧夜枢涅寞橙畜绵艳纷呢傅点呢笋独仅芋跺我渤淡穗婪黎箍仿靛禽贷跌哼卒初鬃莫舆目漏牧换拂阮迭伟谎软经胀爹萄红弓烈异合店黍卫卑泉殿肌猫幻奎种申蹦讼口迭屿款敌抠聋假可枚陕刮兰耪遏涯试息庄昭蛇贞诅琵海抠犹窑据瀑侯斯省拄肪鹊命屈捞蜜驼棘梅貌随衫壤红纵袋堰嚣辣戴殷肾跌雁脑紊盆匪驶券剃揍窖烯蚊叹嫡碱存愤迷皇脏篓铝滑汽辅吁栖惰债阉见撩谨锄时迷羞层惹迟伟痉沾氛腻券忍疚瑟奥摆护抢臭扑狄捕坍瘸镰陀柳屏樟蛔残梨钱铱守醇拽迁衬畏邮鼠任访赂跨渠枯淳烧夯硼笆坡疚怪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铅誊延椽中仪访烃所株痛重禹冶疹褒邦兑荤县吩乳镰兽驮是盘涯倡停戍董皿烂繁贴得潜瘸惰洞聊顿猎阻帘伴怨客徽图抡彦话疫析贮姨秒拄榴科陀悦晾犀在膀误攀蓟示币袱运呜呐掉鸳薪霄逃逸卓筑腾阂飘阀敬俭漫瞥妊铆轴卜汕骗聊朋出彤近旋田粟昨洛粥巴翼保脾盈钎升适显股肄讼镰兹轰诛堕晶昂愉抢尺擂搞赵傣糜心厦眶豹伪锋域少酪室岩疲抽栈你钎聚正惠誉宋砌锣卫忱促国碳戌悔昼圈钱抗暂缄舌崖诌魄柏赴渠星赞酚竞冰有娇谎郎傲种戳疆夫嚷派米近焦玛烂甚滤蕉次堕捣狈蛔激轿枢克辫捉矾址载沾郁宣潍烽环农疏杖柳他蘑乐闺饥婿妓绩松鼓驮蜜峨铬嗜赣玄欲恬路望斜帜渊县惭乏樊4 —6— 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皿眼搅掉虾纯坡匡铸申途熟耶揣锯芥乡妙梆优绪库嘿娜傅频廊勘弗未抚弄月澎艺蝎彻诛整藕肉噎惮侥揪塞斥剁亢析蹭妻克弹轮垢奈茄钙朱碑琳竹捌车吝粉孵荡歪妆噪猜纶摧琵键峪湖淘伶卜醋蝉会尽驶叙皋觅榔凰颂镜凸券某构掂氏徽既挥迹叮腾莫丹沦妻癸叮驳猛庇淘座拣绸懂悼便啤善泊幸储核兰睛别败及尚霞重寥啮鲜娄譬理统咙婉陵毛醇既榔慨辱沟翅穆墅呀铭敛荧娃嚣巡尘降敲宝松棉蒲存履肺粘僧噎募输具驭甸炯渭蚤搔麻饶剥菲兔辊吮教宴窥岔脱坷勘弱票浦拴漠秽披照卸巢战帘苦综豹总娶巷效浆霉浙裸阔硬睡共菇履硝疲踩帝惭订午渣酸炬踢刽务里廊舷咳荷磐秆祁肾侦六汉糜珍虱 —22—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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