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各项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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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学科临床药学科负责医院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工作,做好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与反馈,重视患者对药品质量评价,填报质量信息反馈表,搞好意见反馈和处理。 三、临床药学室要经常深入实际,收集或征询药品质量情况,并汇总、分析和整理,填写药品质量信息反馈报告表,报药学科及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四、药房、药库及临床科室等与药品相关部门,若发现可疑的假、劣药,应及时报告采购中心,进一步确认,若属实应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 五、临床药学科应认真对待医务人员及病人对药品质量问题的反应及投诉,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解决,并存档备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医院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临床科室对发现的药物不良反应情况及时填表上报到药学科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进行汇总,定期上报到医院进行通报,并上报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学技术人员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为了加强药学科业务工作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使我院的药学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临床,服务于病人。药学科鼓励在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把这项工作作为科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不流于形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继续鼓励在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加自学、自考,努力作好在职继续教育,学历文凭教育,执业培训教育工作。 二、继续做好以科室为单位的业务学习制度,每月一次。 三、根据药学科的发展要求,每年派1-2名人员到上级医院或临床药学工作开展较好的医院进修学习。 四、根据药学科的实际鼓励药学人员积极撰写论文,参加各种学习会议,学习结束在药学科进行学术报告,使大家都受益。 重要设备检测、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一、为了明确重要设备检测,设施的使用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科室应根据所使用的药品的特性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冰箱、空调、温湿度计等。 三、设施的选择与安装及放置应符合要求,能达到所要求的标准。 四、所购进和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五、所用设备都应建立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设备有专人管理,维修、保养、使用均有记录,建立设备档案。 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一、药房调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方可从事处方的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的调剂、调配工作。 二、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实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处方调剂工作。 三、药房人员必须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四、药房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代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 五、药房人员应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六、药房人员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J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药房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房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八、药房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己发代用药品;对发现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房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九、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地用药交代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十一、药房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药房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药房药品质量管理,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二、药房药品质量药房主任为第一负责人。下设药品质量监管员,对药房药品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储存养护、巡视盘查;设特殊药品管理员,以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管理。药房全体人员要树立药品质量管理意识,掌握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知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科室及质量管理小组报告。 三、加强药品效期管理 1、调剂处方时要注意药品效期,严格执行近期先出,先产先出的原则,严禁过期药品售出窗口。对于到期限六个月内的药品做好登记并通知有关人员,三个月内的药品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退库或调换,一个月内药品原则上不得销售。 2、药品进药房时,必须进行药品质量验收。验收人员应逐项检查验收,严格按照效期的远近、分批号依次入柜存放,并将柜内余剩药品向外周转。 3、药品盘存时,既要盘点药品数量又要检查药品质量,尤其要注意药品效期。遇到近效期的药品要报告有关人员,发现有失效或霉烂变质等情况要立即封存,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三、严格按照贮存条件,保管好药品。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应严格分开存放,包装易混淆的药品也应分开存放;要根据药品性质做到密闭、低温、避光保存,以保证贮存期药品质量;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存放。. 四、药品质量监管员要经常对药品进行巡视盘查,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并报告药房主任及科室和质量管理小组。 五、做好药房环境及药品卫生工作,保证药品整洁有序,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防止药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过期失效,确保药品临床疗效和患者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三、未标明有效期的药品,药库在进货验收和药房在请领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药品,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四、药房要建立药品效期登记簿,药品在进入药库或药房时,要对药品进行效期验收,且做好记录。 五、药品在入库、储存和领发过程中,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按效期远近依次上架摆放。 六、有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采购中心不得购进,药库不得验收入库。 七、药房窗口严禁售出过期失效药品,对于到期限六个月内的药品做好登记工作并通知有关人员,三个月内的药品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退库或调换,一个月内药品原则上不得销售。 八、近效期药品在柜台上应设置近效期醒目标志。 九、药库、药房对有效期在12个月以内药品应有明确的一览表,且积极主动与临床有关科室联系,尽量保证在效期内使用不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 十、药库、药房在药品例行盘点时,应注意药品效期,防止日常工作出现管理疏漏。 十一、及时按程序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 药房差错事故登记及处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药房工作人员责任心,明确药房在调剂过程出现差错事故时的处理方法和程序,避免重大事故出现,降低小差错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药房人员在调剂处方时做到严格审核,认真调配,仔细核发,最大限度地降低处方调剂差错率,避免工作事故的发生。 三、药房在调剂过程中一旦发生差错,药房人员要全力以赴、及时纠正,以免酿成事故;若患者已取药离开医院不能及时纠正时,要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追踪处理。 四、发生差错时药房在积极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科室和质量管理小组汇报以便组织协调和调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科室和医院,由质量管理小组查清原因后再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报卫计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五、科室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该药房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同时要根据差错类别及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必要时向医院汇报。 六、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差错当事人或药房主任要及时登记发生的差错及事故。登记内容包括:时间、处方号、患者姓名、差错类别、简要经过、如何处理、结果、审方人、调配人、核发人签字等,填写要认真,内容要真实。 七、对发生的一般性处方调剂差错要在每周的各药房例会上进行通报;对重大差错或酿成事故的,除按程序报告外,还应立即制订防范措施,严防同类质量事故的再次发生,并召开专题会进行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向全科通报。 八、质量管理小组要在年终收回各药房差错事故登记本,对每个药房的全年差错事故进行汇总,作为该药房或个人年度考核参考。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不合格药品管理,防止不合格药品用于临床,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二、不合格药品指入库验收或领入药房时不合格或合格的但在本院贮运、保管过程中发生了破损、变质、过期、污染。 三、发现不合格药品或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通知药学科,不得验收入库、领发和调剂。药房和库房发现的不合格药品要立即转至指定区位存放,并立即通知采购中心及相关部门及时退货或待报废处理。如经过重新鉴定后确认为合格品,必须重新办理合格品入账和领发手续后,才能转为合格品存放、调配和使用。 四、不合格药品必须单独存放,设立明显标志,专账管理,定期盘点处理。 五、药学科、药库每年对不合格药品申请一次报损,编制销毁申请单,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医院纪检室、财务科、药学科、药库、等相关部门一起监督销毁,并共同签字。药学科、药库要妥善保存销毁凭据,并及时报财务部门减账。 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账货不符,相关人员必须立即向负责人及质量管理小组报告,及时追查不符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发给患者或流向社会。 药品拆零的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药房药品拆零使用,保证药品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制订本规定。 二、药房拆零调剂的药品必须是根据临床需要而专定的品种,不得擅自对未经批准的品种进行拆零调剂。 三、药品拆零调剂必须在药品拆零专用调剂台上进行,调剂台和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 四、药品拆零分装完毕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字迹要工整清晰,以方便患者正确使用。 五、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及说明至拆零药品用完。 六、因特殊情况而必须改变原外包装,应选择合适的卫生容器,并将其品名、规格、失效期等内容醒目标记在新的容器上,随时检查是否过期失效。严禁将药品倒入磨砂塞玻瓶中储存使用,以防止多次补充药品时混淆,出现过期失效。 七、拆零近效期药,应向购药者讲清失效日期,给以提示,保证患者在使用时间内不过期失效。 八、每次每种药品拆零分装完成后,要清理现场,将原装药品及分装器具放回原位,以免与下次分装品种混药,并将拆零分装情况及时记录在《药品拆零销售记录》本上。 药房药品请领制度 一、药房药品供应实行专人配送制。 二、每个药房每周安排三天时间为领药日,特殊情况和临时补充可另作领药申请。 三、药房领药必须出具电脑领药计划及请领单,配送人员方可领药配送。领药计划应根据药房药品消耗、库存及药品特性等因素由专人编写输入,计划要尽量合理、周全,以尽量降低库存,加快周转,避免造成积压或影响临床用药。 四、配送人员要负责按计划按时从药库领取药品,并安全送达药房,办理交接手续。 五、配送人员与药房按实数交接验收药品,如有与计划不符应及时与药库联系解决或说明原因,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或破损由配送人负责。 六、药房验收人员在验收药品时,要仔细认真,逐药查验,不仅要清点数量,而且要验收药品质量,如产地、规格、包装、批号、有效期等要与计划相符,否则应与药库联系。 七、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领物单上签名,领物单一式两份,一份作药库上账凭单,一份留药房备查。 八、领回药品上架时要按照“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按效期远近摆放药品。 九、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请领,应按“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药房盘存制度 一、为了加强药品管理,药房每月最后一天要对药房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二、除特殊情况外,药房全体人员均应参加盘点,医院有关科室参与协助和监督,以保证盘点的真实性。 三、盘点时必须做到仔细认真,准确无误,逐药点查,并在盘存表上签字。 四、盘点时即要盘药品数量又要盘药品质量,对近效期的药品要摆放到药柜的外侧,并作好标志;对破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要立即封存,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五、盘点结束后,药房主任要对盘存表进行及时分析,发现库存药品与微机账目不一致时,要对该药品进行重盘,直至查清原因。 六、药房要在3日内,整理出盘存表及该月药房的领入、销售、借账、调价等相关数字,上报到药学科进行汇总,药学科将各药房上报的账目进行分析,制成总表上报医院有关领导及科室,并及时上账。 七、药房药品盘点账目每月要作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否则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八、药房每月的盘存情况要在药房例会上进行通报,以加强药房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药房的管理水平。 中药房工作制度 一、中药房收到处方后、对处方中各项内容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调配后经过复核方可煎药或发出。 二、调配中药处方必须准确称量,不得估计抓药。方中药物如有缺少或代用,应在征得处方医生同意并签名后方可配方。 三、方剂中如有需先煎、后下、另煎、溶化、冲服等药材,必须单包并注明,需临时炮制的药材,应按处方需要进行加工。煎药时切实要求煎煮,以保证药效。 四、中药处方的服量一般不超过一周,毒性中药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贵重药材应按规定审批。 五、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国药典》及有关中药炮制的规范进行,药材符合要求后方可配方或配制制剂。处方中凡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给炮制品。 六、中药库应建立账、卡,毒性中药和贵重药材应设专柜、专账,由专人保管。对库存药材应定期清查,及时作好出入账,有计划地补充。 六、对库存药材应当按不同性质和功能分别妥善保管,除需密闭保存的品种外,应定期通风凉晒,药房内应有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及消防设备,霉坏、变质药材不得供药用。 中药饮片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医院中药饮片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和疗效,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对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炮制、质检、验收、保管、调剂等各个环节实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质量可疑或不合格的饮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查明原因,做出相应处理。 三、采购中药饮片,必须在保证质量合格的前提下,从持有合法证照的企业购进,库房保管及采购员要对购进的饮片进行质量验收,并对饮片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价格、数量和参加验收人员及日期逐一登记备查。 四、须加工炮制的中药饮片,必须严格按照《中药炮制规范》进行炮制,并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药库、中药房在仓储中药饮片时,要做到分类定位、整齐存放,应具备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污染、防火等设施。严禁用污染的包装容器储存中药材和饮片。 六、库存的中药饮片要定期检查,防止变质失效。对霉变、虫蛀、变质、走油的饮片不得使用。 七、中药房储存饮片的药斗排放合理,有品名标签,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采用的正名。药斗等储存饮片容器内不得有窜药、霉变、生虫等现象。补充饮片要避免过满溢出造成窜斗。 八、调剂用计量器具要由计量单位定期校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调剂人员必须用计量器具称药,不得用手代称估量抓药。 九、为保证调剂质量,要做到工作场地、操作台面清洁卫生。 十、饮片调剂过程中,凡矿石、贝壳类药品,均需打碎配发;“先煎”、“后下”、“冲服”、“包煎”等药品,均应按医嘱单包,并在小包装上注明煎服方法。对芳香易挥发品种不得提前切片、捣碎,要临方加工。 十一、饮片调剂每剂重量误差应在正负5%以内,每剂调配以后要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发给患者。复核率100%。! 十二、以上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机执行》。 药房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房根据药品价格及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贵重药品管理范围。 二、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账。 三、凡属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真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每日根据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应账物相符。 五、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由药房主任与药库联系退货或调换。 六、如遇药品调价时,应及时清点库存药品,将药品数量上报财务科。 七、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调配无误,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损失由调配相关人员自费赔偿补足。 八、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 九、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 十、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并认真填写明细表,人员交接时应双签字。 药房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创造一个卫生、整洁的药房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二、药房实行岗位、人员卫生责任制度,明确岗位、人员卫生区域及职责,坚持每日一小扫,每周一次全面大扫除,药房负责人要每日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作到有奖有罚。 三、药房药品应按要求分类陈列在药柜内,药柜内要清洁、整齐、美观;药品调配场所应保持干净、明亮、无杂物,整个工作环境要窗明几净、一尘不染。 四、重视药品卫生,药房决不出售霉变变质、虫蛀鼠咬、过期失效和外包装被污染的药品。 五、药剂人员应着装整洁干净、挂牌上岗,遵守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精神、综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成立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在药学科,负责该类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和科室要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并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及使用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按上级文件要求,医院要把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各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二条 采购中心、药库、药学科、护理部、保卫科各科室要根据工作性质,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第三条 各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要掌握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相关科室要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院监督管理委员会要经常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药学及医护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中心、药库应根据医疗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采购中心负责《印鉴卡》的办理和换卡工作。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经营企业将药品送至医院药库,采购中心不得自行提货,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六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员签字。 第七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八条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第九条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在本院临床使用,一般情况下医院各科室均不得与院外其它单位或个人相互调剂和借用。但出现医院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本院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指定经营企业紧急借用,抢救结束,医院应及时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卫计委备案。 第十条 药库、药学科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该办公室将情况报市卫计委医政科批准,在卫计委医政科工作人员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临床一线的执业医师经医教科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在医教科签字备案,并在药房留样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新进入临床一线的执业医师必须经过上述程序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退休未返聘或退出临床一线者,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同时取消。 第十二条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十三条 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留存病历中。门诊病历原件由所在科室保管〉病人需要门诊病历时,可带病历复印件。 第十四条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院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医师还应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来院复诊1次或随诊1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师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医师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七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7日用量。 第十八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应适当延长,但医师要注明理由。 第十九条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调剂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门诊、急诊、住院药房要设置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专柜,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专用柜应每天结算,同时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第二十二条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第二十三条 药房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药房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药库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安装报警装置,门窗须有防盗设施。 第二十五条 门诊、住院、急诊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险柜,各使用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六条 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换班应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有关科室要严格遵守,发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找或追回。 第二十八条 门诊及住院的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须再次使用时,药房、病区、手术室应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帖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此项工作由药房和各病区负责,要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回收表格,定期进行监督销毁,并作记录,以备院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病区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相关退库手续。 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科室应要求患者将剩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房,由药房按规定销毁。 第三十一条 保卫科应加强日常存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重点科室的巡查。 第三十二条 各科室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院保卫科、市公安部门、市卫计委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采购、储存、保管、领发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附录1:信阳市××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办公室设在药学科 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成员 附2:医院现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麻醉药品 哌替啶注射液 100mg/支 芬太尼注射液 0.1mg/支 吗啡注射液 10mg/支 芬太尼透皮贴 磷酸可待因片 30mg/片 吗啡控释片 30mg/10粒/盒 10mg/10粒/盒 第一类精神药品 氯胺酮注射液 100mg/支 附录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患者所拥有的权利: (一)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 (二)有从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 (三)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 (四)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受理投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电话:0376-6566929(市卫计委医政科) 二、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 (四)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 三、重要提示: (一)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它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 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应用涉及临床各科室,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是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发生率以及减少或减缓细菌耐药性发生的关键。按照卫计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为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望临床科室遵照执行。 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要求 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根据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按临床适应症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4、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其中包括品种选择、给药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次数、疗程、联合用药等。 二、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要求 1、内科及儿科预防用药,常用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不能长期预防用药。 2、掌握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用药原则、选择给药方法。 三、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要求。 1、掌握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见表1) 表1 肾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应用原则 庆大霉素 万古霉素 妥布霉素 奈替米星 链霉素 替考拉宁 阿米卡星 氟胞嘧啶 伊曲康唑 卡那霉素 静脉注射剂 去甲万古霉素 避免应用,确有指征应用者调整给药方案(注) 呋喃妥因 特比奈芬 四环素 土霉素 萘啶酸 不宜选用 红霉素 氨苄青霉素 头孢哌酮 氨苄西林/舒巴坦 氯霉素 阿奇霉素等 阿莫西林 头孢曲松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 两性霉素B 大环内酯类 哌拉西林 头孢噻肟 替卡西林/克拉维酸 异烟肼 利福平 美洛西林 头孢哌酮 哌拉西林/三唑巴坦 甲硝唑 克林霉素 苯唑西丁 舒巴坦 伊曲康唑口服液 多西环素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青霉素 头孢氨苄 头孢唑肟 氧氟沙星 SMZ 苄西林 头孢拉定 头孢吡肟 左氧氟沙星 TMP 阿洛西林 头孢呋辛 氨曲南 加替沙星 氟康唑 头孢唑林 头孢西丁 美罗培南 环丙沙星 吡嗪酰胺 头孢噻吩 头孢他啶 亚胺培南/西司他丁 可应用,治疗量需减少 注:需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或按内生肌酐清除率(也可自血肌值计算获得)调整给药剂量或给药间期。 2、 掌握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见表2) 表2 肝功能减退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抗菌药物 应用原则 青霉素 庆大霉素 万古霉素 氧氟沙星 头孢唑林 头孢他啶 多粘菌素 环丙沙星 诺氟沙星 阿米卡星等 妥布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 左氧氟沙星 氨基糖苷类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 哌拉西林 头孢噻吩 红霉素 甲硝唑 伊曲康唑 阿洛西林 头孢噻肟 克林霉素 氟罗滗星 头孢哌酮 美洛西林 头孢曲松 氟胞嘧啶 苄西林 可应用,按原治疗量或略减量 林可霉素 培氟沙星 异烟肼(注) 肝病时,减量慎用 红霉素酯化物 两性霉素B 磺胺药 四环素类 酮康唑 氯霉素 咪康唑 利福平 特比奈芬 肝病时,避免使用 注:活动肝病时,避免使用 3、掌握老年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由于老年人组织器官呈生理性退行性改变,免疫功能也见减退,一旦罹患感染,在应用抗菌药物时应需注意以下事项。 (1)老年人肾功能呈生理性减退,按一般常用量接受主要经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由于药物自肾排出减少,导致在体内积蓄,血药浓度增高,容易有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因此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龄患者接受主要自肾排出的抗菌药物时,应按轻度肾功能减退情况减量给药,可用正常治疗量的2/3-l/2。青霉素类,头抱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的大多数品种即属此类情况。 (2)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药物,青霉素类,头抱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为常用药物,毒性大的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类等药物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有明确应用指征时在严密观察下慎用,同时应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此调整剂量,使给药方案个体化,以达到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4、掌握新生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见表3) 表3 新生儿-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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