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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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一部分 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职能 公司组织机构图----------------------------------------1 第一章 公司治理结构----------------------------------2 第二章 股东会----------------------------------------2 第三章 董事会----------------------------------------5 第四章 监事会----------------------------------------13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16 第六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18 第七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21 第八章 督察员----------------------------------------23 第二部分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一、 内部机构设置-------------------------------------24 二、 内部机构职能-------------------------------------25 (1) 综合管理部----------------------------------25 (2) 基金经理部----------------------------------26 (3) 研究策划部----------------------------------27 (4) 运作保障部----------------------------------27 (5) 市场开发部----------------------------------28 (6) 监察稽核部----------------------------------29 (7) 外派机构------------------------------------30 目录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公司组织机构图 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综 合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部 研 究 策 划 部 运 作 保 障 部 市 场 开 发 部 外 派 机 构 办公室 财务室 人力资源管理室 基金经理 集中交易室 基金会计清算室 电脑信息室 产品开发室 市场推广室 国际业务室 各地办事处 股东会 董事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事会 督察员 监 察 稽 核 部 第1页 共30页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职能 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及其职能 第一章 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如下: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总经理 5、专业委员会(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6、督察员 第二章 股东会 第一节 会议组成 第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各股东派一名代表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及《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节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目标和经营范围;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开与议程 第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股东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四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提议,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第四条 临时股东会议可以采用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电邮、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达给每一位股东。如果股东会会议议案已送达给全体股东,并且股东对议案作出的表决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作出有效决议的法定表决权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将原始表决结果送交公司后,该决议即视为合法的股东会决议。书面议案和股东的表决材料应同股东会会议记录存档在一起。 第五条 股东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如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现代通讯方式(如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股东。 第七条 股东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章程》中第二条第(八)、(十)、(十一)项所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公司章程中第二十五条所列明的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会议记录、股东代表签名册和授权出席的授权书或委托书一并由公司董事会保存。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其任职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二) 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 (四) 受过其他处罚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中有4名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是公司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 不是公司当前或以前(三年以内)的任职人员; (三) 与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没有利益关系; (四) 不在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 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 (六)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规范和实践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董事会的构成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单位各委派1名;2名为独立董事;另有1名为公司总经理。 第三节 董事的选举与任免 第五条 股东各方委派或撤换董事人选时,由各股东提出议案,报股东会同意方可进行。但特殊情况除外,如调离、触犯刑律、不符合证监会有关规定等。 第六条 非股东单位董事的选举与任免应当经股东会表决后通过。 第七条 本章第三条规定的董事由股东会提名并选举产生。股东会在选举上述董事时,应本着该董事能够独立于执行管理层,独立于业务,并有效行使独立表决权的原则,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相对独立运作。 第八条 董事经选举产生后,应签署《董事声明与承诺》,并接受聘书,聘书内容应包括: (一)聘用主体及聘用期限; (二)薪酬决定及其水平。 第九条 董事的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由股东会根据其业绩表现决定其是否连任。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不得在其他机构兼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节 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应当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督促公司稳定、规范、独立运作,保护基金投资人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证: (一)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三)不得将公司自有资产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以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除非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同意的决定,不得公开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保证: (一) 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 (二) 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三) 亲自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 不干涉公司内部管理和基金运作的日常业务; (五) 不向公司职员索取或调阅有关基金尚未公开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投资时间等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直接或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 兼任其他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聘任职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应多于3个。 第五节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 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督察员;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十) 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形式的报酬; (十一)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表现进行评估,并负责实施适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发展计划,确保合适的候选人将被提升到高级职位; (十二)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基本规章; (十三)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制定公司内控制度,并定期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十四)拟订公司章程修订案并报股东会审议; (十五)决定发起或管理基金; (十六)审议公司自有资产的审计事务; (十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十八)批准公司关于租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方案; (十九)确定销售代理、托管或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费率; (二十)聘请或更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董事会工作,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主席,定期主持召开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行使相应职权; (四) 向董事会提名总经理及督察员人选; (五) 监督公司督察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阅读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或采取措施; (六) 监督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自有资产的运用情况,并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保证和监督总经理工作,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七)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或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代表签署文件;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节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董事长召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至少提前十天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用现代通讯方式如电传、电报、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一种或经专人通知董事。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议案。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可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须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中之一种方式送达给每一位董事。如果董事会议案已送达给全体董事,签字同意议案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交公司后,该议案即视为董事会决议,与召开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毋须再召开董事会会议。书面议案和董事会书面同意应同董事会会议记录存档在一起。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督察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该事项由其余有投票权的董事表决。 第二十八条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在对本章第十七条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事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且包括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生效。董事会在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股东单位委派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股东单位的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非股东单位的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以书面方式委托其他非股东单位的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代为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时,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一) 连续两次既未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也不依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议; (二) 每年因履行职责到达公司现场的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董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并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在公司的法定地址由董事会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速送发于每一位董事。 第四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督察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任职资格限制、董事义务和禁止行为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二节 监事的选举与任命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2名由股东单位委派,另1名为公司员工代表。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委派后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员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员工选举和罢免,报股东会确认后产生。经全体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推选其中一人为监事长。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应有股东会出具的正式聘书,规定其任期、职责、义务及薪酬水平。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的任职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节 监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了解公司风险防范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向股东会汇报;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有权建议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与公司法律顾问沟通,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作; (四)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 可列席董事会议; (八)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本文第三章中关于董事会的召开方式适用于监事会。 第八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存,十年以内不得销毁。 第九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在行使其职责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发生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发现公司出现严重经营问题和财务问题,危及公司生存和发展时; (二)要求纠正董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建议遭到董事会拒绝时; (三)要求纠正总经理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行为的建议或撤换总经理的建议,遭到董事会拒绝时; (四)董事会不接受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建议时。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一节 会议组成 第一条 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组成。根据需要总经理可确定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节 会议内容及形式 第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 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证监会等领导机关的文件、批示、决定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 (二)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税后利润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 议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各项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五) 议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六) 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会议形式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于月初召开,因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主持,会议由综合管理部专人负责记录,并使用专用记录本。 第三节 会议议题确定和准备 第四条 会议议题主要由总经理拟定。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前一周,由综合管理部向有关部门征求提案,并根据提案,编制议题表送总经理审定。 第六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综合管理部于会议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会议内容。 第七条 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保密,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收回。 第四节 会议的组织和要求 第八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按会议安排的时间准时到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事先征得总经理同意; 第九条 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席,不得携带干扰物进入会场。非参加会议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如有特殊事由可委托综合管理部协助办理。 第十条 保证会议质量,讲究会议实效,力求精、短,会议议题一般应提供详细书面议案; 第十一条 形成会议决议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议,不得推托、顶着不办;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最后作出结论性发言,作为会议的决议,并提出对决议或议定事项的分工负责及落实时间、承办单位或人员、办理的程序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五节 会议纪要和承办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要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编写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 第十六条 会议纪要要妥善保管、存档。 第六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一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能 第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助公司董、监事会切实加强对公司的监督。 第二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任主席,公司总经理、独立董事(1名)、监事(1名)、督察员任委员组成,公司副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三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制定并修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监督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加强风险控制。 第五条 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根据董、监事会职责范围,分别独立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情况。 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行使干预权。 第四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开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每次会议应对会议内容、决议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制,风险控制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且所有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委员会主席有最终否决权。 第五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权限 第十条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决策权: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定期审阅、批准修改,保证公司风险控制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议权:风险控制委员会有权针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提出独立而客观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独立报告权:风险控制委员会有权就公司风险控制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报告; 第十三条 干预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在通常情况下不直接介入日常管理工作,但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则有一定的业务干预权: 一、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持个股发生重大变化或基金净值发生重大变化),在及时向公司董、监事会报告的同时,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要求投资决策委员会暂停操作、提出解释、制定具体对策。 二、当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和重大违规事件,在及时向公司董、监事会报告的同时,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向公司总经理提出要求,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问题的认识并做出改正保证。 第六节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组织制定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听取公司总经理和督察员关于落实、监督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审阅、修改公司内控制度。 第十六条 提出对公司风险控制、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决议,交由总经理落实,督察员监督。 第十七条 独立向公司董、监事会提交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一节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能 第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第二节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第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基金经理部经理和研究策划部经理任委员组成,基金经理列席会议。 第三节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审阅基金经理制定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四条 批准基金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第五条 对超出基金经理及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第六条 批准、考核基金经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绩效,对基金经理等主要投资人员的任免提出建议。 第四节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召开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根据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表决制,四分之三(含)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且所有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每位成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主席拥有最终否决权。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对会议内容、表决结果等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督察员 第一条 为进一步监督公司规范运作,公司设立督察员岗位。 第二条 督察员的职责是: 1、向董事会负责,全权负责公司及基金资产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2、负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对基金运作、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纪等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除每月独立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外,如发现基金运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直接领导公司监察稽核部并提名该部门经理人选。 第29页 共30页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原则是为了保证基金管理公司有效的运作,合理分配公司内部资源,适应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基金管理公司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独立运作的关系,各部门及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具体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如下: 一、 内部机构设置 (一)公司常设部门: (1) 综合管理部: 1) 办公室 2) 财务室 3) 人力资源管理室 (2) 基金经理部 1) 集中交易室 (3) 研究策划部 (4) 运作保障部: 1) 基金会计清算室 2) 电脑信息室 (5) 市场开发部: 1) 产品开发室 2) 市场推广室 3) 国际业务室 (6) 监察稽核部 (二)外派机构 (7) 各地办事处 二、内部机构职能 (一)综合管理部: 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能有:组织办公及公司会议、文件起草、核定和督办议定事项、公司信息批露准备工作、公司对外宣传及公共关系、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后勤保障、文件档案管理、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等,该部门下设: 1、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文稿拟定、印章的管理及相关的办公事务;负责信息披露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公司各部门业务考评;负责对外宣传,建立及维护公司联络网,促进、密切公共关系;负责公司保安、车辆管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维护及其它后勤工作。 2、财务室:主要职责是进行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负责基金管理公司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查、核算;制订财务预算、决算、核定财务成本;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实施财务检查与监督,组织财务成本考核。 3、人事资源管理室:负责员工招聘、业务培训、组织各部门业务考评、工资、薪金定级和奖惩方案拟定,制定员工保险、安全、福利计划。 (二) 基金经理部: 基金经理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基金资产的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基金经理部可根据管理基金的数目设置基金管理小组,公司管理的每只基金设一个基金管理小组,由一名基金经理和若干基金经理助理组成。 1、 公司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职责为: (1)制订基金投资组合方案,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2)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下,下达基金交易指令; (3)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分析,并在权限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 (4)对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交易行为负责; (5)对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组合作出解释。 2、基金经理部下设集中交易室,其职能如下: (1) 具体执行每日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 (2) 掌握操作技巧、降低投资成本; (3) 严密监视交易指令执行中的异常现象,及时反馈市场变化,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基金经理部制定投资计划提供支持; (4) 按时完成交易执行结果表单。 (三)研究策划部: 研究策划部是公司的基础研究部门,主要负责采集、分析各类政治、经济、行业信息,研究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情况,深入上市公司、其他研究机构和业界人士开展调研,撰写研究调查报告、开发与研究新业务等,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部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投资建议和依据。 (四)运作保障部: 运作保障部由基金会计清算和电脑信息两部分组成。 1、基金会计清算室: (1)与托管银行核对现金余额、所持各证券的数量,并报告基金经理; (2)根据所持股票公司的股息分配以及所持到期债券等信息核对帐目; (3)计算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4)对基金交易实施事后监控:当基金交易已达公司内部警示标准,如存在异常双向交易行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收市价格等情况时,应及时出具《警示报告》报告负责投资的副总经理,副本交基金经理部及监察稽核部备案; (5)制作基金分红方案及其他财务事项的说明性公告; (6)编制投资组合报告及其他财务报告。 (7)交易系统中的开户、资金存取、调拨以及交易席位租用等有关事宜; (8)清算、交割、记帐及帐户管理; (9)与托管银行通报每日交易情况。 2、电脑信息室: 电脑信息室主要负责公司办公电脑软硬件的开发、配置和维护;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备份;信息集成系统的安装、开通与调试;影音监控系统的日常监控;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应用维护;网站建设与维护;资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等等。 (五)市场开发部: 市场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品种开发及方案设计、市场推广、对外宣传、基金产品销售与客户服务;公司国际业务发展及加强公司的对外合作等。是公司制定发展战略和开拓新业务的重要咨询部门,也是对外服务的窗口部门。该部门下设: 1、产品开发室:负责新产品开发与运作研究;密切关注业界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研究计划,独立或与外部机构合作完成研究项目的策划和实施;主动为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咨询和建议。 2、市场推广室:负责制定市场战略和营销计划,组织协调市场战略、营销计划的实施;策划并协调完成广告策划、产品推介等工作;与媒体、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分析市场发展状况,积极挖掘潜在客户,及时与有关人士沟通;产品宣传材料的制作及媒体宣传工作。 3、国际业务室:负责与国外业界和相关机构的联系与交流,关注国际基金业最新发展与动态;联系与国外同行的互访、培训事宜;积极研究、准备中外合作、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等。 (六)监察稽核部 为保证基金资产运作过程中的独立性、合规性及有效性,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取信于市场,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的职能部门,其行政管理遵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监察稽核部直属公司督察员领导,独立执行基金资产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独立”是指其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和管理层,独立于基金资产运作,或其他影响该部门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关系。监察稽核部经理由督察员提名,总经理任命。 监察稽核部的职责为: 1、负责制定公司及基金资产运作的监察稽核制度; 2、检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警示公司内部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落实; 3、检查评价公司及基金资产运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4、检查基金各项报告、报表、统计资料、记录及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七)外派机构: 外派机构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公司总部以外地区设立的办事机构,初期只设立北京办事处,主要负责与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机关、机构客户以及主要媒体的沟通与联系;收集国内外的相关政策、信息和动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通报;负责相关的接待和服务工作等。 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1 第三章 风险来源与分类 2 第四章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3 第一节 架构 4 第二节 规则 5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7 第一节 管理风险控制 7 第二节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7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控制 8 第四节 合规性风险控制 9 第五节 操作风险控制 9 第六节 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10 第七节 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10 第八节 其他风险控制 10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11 第七章 附则 12 目录 内部资料 不得外传 监察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财国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4.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开展。 5. 维护公司的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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