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0)1111号-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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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建交(2010)1111号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0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收费高速公路试运行期以及
2、正式运行后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使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是指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和高速公路隧道。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和经营性高速公路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收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是指收费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供电、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机构和经营管理者) 上海市城乡建设
3、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具体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的检查、监督、指导和路政管理。 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其所管理或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收费、监控、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要求) 市公路处应当对收费高速公路的运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公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相关规定实施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到道路平整、环境整洁、设施完好、经营规范、服务高效,保障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鼓励经营
4、管理者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预防性养护技术,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 第六条(检查、检测和技术状况评价) 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本市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检测,并根据检查和检测结果要求经营管理者及时整改或者列入其养护工程计划。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开展其经营管理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以及数据采集、更新与分析工作,并对其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七条(年度运行管理计划) 年度运行管理计划包括养护工程计划和收费管理计划。 经营管理者应当于上年年末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公路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其所管理
5、或经营的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评价结果、设施设备量以及相关定额编制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本年度运行管理计划。 管理者应当将本年度运行管理计划上报市建设交通委,经批准后实施。 经营者应当将本年度运行管理计划书面征求市公路处意见。 第八条(运行经费)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试运行期的运行管理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列入项目工程总投资内,正式运行后的运行管理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经营者应当每年根据年度运行管理计划,从其收取的通行费中优先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良好、服务优质高效。 第九条(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的选择) 从事养护工程的养护
6、作业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设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设计、监理单位;其中,收费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收费管理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其合同期不低于三年。 第十条(养护工程分类)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工程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 第十一条(小修保养)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本市有关规定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人员和设备,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及时修补损坏部分。日常养护的巡视检查频率应当每日不
7、少于一次。小修保养应当做到计划合理、作业规范,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中修和大修工程) 当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低于原技术标准时,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中修或者大修工程。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在实施前应当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并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中修或者大修时,管理者应当将中修或者大修方案报市建设交通委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经营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大修时,经营者应当将大修方案报市公路处,由市公路处组织专家对大修方案进行技术会审,并将技术会审的评审意见向市建设交通委
8、报备后,经营者组织实施。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大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制度。 第十三条(改建工程) 经营管理者改建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时,应当按照规划制定改建方案,并按照建设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实施。其中经营性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方案在报审前应当征求市公路处意见。 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统一改建收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时,由市公路处征求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并按照建设程序报审,经批准后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具体实施并承担经费。 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工程应当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制度。 第十四条(桥梁、隧道的管理)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配置桥梁和
9、隧道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和隧道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桥梁、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和养护管理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的桥梁、隧道进行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对特大桥梁、隧道加大巡查、检查频率。特殊检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制定维护方案,并实施养护维修。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设施安全,并依据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者改建。 公路桥梁、隧道经检测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立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公路桥梁、隧道经检测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
10、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同时报告市建设交通委、市公路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修复措施。 第十五条(设施损坏的及时处置) 经营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在四小时内消除安全隐患,路面坑槽(洞)等损坏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维修。 经营管理者应当确保通信、供电、收费、监控等机电设施的正常运转,当设施发生故障时立即组织抢修。影响路网整体运行的机电设施故障应当在发现后四小时内予以修复。 第十六条(养护作业的交通组织) 遇养护作业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经营管理者应当编制养护作业路段交通组织方案,经有关部门同意后
11、组织实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施工路段前方与相关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并利用其经营管理的收费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期限等信息;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及文明施工)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落实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措施。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养护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本市安全教育培训。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现场按标准设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经营管理者应当开展文明养护工地创建工作,按照本市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根据工程、交通、环保等要求,制
12、定有针对性地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标志、标线)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标准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交通标志、标线的调整,由经营管理者会同市公路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由经营管理者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 中修、大修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竣工验收。中修工程由经营管理者组织验收,市公路处参加;大修工程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验收。 改建工程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控、通信和收费系统的改建应当经市公路处组织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归档要求收集、编制和保管中修、
13、大修和改建工程的竣工档案,做到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工程进展同步。 市公路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和检测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联网收费) 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网运营、统一清算”的原则。 市公路处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的结算和清分等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者负责其所管理或经营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工作。 第二十二条(通行费的收取依据) 市公路处根据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制定联网收费费率表,经市建设交通委审核后,报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费率表收取通行费,并将收费标准在收费站区醒目位
14、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通行费缴纳) 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除了按照规定可以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交纳通行费,拒交、少交、逃交通行费的,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 第二十四条(通行费票据) 经营管理者应当购置本市统一规定样式的通行费票据。 使用人工半自动收费方式通过收费道口的车辆用户,经营管理者应当开具电脑打印票据,电脑打印票据应当实行“一车、一次、一票”制,顺号使用。 确需使用定额票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定额票据上加盖站名及日期章。 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方式通过收费道口的车辆用户,经营管理者不再开具通行费票据;车辆用户需要通行凭证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 第二十五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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