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技术管理规定2013.2.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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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目 录1 总 则2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2.2建设用地控制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4 实施导则4建筑工程4.1建筑规划设计4.2建筑间距4.3建筑物退让4.4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4.5容积率指标计算4.6 绿地4.7 商业设施控制5交通工程5.1 城市道路5.2道路交叉口5.3 停车场5.4 城市公共交通5.5 道路绿化5.6其他交通设施6 市政工程6.1供水工程6.2排水工程6.3 电力电信6.4供热工程6.5 燃气工程6.6 管线综合6.7 环
2、卫和消防工程附录A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附录B 建筑间距图表附录C 名词解释1 总 则1.0.1【目的与依据】 为了推进郑州市城乡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0.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总体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与各项建设活动。1.0.3【实施要求】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郑州市中心城区(一主三区)以外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1.0.4【适用原则】 截止到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尚未由城乡规划
3、主管部门审定的城乡规划和新编制的城乡规划按本规定执行。1.0.5【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必须一并遵守执行。1.0.6【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定期组织本技术规定的修订工作。2 建设用地2.1用地分类2.1.1【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一)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4、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2.2的规定。(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3.3.2的规定。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建设用地控制2.2.1【用图标准】 建设用地红线图应在1:10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特殊情况可采用其他比例尺的地形图。图上应根据需要绘制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应用坐标标注。规划用地面积计算单位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2.2.2【规划用地界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线的
5、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规范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2.2.3【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2.2.4【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2.2.5【选址原则】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
6、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的选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交通等原因需要单独设置的项目或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据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 2.2.6【选址要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布局的要求;(二)建设项目与城乡交通、环保、文物保护、市政、消防、防灾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三)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乡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四)建设项目其他规划要求。2.2.7【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经论证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用地进行安排。
7、2.2.8【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调整】城市建成区以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仓储和批发市场用地,应按规划进行调整,搬迁后的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2.2.9【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调整】控制教育、医疗、市政设施等用地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其他项目建设。大、中专学校及职业学校外迁后,其用地应优先安排中、小学等教育项目,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医院、学校周边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应优先保证医院、学校扩建使用。2.2.1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公交场站、消防站、污水处理厂、公厕、调压站、环卫、道路养护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或因功能需要独立设置的
8、,其控制性指标应符合行业规范及以下规定。(一) 变电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11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为2400(40m60 m),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22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6300(100 m63 m),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高度不大于24m。500千伏变电站项目用地面积为4000070000,容积率小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20%,建筑高度不大于15m。(二)油气合建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20006000,容积率0.20.5,建筑密度20%45%,绿地率不小于25%。(三)加油站项目用地的技术经济指标:容
9、积率0.40.6,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2.2.11【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2.11规定值。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表2.2.11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类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用地面积下限值(m2)3000200030002.2.12【城市净空保护】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保护管理要求。2.2.13【规划用地限高】文物保护单位、发射塔、气象站、雷达站、微波通道等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设施,其附近规划用地内建筑高度、建筑形式和距离均应符合限高要求或其他有关规定。3 公共服务设
10、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
11、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表3.2.2名称建筑面积(万)用地面积(万)备注区级图书馆0.610.50.9宜独立设置。区级艺术中心(文化馆)0.610.61含歌舞剧院。 区级青
12、少年宫0.51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0.51区级养老院0.710.81.2应独立设置,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区级卫生监督所0.12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0.40.7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区级人民医院5.46.9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区级中医院2.4
13、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区级体育馆0.61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区级社区服务中心0.50.6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区级运动场地2.5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区级公园10每处不得少于10公顷。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
14、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3.3.2【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
15、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3.3【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边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3.4【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托幼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托幼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
16、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3.3.5【中小学校运动场地】新建学校运动场地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做课间操,小学每生不宜小于2.88,中学每生不宜小于3.88。小学应设置200400的环形跑道和两组60m的直跑道,中学应设置300400的环形跑道和两组100m的直跑道,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位于旧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直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3.3.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于99999999999999999
17、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9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地区宜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用地一处,不少于3000 ;旧区改造可不单独占地,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的用房。3.3.7【社区卫生服务站】已设置卫生服务中心的居住区不再设置卫生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300400的卫生服务站一处;达到3千人不足1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卫生服务站,最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18、150。3.3.8【文化设施】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文化活动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为4000600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500600的文化活动站一处。少于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设置文化活动站,宜与其他非独立占地的公配设施组合设置。3.3.9【体育设施】35万人居住区应集中设置综合体育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包括综合健身馆和综合运动场,与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分开计算面积。人口达到 1000人的住宅区应设置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应按照用地面积不小于0.3 /人,同时最小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 的标准进行配建。各类体育场地配建标准应按附表4要求执行。3.3.10【养老设施】达到1万人
19、不足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750;1.52.99万人的居住小区,托老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85;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的托老所一处。10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宜参照区级养老院标准配建不少于150床的养老院。3.3.11【居委会】达到3千人的居住组团应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50。3.3.12【社区服务站】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社区服务站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少于1 万人的居住组团,应按本规定3.4.3的要求进行设置;35万人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
20、0001500。3.3.13【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2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3.3.14【菜市场】达到1万人的居住小区必须设置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1000/万人配建。每处菜市场规模宜为20003000,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新建菜市场应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不得安排在地下、半地下室或地面三层以上建筑内,层高不得小于4.5m。菜市场机(非)停车场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附表2、附表3执行。3.3.15【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区配套商业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住宅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35千人
21、的居住组团应设置便民店,建筑面积为6001000,11.5万人的居住小区应设置10003000的便民店。经营项目宜包括两店工程(早餐店、菜店)、日常维修等便民利民项目。应设置在组团和小区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35万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居住区商业中心,可按500/千人的建筑面积进行配建。3.3.16【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应设置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开闭所、变电室、二次供水加压泵站、热交换站、通信综合接入机房、再生资源回收站及中转站、垃圾转运站、(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厕和公交首末站等设施。3.3.17【通信综合接入机房】 13千人的住区,机房建筑面积为60100;35千人的居住组团,机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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