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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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文件 渝建招发[2011]9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已经市城乡建委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及《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重庆市建设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渝建发[2009]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一)至(六)项资金或者资产统称为国有资金: (一)国家出资; (二)国家融资资金; (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借贷资金; (五)利用发行彩票或者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公共资金; (六)使用国有性质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技术、专利等作为投资或者入股的资产。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对市级管理权限的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劳务分包由承包人自行发包给具备相应劳务资质的单位。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是指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所指的专业工程施工分包,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分为招标管理和备案管理两种方式。 (一)招标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专业工程以暂估价计入总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招标。 各区县(自治县)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招标规模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备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专业工程分包的: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已报价,但投标文件未明确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已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不再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八条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本条所指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是指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中标通知书必须经建设单位确认。 第九条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活动,应当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建发[2009]4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分包项目,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情况、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审查文件和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报告和开标记录。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之日起,将中标结果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在公示结束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重庆市建设工程分包施工核准书》。 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重庆市建设工程分包施工核准书》。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施工分包中标金额与总包合同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应列入总包合同价格。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同时向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支付担保。 第十六条 禁止将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分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规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招标发包的; (四)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 (五)分包合同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七)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发包给他人的; (八)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主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材、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九)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使用自行购置或租赁的塔吊、升降机等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十)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十一)分包工程发包人虽然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其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是与本单位没有合法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的; (十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未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十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承包合同的; (十四)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由分包工程发包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十五)建设单位虽未与分包工程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但直接与其结算工程款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按本办法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投诉受理行为的意见》(渝建发[2006]79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发现应当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专业分包,应当告知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办理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手续。对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手续的企业,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 分包 办法 通知 抄送:建管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2011年12月5日印发 10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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