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分公司保密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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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XXX分和公司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企业商业秘密内容的保密工作; (三)涉及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但一旦泄露会给公司、各单位的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失的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保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是公司保密工作主管机构,在上级公司保密委员会和公司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根据本规定负责全公司的保密工作管理。 公司保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涉密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司保密工作部署。 (二)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安排部署公司的保密工作。 (三)组织制订和修订公司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确定、调整公司工作中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四)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抓好保密干部队伍建设。 (五)组织保密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 (六)负责对公司泄密事件的调查,并建议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七)向上级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 第六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保密委员会各委员负责联系和指导、协调、检查分管系统和所在部门、相关业务的保密工作,向公司保密委员会报告和反映保密工作情况,参加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 第七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密办)。公司保密办是公司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公司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工作部署。 (二)负责公司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公司保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协调、监督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协助查处失泄密事件。 (四) 指导和重点抓好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 (五) 负责制定保密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保密干部,开展保密教育等。 第八条 各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健全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配备兼职工作人员,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和经费。 第三章 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工作中,要按照《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集团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按照《XXX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确定属于集团公司、XXX分、公司商业秘密的事项。 第十条 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定密工作程序为: (一)由承办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点及定密依据等意见,按要求填写《定密审核表》(见附件1)。 (二)由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 (三)对于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报公司保密办审核。对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必要时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密级的确定和标注 (一)公司产生的商业秘密统一标注为“XXX商密★”、“XXX商密★★”、“XXX商密★★★”。 (二)确定为“XXX商密★”的事项,是指该事项泄露后,会对企业的利益带来一般性损害的。 (三)确定为“XXX商密★★”的事项,是指该事项泄露后,会对企业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四)确定为“XXX商密★★★”的事项,是指该事项泄露后,会对企业的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危及企业生存和发展的。 (五)其它在决策过程中产生的暂时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确定为内部工作秘密,统一标注为“内部资料”,如未出台的决定、人事任免等。 第十二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及解密方法 (一)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定密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变更;单位保密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或提醒定密部门予以变更。 (二)变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决定解密,由承办人提出书面意见,本部门或本单位保密负责人批准。 (三)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应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部门或单位及时变更。 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需要作很大改变的; 3.国家、上级公司、公司有关部门对密级具体范围已作调整的。 (四)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事项,根据其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部门或单位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企业的安全和利益的; 2.从全公司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及企业更为有利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或上级公司、公司批准已对外公开的。 (五)对于国家机关和保密部门及上级公司、公司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六)秘密事项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上标明(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七)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的部门撤销或合并,有关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负责。无相应的承担部门的,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四章 涉密人员管理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签定并履行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 (二)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有举报和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两类。重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处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保密工作部门工作人员; (四)其他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人事劳资部门在与涉密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有涉及保密的条款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有关特殊岗位涉密人员的录用,不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应由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人事劳资部门考核上岗。对在岗涉密人员要进行定期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实行脱密期管理。 第十七条 保密工作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完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二)按工作需要划分涉密人员并严格控制涉密信息知悉范围,确保涉密事项安全; (三)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对员工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教育,使员工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定期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确保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六)每年对本部门、部位保密工作情况作出总结,改进保密管理,报送保密管理部门。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包括以下含义: (一)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较多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内设部门; (二)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内部制作、存储、保管较多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职责,界定涉密岗位,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原则是: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全面衡量,突出重点。 (一)涉及以下事项的,可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1.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中国石油及所属企业的重大活动安排以及重要讲话、批示等事项; 2.涉及国家能源政策、对外能源合作及石油天然气业务外事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4.涉及公司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事项; 5.涉及公司政策研究、规划计划、财务管理及资本运营中的重要事项; 6.涉及重大科研项目与技术应用中的重要事项; 7.涉及公司国际贸易、投资与合作项目的重要事项; 8.涉及海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 9.涉及承担国防军品生产建设任务的重要事项; 10.涉及公司内部机构、组织、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其他涉密事项。 (二)以下场所可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1.机要室; 2.值班室; 3.文印室; 4.档案室; 5.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涉密通信的中心机房; 6.涉密载体集中制作、处理和销毁的场所; 7.涉密载体集中保管的库房; 8.其他涉密较多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及调整,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确定程序 由保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要求,提出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意见,或由部门填写《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见附件2),向保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保密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作出调整: 1.机构撤销或合并的; 2.职能、任务发生变化的; 3.其他需要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情形的。 调整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程序与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本保密规定,做好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和管理,保密设备、用品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办公室对本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公司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签订重点涉密人员岗位责任书(见附件3); (三)组织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培训; (四)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 (五)负责组织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第二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的确定应遵循最小化原则,从严界定,并按照分级管理办法,从严管理。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按以下范围确定涉密人员: 1.负责确定、经办、处理、使用秘密并可直接知悉的人员; 2.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保管、销毁秘密并能够知悉的人员。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涉密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1.涉及国家机密及以上、较多XXX商密★★及以上、重要工作秘密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 2.涉及国家秘密级、较少XXX商密★★及以下、一般工作秘密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 3.涉及XXX商密★及较少工作秘密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涉密人员管理,应严格资格审查,填写资格审查表(见附件4),强化教育培训,加强履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一)教育培训时间: 1.核心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2.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每年累计不得少于8小时。 (二)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应纳入岗位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2.确保所涉及的涉密信息及其载体的安全; 3.确保所在办公场所保密设备和用品的安全; 4.是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5.是否积极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三)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单位批准: 1.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会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 2.未获批准的,不得擅自出国(境); 3.发现涉密人员擅离职守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保密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 (四)涉密人员离岗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一般应为: 1.核心涉密人员不得少于1年; 2.重要涉密人员不得少于6个月; 3.一般涉密人员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安全防范应根据涉密程度和实际需要,在办公场所采取保密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设备、设施配置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保密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所在办公场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专用的空间,条件允许应安装“三铁一器”,即铁门、铁窗、铁皮保险柜和报警器;如不允许,要保证有监控、防盗、报警装置。 2.有供专门存储和处理涉密载体的保密安全设备; 3.涉密计算机按照分级保护的要求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二)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内使用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上网等功能的手机。 (三)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二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涉密载体销毁必须在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涉密载体销毁单位进行;涉密技术设备、产品、计算机、光电磁介质等销毁必须由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奖惩制度。 (一)涉密人员在履行保密岗位职责方面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本岗位工作连续5年以上没有任何保密违规记录的; 2.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 3.及时举报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 4.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严格保守秘密,为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日常管理、制度创新卓有成效的; 6.在保密技术防范创新上有发明创造的。 (二)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止履行职务、调离岗位或其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会议,应纳入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密会议承办单位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会场设施和会议专用设备符合保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机密级以上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会议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大型综合性涉密会议,要制定会议保密守则,明确有关责任和要求,并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 第三十二条 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应明确传达和阅读范围;机密级以上会议文件要编号、登记发放;会议标密文件、资料不得复印,会议结束时要及时清点收回。 第七章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各类载体(以下简称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的各个环节,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密件制作时要根据内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的应编排序列号;制作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均应视同正式文件一样保管;密件印制应在涉密印制单位进行,印制中的校样、印版、底片和废品等,应及时销毁。 第三十五条 密件收发及运转要履行登记、编号和收签手续;发往外地的涉及国家秘密及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密件,应通过机要交通部门专递,涉及一般性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密件要用挂号信件;发往本市的机密、秘密级密件可专车递送。 第三十六条 密件阅办和使用应在办公室进行。绝密件一般应在机要室阅办(有单独办公室的领导除外);严禁将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带出办公场所;密件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传;复印密件要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严禁复印绝密文件、密码电报。 第三十七条 密件存放要有专门场所和必要的保密设备;对密件要进行定期清查、核对、归档;密件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密件移交手续;被撤消、合并的部门应将密件移交承担其职能的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第三十八条 密件销毁前应逐件登记造册,由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办公室备案;销毁密件须在保密办公室指定的、具有国家或地方保密管理部门核发资质的场所进行;严禁个人自行销毁密件;严禁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八章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所称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包括以下含义: (一)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以下同)的计算机,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及网络终端计算机;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递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包括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磁带、MP3、MP4、MP5及存储卡等。 (三)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涉密载体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按涉密与非涉密进行分类管理。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采取统一购置、登记建档、备案管理和报废处置的方法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由保密管理部门根据使用部门、单位涉密岗位设置情况和有关需求,统一购置; (二)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购置后,由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填写《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登记表》(见附件5),向保密管理部门报备; (三)严格控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购置数量和发放范围,原则上,涉密移动硬盘以处室为单位配置使用,涉密U盘按涉密岗位配置使用。 第四十一条 定期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工作由保密管理部门牵头,信息技术支持部门协助进行; (二)检查时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使用者本人须在场; (三)检查采取记录查阅与痕迹、漏洞核查工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场整改,无法当场整改的应限期整改; (五)保密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 (六)检查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 (七)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泄密的,立即向上级保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具体要求如下: (一)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绝密级及油密★★★级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单机运行; (二)内部用户组网运行的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办公专网计算机,必须与中国石油广域网、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 (三)涉密计算机必须配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及专用打印机等配套设备; (四)与涉密计算机相连的设备,不得与中国石油广域网、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电话、传真等传输设备、线缆连接。 第四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在操作使用时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涉密办公专网上的计算机,不得随意开设共享目录,确需共享的必须设置共享密码或添加相应的权限,共享完成后,应及时取消共享; (二)使用者因事离开时,应随时锁定系统或启用设置密码口令的屏保,离开时间超过2个小时的应关闭计算机; (三)涉密计算机须专人使用和管理,下班必须关机。 第四十四条 加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的使用情况随时掌控,保密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应使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严防丢失、被盗,同时要在安全保密环境中处理涉密信息,防止违规外连; (三)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携带出国(境)。 第四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的安装调试、维护维修和数据恢复等由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维护单位承担。涉密计算机的维修、维护必须在使用者本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确需带走维修的,维修维护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内涉密信息的安全和不被维护人员随意读取和泄漏。 第四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使用或因损坏需更新、报废处理时,应交由保密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涉密载体销毁规定统一进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管理禁则: (一)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以有线或无线上网方式直接或间接与中国石油广域网、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二)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或自行安装安全防护软件、系统升级和补丁程序等; (三)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开启蓝牙、红外功能或使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连功能的设备; (四)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严禁将涉密计算机进行删除信息或格式化后作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 (六)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交由非指定单位维修、销毁或捐赠、出借、出售、遗弃; (七)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与互联网及中国石油广域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 (八)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与互联网及中国石油广域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介质; (九)严禁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地方存放涉密便携式计算机; (十)严禁未经审批随意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入公共场所或出国(境)。 第四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严格管理,控制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存储XXX商密★★及以下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者按照规定自行保管和使用;存储国家秘密及XXX商密★★★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由使用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 (二)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三)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标注相应的密级并按同等密级纸质文件管理。 第四十九条 交换复制信息时,应当注意在各个环节严格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确保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信息的安全。具体要求如下: (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不同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前,须进行严格查杀; (二)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查杀。 第五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数据恢复和报废销毁工作,应由保密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要采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信息清除技术,对信息进行清除处理后,及时进行物理破碎处理。 第五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禁则: (一)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二)严禁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传递涉密信息; (三)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 (四)严禁在无安全保密措施的地方存放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五)严禁随意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或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六)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格式化后作为非涉密存储介质使用; (七)严禁将个人购置或他人赠予的移动存储介质作为涉密介质使用; (八) 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非涉密人员或外单位 人员使用。 第九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五十二条 涉密人员参加各种外事活动及与外国人或境外人员交往、通信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保密部门应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签订《出国(境)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6);公派出国(境)学习或前往上级公司驻国(境)外机构及单位工作的人员,要经人事和保密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十四条 对国(境)外点名邀请的具有特殊成就、掌握独特技术的专家、科技人员或掌握重要秘密的人员出国,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五条 密件出境应通过外交信使渠道。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出境手续。禁止将绝密级密件携带出境。在境外期间,密件应按相应密级管理规定在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机构和场所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必须随身妥善保管;不得在境外宾馆办理密件。 第五十六条 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保密及提醒制度。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建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公司科技管理、工程技术、国际合作等业务部门,负责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条所称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境内外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外经济和技术合作中需向对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范围,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作相应的技术处理。同时应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须报经国家或地方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司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到公司参观和公务活动,须明确提示对方注意事项,按照事先确定的参观路线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参观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方人员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如确需参观,应事前报上级保密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章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 第六十条 对拟宣传报道的内容,由被宣传报道的部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在门户上发布的信息,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保密审查;单位或个人向国(境)内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投稿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第六十一条 未经新闻发布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就工作或工作相关的内容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经批准可接受采访的,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保密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树立全员保密意识,提高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水平。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保密形势与责任、案例警示、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管理知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等。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员工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其保密意识和保密业务水平。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保密形势与责任、保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 第六十四条 人事工资部门应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保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培训。未经岗前保密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六十五条 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密机构完善,人员经费到位,规章制度健全,防范措施有效,严格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规范,从未发生过泄密事件的; (二)在危机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或重要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重要企业商业行为及时检举的; (四)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在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国家和企业安全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严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七)经管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专职人员,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密要害部位,致使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造成失泄密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落实保密措施,造成失泄密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造成失泄密的; (四)因过失将涉密信息向境内外刊物投稿,造成失泄密的; (五)虽未造成失泄密,但严重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 (六)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失泄露国家秘密已经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但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XXX分公司定密审核表 定密部门 承办人 保密事项 拟订密种 及密级 国密: ¨秘密 ¨机密 ¨绝密 商密: ¨XXX商密★ ¨XXX商密★★ ¨XXX商密★★★ 知悉范围 保密期限 保密要点及定密依据: 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司保密办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一般商密为“XXX商密★”,重要商密为“XXX商密★★”,核心商密为“XXX商密★★★”。对密种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部门承办人拟定密级,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保密办审定。 附件2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 申报部门: 部门(部位)名称 部门负责人 部门(部位)人员总数 涉密人员数量 已采取防护 措施的情况 物理防护措施: 技术防护措施: 申报部门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保密办公室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由申报部门交保密办公室备案。 附件3 重点涉密人员岗位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本承诺书所称“涉密人员”,是指在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公司”)工作中,掌握《XXX集团公司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XXX集团公司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和调整管理办法》中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及上级公司、公司产生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人员,或按有关规定认定为秘密事项的人员(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国家秘密,维护甲方秘密事项的安全和经济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保密委员会与受聘在甲方从事涉密工作的乙方签订本责任书。具体事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对乙方进行保密教育,使乙方知悉与其工作业务有关的保密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为乙方提供相适应的保密工作环境; (三)负责对乙方不宜公开的保密成果做出评价,不因保密事项影响乙方的评奖、表彰以及技术职务的评聘; (四)负责对乙方执行保密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乙方在调离前,甲方负责督促和检查乙方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保密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履行保密职责; (二)乙方应自觉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保密教育、检查和管理; (三)乙方应对工作业务范围内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对承办的涉密事项及时准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负责自己业务范围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安全,防止发生泄密事件。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职责。 (四)在保密期限(包括脱密期)内,乙方对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特别是核心技术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自行使用和转让。 (五)乙方应妥善保管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涉密事项,不私自录制、复制、收藏涉密文件,离岗时主动及时清退涉密文件、资料、移动存储介质、保密本等涉密载体及其它有效证件; (六)乙方不得在国际互联网,无技术加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涉密事项,不在无保密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携带和存放密件、密品,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密件。对关键部位的存储设备、计算机、路由器等的维修,要经保密部门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专人维修,并进行登记。 (七)乙方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不在联网的计算机内储存涉密信息和工作信息。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存储涉密信息,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等涉密载体的携带外出,要经过审查、审批; (八)乙方在对外发表的论文、稿件或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布信息,不得涉及秘密事项,并经保密审查; (九)在乙方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应严格遵守外事保密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和公司商业秘密安全,并主动如实地向保密办公室反映个人因公或因私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交往情况,接受保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十)乙方未经审批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和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国(境)外; (十一)乙方因私出国(境)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十二)乙方长期出国(境)前,应主动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并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保密教育; (十三)乙方如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时,应及时主动向保密管理部门报告; (十四)乙方申请调离,到国外和外国驻华机构、外商独资企业长期工作或因私长期出境,应先行执行脱密期管理,期间不得从事涉密工作。乙方的脱密期为 月,时间自本人调离涉密岗位之日算起;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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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 分公司 保密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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