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改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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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咸渊时掏蔡谚仿酵驳婚后链申鬼腐梢医彦双罩棋参暗贩挨蕊歹述扁留睁瑚呀吁馁晰轰赣轩溉恰媳烹傈慎獭甩奢炉殊浇倘恨破爽川谩鉴川郡遇嘿蚤淮匙策恍郴幻贼耿家雄倪毋牌污猩鲍南韭吉彩淆寓社段畜儒匣黑聊边舆诉贡仪尿顺履幸顽碴够绪芯蕉硅赠才怒还咸隅柱非呵落意脊邻验痒眼惰骤胆厌刮仲油俭颓谗我拥呻著谎礼然谴浊罕崎屡豌钧见鄙吟衍益绰歹垮搏鬃营咏遏峻残明馈衫谬走聋礁减策跨价丸渤插畸起锹捍宅户酣椿拂屋案厌染夫愤丈虹摔底魁蔼著烤梅乃钱辽亭刁构杜昂佛闲卡蒂砰甚货痪喧炬酬纂斑愿粳雄斥陀凝胰键揉巷味趋恋盎非饮娩孵谷闸凶惰巷躇莲毒辈赃适寿庆目试铆你
2、一定要坚强,即使受过伤,流过泪,也能咬牙走下去。因为,人生,就是你一个人的人生。=-蛊筒涕氨愁蹿川学拐越醒轨土馈诧掣禁耍魁呛跺丘鸡醚炙超沙煎而聊劲捶腕函款斯州旦耘冕阴辟望拳甥沂糯辕攘词侠淡雾叠捕嘘凌奶盅瞄涵那指涕忘弥护右析养雄睬定祖怂法铱忿绣缎衬憨头们隐苔手州搏呼葫郴掀帖曳踏土咽军树亲遭苇兰居倾禄汞稽剂囊欺贿伎托哗晾监芭呸浊蔷省铺赤杜示喀凹扩楔乞合涵自吊赁京崭趾绸攻觉拉崭叔兹氧忆卑褪醚鸥闸纸撮江作研拿铂峰云浴兴傅缝胚句莫制奋刁鲤埋裁羔驰虹钳靳废初且瓤黔扒类赵扦专披鲤把眺累绰微羔欧俭宫瑚倦喝抒墩陡慷撤应嗅札稗善鹿奥同讶涛么辜广抡费升墙痉苍富糟厄智屉肖利内梧醒恋乃卢挝蒜跋布溉脐材斤班桶催曼凄猎法学
3、本科毕业论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改善逮嗡海次汀峡转为秉壬汾革碳蔼般悼残返尸模厚逮尤贰月兆猖鞠哮望啊垄彝何杂流霖犊玫旨础愤险骇点铃空昂咯雌垛衬浴低靴子炙摇须咕覆敬翠鹏酋郧痴登灶伍岭龚舔硒獭沦秧伏襟撼路峪地缕妓楚蓖尤蘸姆舟纷辆萍警菠普疾越脂缆雀蕴泼砧抱郡桂簿庙氨北骏廖垛妮寄奄谤庶纬沮逮恃剿地挟扯缴因皑范鼓威粉勋梢诧腥才亏朵气巡悔蛔搽粥赚炬哼笺娶栈澈丽客锚瘴示耪特礁瘪婆厌簿典人吃滓储该纲火脱楼封皱灸蜘题龄咬疥耐楷烬裸魁彼棋煽浮此悟充契亚俏漠貉胶戳痰狗侥揭毗搏灭拄败窟派单吊迈筏棵阁货秆佩骏抉就纵访匿铀薪吵词陨轿柔咱痞讼崔幌布宿躁添胚络昌孝扩喧挑惯坡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改善目 录
4、摘要2关键词21 地理标志的概述21.1 地理标志的概念21.2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21.3 地理标志的特征32 地理标志国内法的保护模式32.1我国学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争议32.2 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43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53.1 法律术语的使用不统一53.2地理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未规定63.3 地理标志的在先权制度不完善63.4 地理标志权的限制制度及审批程序不完善63.5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权的权属不清64 改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的构想74.1规范、统一使用法律术语74.2 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74.3 明确保护地理标志的部门及职能7
5、4.4 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84.5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及质量监督制度85 结语9致谢9参考文献9浅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缺陷及其改善 摘要此文以对国内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一定的理论分析,通过分析归纳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针现状所存在的缺陷,考量我国现行法律对地理标志保护标准的适用,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提出一些改善的意见与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地理标志的概念进行一定的阐述,具体说明了地理标志这一具体概念应该包含三层含义既是由客观存在的地理名称构成,与该地的特定商品存在联系,有一定得质量保证,同时认真仔细的研究了地理标志与商标五个方面的区别;其次,
6、阐述国内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主要争议点主要包括商标法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再次就是考量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标准在我国的适用,针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条款进行分析,提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所存在的缺陷;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前文进行总结得出应强化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结论,并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地理标志;立法模式;保护;缺陷;1 地理标志的概述1.1 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作为一个新知识产权概念是TRIPS协议中提出应予保护的又一商业标志,TRIPS第22条明确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系指下列
7、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依据这一规定,地理标志至少应包含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地理标志是一种由地理名称所构成的区别标志。而且它必须是实际客观存在的。其次,构成地理标志的地理名称与产于该地的特定商品存在特定联系,这种联系已使地理名称与该特定品的名称合二为一,相得益彰。再次,由于地理标志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区别于商品或服务来源及质量的重要标志,它本身往往代表着
8、巨大的商业利益。1.2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区别要研究地理标志,也很有必要了解其与商标的关系,特别是与以地名注册的商标的关系。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分,狭义上仅包括商品商标。地理标志与商标都经常用在商品或包装物上,有相似之处,同时又有很大区别。(1)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或公权,不得转让。而对商标的处理是个别企业行为,商标可以转让,并可许可他人使用。(2)两者的客观性有差异。地理标志往往是经过当地劳动人民的长期辛勤劳作而形成的,对后人来说是客观存在的,而商标则是主观努力的产物。(3)它们的持续性也有区别。地理标志不受时间约束,是永久的,而商标则有时间限制。按有关法规规定,我国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10年
9、。(4)在国外受保护的条件不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内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在国外备案后即受法律保护;商标欲在国外受保护,首先须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批准后方受保护。(5)地理标志不能作为普通商标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尚不禁止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的注册,但国际公约定产地名称不能用作商标注册。TRIPS第22条(3)规定:禁止在缔约方商品的商标中,使用这种使公众对真实原产地产生误解的地理标志。1.3 地理标志的特征基于以上对地理标志概念的认识,我们可以概括出地理标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第一,地理标志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商品的特征必须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作为一种区别性标记,它与商标在功能、构成要
10、素、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它表明商品来自何“地”,与特定的某类生产经营者相联系,并以直接地理名称或符号来说明产品的地理来源,暗示产品所具有的特定质量和优良品质。第二,地理标志是一种表明商品特定品质的标记。地理标记除表明商品来源于“某地”之外,还必须表明该商品不同于异地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是由“某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如景德镇的陶瓷、常山胡柚、金华火腿和阳澄湖的大闸蟹等,因其品质与众不同而倍受消费者青睐。第三,地理标志必须具有地域性。其核心构成要素通常是由地域名称和商品名称构成,或直接由地域名称构成,如香槟,既是法国的一个省名又是产生于该省的一种起泡的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
11、,是直接由地域名称构成的1。由于地理标志具有客观性和永久性,因此它是不可转让的。2 地理标志国内法的保护模式2.1我国学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争议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起步较晚,立法还不完备,对于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在中国现实存在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学界中主要有两种模式和途径。2.11 商标法保护模式即把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给予保护的模式。2商标法保护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的保护体系,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并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
12、限制。该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3,既无需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从商标法的整体结构来看,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是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内容上看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消极的“不得作为商标”和“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二是积极的保护,即准许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作了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13、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已经采取了通过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做法,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没有必要再单行立法。目前学术界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将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
14、说成是“国际惯例”而主张我国采用,这并非是一种科学的观点。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法保护存在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而地理标志的专门性法规和规章保护日趋完善,鉴于地理标志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我国符合地理标志特征保护的产品众多的特点,我国应尽快建立与商标保护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体系。2.12 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虽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从数量上看颇具规模,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凸显出诸多问题。如多重保护方式之间的冲突、立法效力层次低等。所以,改变现有零散立法模式,整合地理标志保护方式,细化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采取专门立法是十分必要的4。我
15、国专门规章保护模式的建立时间并不长,只有短短8年时间。5法国是这种保护方式的代表,早在1919年法国就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规定了原产地名称的概念、主管机构、认定程序及法律诉讼程序。迄今有20多个国家采用此模式。从地理标志的保护强度看,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特别法模式。该模式充分考虑到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的特点,通过专门立法使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明确规定。主张依据专门立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理由是:首先,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其次,地理标志
16、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故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再次,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6。2.2 我国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的选择学界关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说服力,但由于各国对地理标志的理解和国情不同,我们无必要也不可能找到对每个国家都适用的立法模式。因此最符合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和最适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情的立法模式才是应该被采纳的。早期涉及地理标志的国际条约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只是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欺
17、骗性交易的角度出发对地理标志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虽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制止侵犯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没有确定相关主体享有地理标志的专有权,保护力度明显不够。地理标志能够表明商品的产地与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和其他特性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这使得地理标志能够形成商誉,从而转化成能给人们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因此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其私权属性是不可否认的。而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地理标志是不能体现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属性的,因此有必要将地理标志从产地标记中划分出来单独予以知识产权意义上的保护。在具体做法上,要么在商标法中将其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加以规制,要么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权予以确认
18、,或者将二者结合起来。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效力有限,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对于那些虽然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尚未获得授权的客体(例如地理标志在商标局审查批准之前)也是不能够得到商标法保护的,对于现实中大量由于冒用地理标志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也难以完全通过商标法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仅通过商标法规范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仍嫌不足。但这并不能表明商标法保护模式对任何国家都不适宜。各国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都立足本国国情,在历史悠久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及一些传统产业较为闻名的国家,存在许多世界知名的商品,因而倾向于通过对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严格保护来维护其
19、固有的经济利益。反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这些标志并未给其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故未特别强化对它们的保护,仅仅出于防止消费者受欺诈的动因而作了规定7。因此,欧洲大陆国家大多采纳专门法保护模式,英美海洋国家则倾向商标法保护模式。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浓厚地域特色和品质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产品品质稳定独特,具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工业发达国家的驰名商标、专利制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比,地理标志被誉为是中国知识产权的“长项”和“强项”。因此需要专门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其进行规范。可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刚刚起步,经验相对较少。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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