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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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
2、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C的信用等级。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 (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级信用评价; (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五条 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 (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级(含)以下信用评价; (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
3、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 (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 (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 (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分为满分。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4、门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 第八条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70分及以上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60分69分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级;60分84分的,信用等级为B级;59分及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根据得分高低和信用评价需要,信用等级可细分为AAA、AA、A,BBB、BB、B,CCC、CC、C九级,除CCC级(含)以下外,其他级别可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者略低于本级。 第九条 房地产企业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
5、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工程、财务、经营、统计负责人简历表,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5. 开发经营业绩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 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 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商品房销售合同、前期物业合同、商品房交房手续、物业承接查验和档案移交手续等材料的复印件); 8. 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数据报送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签收单、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
6、复印件;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系统数据报送情况的说明); 9. 其他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 经营业绩证明材料(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合同履约情况证明材料(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复印件;物业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复印件;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调查及整改情况;业主投诉和责任事故处理情况); 6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7其他资料。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 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表; 2. 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7、. 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4. 企业经营业绩证明(房地产估价报告清单复印件); 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证、资格证书及注册等情况; 6. 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7. 其他资料。 第十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料上报:房地产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申报资料报送至各设区市或者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考核评价的企业,设区市或者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个月内完成初审并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资料审核: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8、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三)实地核查: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经营业绩、市场行为等情况。 房地产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实地核查项目情况,并出具核查意见,及时向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反馈。 (四)进行初评:根据审核意见、实地核查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提出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初步结论。 (五)征求意见: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就工程质量安全、规划实施等情况征求规划、建设部门意见;可根据工作实际,征求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城市管理等部门意见。 (六)公示结论:将初评结论在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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